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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建军

专职律师

秦建军 深圳

工作简历

执业领域

刑事辩护及代理、刑民行交叉案件、企业及企业家法律风险管控、公司法律业务等。

工作语言

汉语、英语

主要教育和工作经历

1998年考取律师资格并进入律师行业至今,已逾20年,秉承“尽心尽力、尽职尽责”的执业理念,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律研究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其中:

1、2012年至今,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2、1997年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政法系经济法专业;

3、2001年-2003年,兰州大学法学院攻读硕士研究生;

4、1998年-2004年,执业于甘肃煜斌律师事务所;

5、2004年-2012年,执业于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

6、2015年4月,在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参加“广东省律师协会千优百俊培训班”;

7、2015年7月,随深圳市律师协会“行业后备领军人才培训班”赴英国、法国考察律师行业,参访伦敦、巴黎的律师事务所并交流;

8、多次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法律业务研修班;

9、2016年4月,参加华东政法大学首届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  

社会活动及出版物

秦建军律师,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广东省新阶联律师行业分会会员,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首席仲裁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专家库入库专家。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第三届盈科全国刑委会副主任、盈科律师学院特聘讲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监事、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青年律师导师。

广东律协经济犯罪辩护专委会委员、法律服务技能特聘讲师;深圳律协商事犯罪辩护与预防专委会秘书长、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主任助理、刑事法律服务技能特聘讲师;深圳市福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法治福田促进工作中心副主任、福田律师学院讲师。入选广东律协“千优百俊”、“第三期律所管理”、深圳律协“行业领军人才”高级研修班等。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审判阶段刑事辩护课题组负责人、睿信毒品犯罪辩护研究院(我国首家专门研究毒品犯罪辩护的学术性机构)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毒品犯罪辩护联盟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值班志愿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

获评“深圳市优秀专业律师”、深圳妇联“优秀律师”、中国法学会“优秀刑辩律师”、“盈科全国十佳刑辩律师”、“盈科全国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领域优秀律师”及“刑辩匠人之师”等称号。

著作

与人合著《从败诉案件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辩策一盈科精选刑事案件》《盈论一盈科律师的法律观察与研究》《走近盈科大律师》《登峰律途-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进阶之路》《刑事辩护规范化-文书卷宗示范》(法律出版社) 《刑事辩护标准化手册》《反洗钱案件办案实务手册》等。

曾多次在律师协会、学术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兰州大学、甘肃政法大学、西北师范大学、甘肃农业大学等高校、行业协会做专题讲座。其中:

【一】《企业及企业家如何依法应对刑事法律风险》《资本运作中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及防范》《PPP业务中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及防范》《与比特币行业相关的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及防范》《审查金融犯罪案件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应注意的问题》《对“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认定及实证分析》《大数据视角下的知识产权犯罪》《浅议互联网犯罪》《对公司逃债问题的法律思考及对策》《涉枪案件辩护观点集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解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不可忽视的刑事法律风险》》等讲座及论文,受到业界好评; 

【二】《从法科生到法律人——论10“商”之变》《新刑诉法背景下,刑辩律师将大有可为!》《刑事辩护服务流程的规范化—兼谈几个工具包的使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规范化和精细化》《刑事案件审前辩护的规范化和精细化》《辩护律师如何做好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涉黑涉恶案件审前辩护的规范化和精细化》《审判阶段辩护之旅》《刑事辩护中几个工具包的使用》《以传销类案件的辩护兼谈几个工具包的使用》《刑事辩护的几个维度》《才气!霸气!胆气——一个有尊严刑事辩护律师应具备的“三气”》《专业刑辩律师的实现路径及刑事新业务的开拓》《法律援助及刑事辩护全覆盖》《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解读》等讲座及论文,受到业界好评。

【成功案例(部分)】(无罪案例10个) 

【一】商事、金融犯罪成功辩护案例

1.【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不起诉一案】孙某系深圳某公司员工,负责该公司网站平台的搭建及运营,其因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办理结果: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孙某不予批准逮捕;后孙某仍被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不起诉的意见,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刘某某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从轻处罚一案】经有效辩护,法院从轻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3.【林某某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从轻处罚一案】经有效辩护,法院从轻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4.【公安部督办的雷某某被指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从轻、减轻处罚一案】该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经有效辩护,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从犯等辩护意见,从轻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5.【叶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案,成功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重罪名为轻罪名】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的涉案金额5000多万的合同诈骗罪一审一案,若指控罪名成立,则刑期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经3年的不懈努力,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从轻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4年。

6.【彭某某被指控诈骗罪一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13至15年有期徒刑,经有效果,被从轻、减轻处罚,判3缓3,回家过年】在深圳某区法院代理的一宗涉案金额255万的诈骗罪案件,彭某某在三名被告人中位列第二,三人的量刑建议均是13至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理结果】该案自2019年1月被提起公诉,历经法院一次退查、两次开庭,通过律师的不懈努力,一审判决基本全部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彭某某的排序由第二降为第三且判3缓3并处罚金4万,另两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4万。 

