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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春红

专职律师

侯春红 郑州

工作简历

教育背景:新疆师范大学  法学学士学位

工作经历:

2019年4月至今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2018年1月-2019年4月  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2015年10月-2017年5月  金水区人民法院   书记员

擅长领域:

       执业以来,专业致力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雇佣侵权、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类法律纠纷,自己独立承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计几百余件,以上案件类型办理经验丰富,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尤其擅长重大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合同理赔、雇佣侵权类案件代理。

经典案例:

1、程**驾驶小型轿车与仝*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仝*受伤,车辆受损。事故认定程**负事故全部责任,仝*无责。事故发生后,仝*自感伤势轻微,未予重视。因此程**当场向仝*支付赔偿款1000元后,仝*出具收条一份:今收到豫AQ2***号轿车事故医疗理赔款壹仟元(1000元),一次性解决,互不追究。仝*回到家中身体倍感不适,疼痛加据,于次日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膝后交叉韧带损伤、软骨损伤等多处伤情,并进行了右膝关节交叉韧带手术,医疗费数额高达63856.8元,程**和保险公司以事故已经私了解决完毕,再次治疗与自己无关,仝*自己再次受伤等为由拒绝赔偿。我代理该案件后,该私了协议被依法撤销,仝*赔偿费用也得到了全部支持。

2、2020年5月,在郑州市*大道处,张*由北向南步行途中,与郭某驾驶的水泥罐车沿无名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撞,张*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张*为河北户籍,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引起的纠纷,可以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进行诉讼。案件在郑州市*县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车祸致张*左尺骨骨折、左手舟骨骨折,目前左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为29%,构成十(X)级伤残。因张*伤势严重,其赔偿项目高达数十项,河北标准和河南标准在单个赔偿项目上存在不小差异,我代理该案件后,帮助张X起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判决按照高标准即河北标准进行赔偿,其他赔偿项目按照高标准即河南标准进行赔偿。张X所获赔偿金额为236032.24元,仅仅就这两项,两个标准差额数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维持原判。

3、2019年7月,丁某驾驶豫FA**大型汽车与姜某驾驶的吉AS**大型汽车,在武汉绕城高速公路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姜某无责任,姜某车上装载4辆全新商品车,不同程度受损。丁某所驾驶车辆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姜某所驾驶车辆在中国吉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一份。案涉4辆全新商品车车损部分,丁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按定损金额对车辆损失部分进行了全额理赔,但是丁某和其保险公司认为车损部分已经涵盖了车辆损失的所有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理赔范围之内。我代理该案件后,4辆全新商品车车辆贬值损失经第三方公估机构进行鉴定,金额为66660元,中国吉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姜某驾驶车辆所投保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进行了全额理赔,依法取得了代为求偿权。案件经法院审理,支持了该部分贬值损失。

4、2019年9月,在郑吴101省道XX,魏**驾驶豫GB**号、豫GM**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彭**驾驶的豫CD**、豫C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双方驾驶人受伤、车辆受损。交警事故认定为双方各负同等责任。彭**委托我将案件诉至X县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对其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彭**颌面部损伤评为九级伤残,骨盆损伤后评为十级伤残,滑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请求的赔偿比例和诉求,判决对方按50%的比例赔付各项费用129268.76元,同时彭**所驾驶的车辆在XX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座位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等责任下另外50%的部分彭**再次委托案件代理, 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车上人员险合同,XX财险公司应依约赔偿驾驶人彭**的各项损失。故判决XX财险公司向彭**支付同等责任下50%部分的保险金共计129268.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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