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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树利

专职律师

贾树利 滨州

工作简历

个人简介:

A、执业理念:我的执业理念是诚信执业,服务社会。律师的诚信不仅关乎到律师业的兴衰存亡,还关系到全社会的诚信水准,律师对社会生活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检验一个国家社会民主程度的晴雨表。诚信执业对于律师业至关重要,诚信执业是律师业的帝王条款,我要始终坚持诚信执业的服务理念,对客户负责,对社会负责。

B、教育背景:
2001年9月至2005年7月在山东省师范大学政治法律系学习

1989年9月至1992年7月在山东省惠民师范学校读书。

C:工作经历:

2021年8月31日至今在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14年4月至2021年8月31日在山东君至法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2007年12月至2014年4月在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1996年11月至2007年12月在山东省阳信县教育局商店学区副主任。

1993年12月至1996年11月在中央警卫团服役。

D:我的执业领域主要是公司业务、房地产工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

E经典案例:

做律师这几年办理的案件也不少,但是比较有影响的并不是很多,我就说一个刑事,一个民事的吧。

一,我说的这个刑事案子是2013年在淄博市淄川区凤凰镇发生的一起故意杀人案,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边某系淄川区某物流公司同车的司机,2013年7月1日中午他俩在一起吃饭时因工作上的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劝说离开,当日下午15时许,俩人又互通电话,在电话里争吵后,相约在淄川区某镇政府门前的广场上见,见面前,王某买了一把单刃刀,乘出租车赶至现场赴约,边某这边在其妹夫、女儿、女婿等人的陪同下赶至现场,当日16时许,边某等人与王某在淄川区某镇政府门前的广场上发生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王某持刀捅死了边某,捅伤了边某的妹夫(后鉴定为重伤)。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法律后果。王某被逮捕归案后,对自己罪行供认不讳,本案是王某在滨州的哥哥找到了我,我接案后压力也是非常大,本案一死一重伤,案发前购置了刀具,有预谋,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后果也很严重,弄不好就得判死刑,再就是本案发生在被害人家门口前,有一定的民愤,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不好调解。通过和王某的哥哥商量确定了两个辩护思路,一是,不怕危险到被害人家里道歉、沟通争取民事达成调解,被害人家人出具谅解书。二是开庭大胆辩护,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过错指出来,让法官对案件事实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本案开庭辩护时,我根据案件事实和证人、王某的供述做了一个案情回顾,在回顾案情时,我大胆的指出,被害人方好几个人(据王某供述当时去了好几个人,有的参与了打架),虽然在在公安机关询问是,说是去劝架的,但这说法王某不认可,这是我在法庭上说,且不说你们是不是去帮着打架,因为这方面的证据不是很扎实,只有王某的供述,而被害人方说是去劝架的,但除了他们自己一家子外,也没有其他证据,我向法庭指出,被害人的家人去帮着打架这一说法,应该是客观事实,因为被害人的家人都出现在了犯罪现场,其中一人还被捅成重伤,这说明他们都近距离的接触了被告人。接着说,这一点先不说,就按被害人说的,从家里就开始劝,到了犯罪现场还是劝,但结果呢,没劝住,悲剧还是发生了,被害人和被告人有多大过错就不说了,都好不了,一个死了。另一个即使不死也好不了哪儿去,人生的大好时光要在监狱里度过了,但作为我们好人来讲,尤其是被害人的家人是完全有能力阻止这场悲剧的发生,我说他们根据你们的证言,在家里他俩打电话时,你们就知道他们在吵架,而且喝了很多酒,当时你们可能也劝了,但是没劝住,还有就是我大胆的猜测你们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去当帮凶了,不用说,这个王某是外地人,你们自家里就有好几个人,还有两个年轻的男子,还怕他一个人吗,这场悲剧发生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你们有这种想法,如果被害人自己一个人孤立无援考虑到打不过王某也许就不去赴约了,恰恰是有你们在,你们帮了倒忙,不但不强力劝说,甚至还有可能添油加醋。如果我是他的亲戚,当时在他身旁,就能完全阻止这场悲剧的发生,首先控制住被害人不让他去赴约,实在不行还可以报警,可惜的是这些有用的措施你们都没有用,二是小看了王某一个人,想去教训他一下,没想到王某早就预想到在被害人家门口打架,被害人方肯定人多势众,自己有可能吃亏,所以就提前买了一把刀子有备无患,果不其然,所以悲剧就发生了,所以你们间接的害死了你们的亲人。你们自己首先要悔悟,避免以后发生类似的事情。我这一说法捅到了他们的疼处,开始那股激动情绪没有了,实际上自己在内心深处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庭后,我和王某的哥哥到了被害人家里,代表被告方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深切的问候。征得的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最后民事部分以12万元就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还给出具了谅解书,最后,被告人没有被判处死刑,从轻处罚判了无期徒刑。自此一场重大杀人案划上一个比较满意的句号。

二,另外,我说的这个民事案件就是最近发生的,案由是不当得利,被告是梁某、梁某某,原告是山东某有限公司,我是给被告代理。案件的起因是我代理的一件普通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在2017年梁某委托我要退房款,对方就是山东某公司,当事人给我的有购房合同,公司的收款收据,以及后来补交的汇款凭证,要求退房款的证据齐全,我受理后经向房产局查询,涉案房产已另售他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仅可以要求全部退回房款,而且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房价的一倍)。此案开庭时,对方律师称房款已退,没有直接退给梁某而是退给了梁某在老家的一个堂哥梁某某的账户上,对方当庭提交了转给梁某某的汇款凭证,而且在梁某某收到汇款的当天就转给了梁某45万元,梁某某转给梁某的虽然不是50万,45万也不是一个小数目,也不仅让人怀疑房款已经退给了梁某,但是经庭后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是借给梁某的,办案法官也在庭后叫梁某某来核实,梁某某向法庭提交了部分证据并做了说明,他与山东某有限公司有多起经济往来,此50万元是转给他的,与梁某没有任何关系,于是法庭就判决支持了我方的部分诉讼请求,支持退回50万元的房款。后双方都没有上诉,本案结束。