7.【沈某某被指控诈骗罪一案】建议当事人及其家属,积极退赔,得到受害人谅解,沈某某得以被从宽处理。

8.【刘某被指控(利用电信网络)诈骗罪被从轻处罚一案】经有效辩护,将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的涉案金额从64万减少至《起诉书》的43109元、将全国范围内被害人的人数从300多人减少至29人,刘某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9.【周某某被指控合同诈骗罪被从轻处罚一案】经有效辩护,法院从轻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10.【吴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撤销案件一案】经有效辩护,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继而撤销刑事立案。

11.【邹某某被控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缓刑一案】经有效辩护,法院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12.【王某涉嫌销售假药罪被不起诉一案】经有效辩护,检察院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二】职务犯罪成功辩护案例

13.【2016年央视“3-15”晚会曝光涉嫌欺骗消费者案】2016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深圳某知名汽车销售公司在网络销售中存在两套价格体系,涉嫌欺骗消费者。后该公司报案,公司销售经理邓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办理结果:检察机关认定自首情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采纳了辩护意见,《起诉书》认定邓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一审阶段,辩护人建议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赃并与被害人公司沟通,虽未取得书面谅解,但说服该公司法务人员在开庭时代表公司当庭对被告人予以谅解,最大限度的为被告人争取了诉讼利益。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的意见,从轻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14.【中兴公司高管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不起诉一案】宋某因涉嫌侵占公司300万款项被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

【办理结果:取保候审、不起诉】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先是对宋某取保候审,进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15.【华为公司高管戴某某被指控职务侵占罪被从轻处罚一案】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有效辩护,戴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16.【深圳某公司高管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取保候审、不起诉一案】经有效辩护,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17.【中兴公司高管弥某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从轻处罚一案】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四年左右有期徒刑,经有效辩护,弥某某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8.【深圳地铁公司高管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不起诉一案】2017年,深圳地铁某标段因违规施工,造成三名施工人员死亡。经有效辩护,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19.【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被不起诉一案】经有效辩护,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深圳某公司负责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被不批捕、撤销案件一案】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周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后撤销案件。 

【三】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成功辩护案例

21.【孙某某被指控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从轻处罚一案】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孙某某十八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经有效辩护,法院从轻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22.【孙某某运输20余公斤冰毒特大涉毒案】 经有效辩护,主犯孙某某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无期徒刑,未判处死刑。

23.【吴某被控贩卖毒品罪一案】经有效辩护,吴某被重审法院由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3年有期徒刑。 

24.【施某某被控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运输毒品罪一案】经有效辩护,法院从轻判处施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

25.【陈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经有效辩护,陈某某被从宽处理,未被起诉。

【四】涉枪、涉暴犯罪成功辩护案例

26.【张某某夺取军警人员枪支罪一案】因派出所工作人员违法干预民事纠纷并违法使用警械、枪支,张某某夺取了枪支,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夺枪支罪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抢夺军警人员枪支,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上诉后被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办理结果:重审法院将原10年有期徒刑改判为3年有期徒刑】重审中,辩护人在原一审辩护的基础上,提出涉案派出所工作人员不是在编正式警察,依法不具有警察身份的辩护意见,被重审法院采纳,以抢夺枪支罪,判处张某某3年有期徒刑。

27.【C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一案】公安机关以C在网上自行购买射钉器并予以改装等为由,对其予以立案侦查。

【办理结果: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被一审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三缓四】司法实践中,涉枪类案件在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能立案就已属不易,本案不仅得以立案且取得实质性突破,在C已被批准逮捕的情况下,经与其多次沟通案情、核实证据,辩护人在对鉴定意见的检材编号不一致、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及证明力大小、如何准确把握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认定标准、案件定性等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向检察机关递交了40多页的辩护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见,依法作出“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险性”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结果,2020年11月10日C因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释放,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被一审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三缓四。

28.【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负案在逃20年的故意伤害罪被从轻处罚一案】1995年,付某因酒后与人产生口角,持刀致人死亡,隐姓埋名逃亡20年后最终归案,于2015年被深圳市公安机关从外地押解回深圳。

【办理结果:通过积极开展有效辩护,被告人被从轻、减轻处罚】在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就附带民事赔偿的金额差距巨大的情况下,经辩护人不懈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并经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即: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受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最终判处付某7年有期徒刑。 

29.【刘某某被指控故意伤害罪被从轻处罚一案】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经有效辩护,法院从轻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30.【李某某被指控强奸罪被从轻处罚一案】经有效辩护,李某某被法院从轻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五】涉及计算机、互联网等新型犯罪的成功代理案例

31.【深圳某知名企业被他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案】在代理被害单位深圳某知名企业被他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一案中,针对新型犯罪,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法律等做了大量研究,在庭审中代表被害单位对案件定性发表了专业意见,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委托人的好评。

【六】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成功辩护案例

32.【陈某某被控交通肇事罪被从轻判处缓刑一案】在陈某某存在交通肇事逃逸以及逃逸后毁灭罪证的不利情节下,经辩护人努力,使其得以被法院取保候审并判处缓刑。

33.【马某被指控危险驾驶罪被从轻判处缓刑一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经有效辩护,马某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

【七】其他成功辩护案例

34.【刘某某被指控组织卖淫罪被从轻、减轻处罚一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12年有期徒刑,经有效辩护,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刘某某7年有期徒刑。

35.【张某涉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不批捕一案】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张某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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