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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
工作简历
【律所职务】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中山大学 法律硕士研究生
湖南农业大学 管理学学士学位、英语双学位(文学学士学位)
【工作经历】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广州印钞有限公司(央企) 法务
【擅长领域】
企业法律顾问、征地拆迁、婚姻家事、劳动人事、建设工程、招投标。
【经典案例】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负责广州市某区农业农村局、广州市某区旧城改造项目办公室、某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顾问事务,为客户提供日常的法律咨询解答、合同审查以及出具法律意见文书合计上百件,服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人事、招投标、建设工程、三资管理等。
二、专项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接受广州某装备有限公司(国企)、广州市某市政研究院、广州某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温岭某工艺有限公司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客户进行目标对象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起草法律文书、审核来往函件、拟定谈判流程及谈判方案等。
三、诉讼服务项目
1.代理福建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深圳分公司重大诉讼案件二审阶段。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客户是涉案工程项目的承包人,由于双方对于工程结算金额以及工期延误损失等存在巨大争议,发包人提起了诉讼。一审中原告要求客户返还工程款并主张工期延误的赔偿金,一审法院的判决基本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客户在上诉期即将届满时进行委托,在接受委托后,李茜晗昕律师加班加点,反复研究案件材料,最终从一审认定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不准确、发包人对于工期延误存在过错、一审认定的工期延误损失过高以及一审判决认定的工程结算金额不准确且驳回客户鉴定请求存在程序错误等方面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上诉期内完成有理有据、逻辑严密的上诉状并提起上诉;
2.代理广州市某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中心与袁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我方提出此案属于重复处理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且原告袁某不具备产权人资格等作为抗辩。一审历经四次4次开庭后法院判决要求我方代理客户向原告交付房屋。我方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且驳回袁某的起诉。二审期间李茜晗昕律师精心准备案件,将案件一审的4次开庭笔录进行对比,发现袁某陈述存在前后不一致,并调取了此前袁某起诉的相关案件材料提交给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且驳回袁某的起诉,案件取得全面胜利!
3.代理清远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客户是涉案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原告为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提起了诉讼主张高达2000余万元工程款。由于原告与客户合作工程项目较多,双方往来资料众多。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李茜晗昕律师远赴工程所在地,查看工程相关资料,从中筛选出应诉需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原告提出的延迟支付和欠付工程款问题,按时间顺序并分项目整理出双方所有往来资料,针对存在争议部分款项打印出付款申请及银行流水等材料。此外,还根据双方在过往工程中抵扣和合并付款的交易习惯以及原告出具的同意抵扣的承诺,主张在涉案工程中进行抵扣。李茜晗昕律师还从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对方有无违约情形等进行分析,最终提出工期反诉,要求对方支付工期违约金。经过李茜晗昕律师的努力,最终客户需支付的工程款减少了近千万,该案件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赞扬;
4.代理花都区某村村民起诉镇政府行政拆除行为违法,取得胜诉判决。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前往涉案土地现场取证。由于不确定具体的执法机关,拟定了《查处申请书》向公安机关提出查处申请,在收到公安回复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定的职权和法律适用依据,且未依法作出合法有效的公告或行政决定,未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救济的权利,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进行举证,提出该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历经半年,最终法院认定该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本案取得了全面胜诉!为当事人争取征收补偿取得关键性胜利;
5.代理周某与肖某离婚纠纷案件。在接受委托后,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在法院立案后多次与经办法官沟通,尽快安排了法院调解,在调解当天出具调解书,将本需花费数年才可完成的离婚及抚养权纠纷在几个月内完成,并最终成功帮助当事人取得小孩抚养权,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6.接受广州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为其与员工劳动纠纷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在案件经办过程中发现客户现行人事管理、运营管理等制度存在风险,通过梳理其内部工作流程,修订人事管理及企业日常管理相关制度,完成事前风险规避;
7.代理王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王某因个人爱好,养殖的乌龟中28只为黑颈乌龟,1只为黄缘闭壳龟。侦查机关认为,黑颈乌龟和黄缘闭壳龟均为濒危野生动物,王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接受委托后,李茜晗昕律师查询了相关文件,最终提出黑颈乌龟既不属于名录内的受保护野生动物范围,而只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三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征集意见稿)》中的保护动物,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征集意见稿)》并非正式文件,尚处于意见征集与修订阶段。根据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王某购买黑颈乌龟时黑颈乌龟并不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名录范围内,故新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应当按行为时的法律对行为进行定性,故王某购买黑颈乌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最终检察院认可了该观点,王某成功取保候审并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