但是,在本案执行阶段山东某有限公司避开了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在济阳法院重新起诉,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梁某某梁某不当得利,要求退回50万元。山东某有限公司在济阳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找到了我,说实话这个案子接到后,压力很大,因为现行的法律框架存在这样一个空白,假设有甲和乙,甲借给乙50万元,但是甲给乙的时候是现金,乙给甲书写了欠条,没有其他证人和担保人,后来乙把钱给还了,还钱的时候,乙是通过银行转账给的甲,甲收到还款后,把欠条就撕了,后来乙拿着银行的汇款凭证起诉甲,说甲在某年某月借了他50万元,要求甲还款,这种情况甲很难胜诉。本案就有点类似。本案幸亏原被告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不然本案很难胜诉,即使是这样也不好打,因为山东某有限公司梁某某的这50万元是通过银行汇款,而梁某某山东某有限公司的钱无论是房款还是借款,都没有这个50万元的直接汇款,也没有接近的。如果对方在这方面下功夫,这个案子我方很难胜诉,可是对方并没有朝着我方担心的方面去组织证据,二是对我方所有的抗辩理由全部予以否认,后来在二审的时候又间接予以认可,我方抓住对方的漏洞猛击,对方陷入了被动,最终导致了案件的败诉。

 首先,本案存在对我方两个有利的事实,一个是梁某某也曾在山东某有限公司买过房子,有20万是转的账,有25万是现金,对方只承认这20万,另25万不认可。还有一个关键的事实是,梁某某的两个职工曾在山东某有限公司买过房子,后来退房了,当时这个退房款和利息是梁某某垫付的,这是事实存在的,而山东某有限公司在答辩的时候,予以全部否认,山东某有限公司认可梁某某的两个职工买过房子又退房了,而又拿不出退给这两个人房款的直接证据,当本案发挥重审,我方证人出庭作证(包括买房子的这两个职工和对方的一个证人)都认可梁某某垫付了房款和利息,山东某有限公司置业见在本案发回重申期间败诉,他又上诉到济南中院时,提出他的一个职工(财务人员)已经把梁某某垫付的房款给还了,还拿出这个职工个人汇给梁某某的汇款凭证,但是这个职工本人没有出庭说明,我就抓住这有利时机向法庭说明,迈出置业向法庭出示这个证据就意味着,认可了我方为山东某有限公司置业垫付房款的事实,但是我方对山东某有限公司出示汇款证据和其主张不予认可,同时告诉法庭山东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向法庭隐瞒了重要事实。

即使这个主张得到法庭的支持,距离50万元还有一段距离,因为这两个职工一共交了才16万元,加上利息也就20来万。还需要在另一个证据下功夫,另一个关键证据就是梁某某在第一次买房的时候向对方交了20万元的房款,虽然购房合同和收据已交给了山东某有限公司,但是好歹对方认可这一事实,还向法庭出示了当时购房合同和收款收据,由于这个20万元大部分是通过银行汇款交付的,而另外25万是现金,对方不认可。但是对方称这个20万元已经由案外人马某通过银行汇给了梁某某,巧合的是庭后我询问当事人,当事人称和马某确实有经济往来,好像也收到过20万元的汇款,但是和本案没有关系,另有经济往来,我告诉当时人尽快把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打出来,核实一下当初是否收到过20万元,当事人迟迟没有打出来,并且记得当时确实收到过20万的汇款,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我就向法庭认可了收到马某20万元汇款的事实,但是和本案没有关联性,因为这个马某当时没有出庭,当时一审的时候,济阳县垛石法庭依据山东某有限公司出示的自己账本和我方认可收到马某的这20万元就判决我方败诉了。后我方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我方败诉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申,在重申期间,马某出庭作证,在出庭作证期间马某却说当时转给梁某某的不是20万,而是15万,另外5万转给了梁某某的哥哥,在这个时候,我方当事人把当年的银行交易流水打了出来,发现和马某互有转账记录,不存在给我方还款20万元或15万元的事实。当时这个案子发回重申时,马某没有把银行汇款凭证打出来。本案重申后判决山东某有限公司败诉,由于这个关键证据没有打出来,山东某有限公司不服又提起上诉,在二次上诉期间,马某终于把汇款凭证打出来了,当时我也很担心,即使没有20万,接近20万也会影响法官的判断,结果出人意料的是,马某打出的银行汇款凭证是和梁某某互有转账,无法证明马某给梁某某转账20万,由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驳回了山东某有限公司的上诉,至此,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申、再二审四次审判的不当得利一案终于落下帷幕。此案虽然标的额不是很大,但是诉讼的过程比较复杂、曲折,虽然本案最终胜诉了,但对我来说更多的是教训,就是不能轻易的认可对方的主张,当初没有看到汇款凭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就认可收到了马某的20万,差点输掉了整个案子,本案的经验就是自己认为正确的办案观点、主张即使经历失败也不动摇,不屈不挠争取最后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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