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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

专职律师

王敏 广州

工作简历

中国法学会会员

农工党党员&妇女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法学会刑事辩护研究会常务理事

广东中立法律服务社疑难案件处理中心专家

刑事部秘书长

中山大学法学学士

 

2023年执笔农工党海珠区基层委员会集体提案,被广州市海珠区政协采纳,个人或宣传理论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202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提出的意见,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吸收采纳。

 

2018年11月“盈科之星”

2019-2021年盈科广州“优秀律师”

2020年盈科全国青工委“盈科未来之星”十佳

 

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八期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学员

曾于大型国企法务、风控、质量管理岗位工作八年

 

【个人简介】

    王敏律师,国企辞职后,专注刑事辩护七年,现为盈科广州刑事部丁一元主任团队核心律师。王律师法律基础扎实,工作态度严谨负责,办案风格认真细腻,紧抓案件每一个能够突破的关键点。而且,善于与办案人员沟通,不放过任何机会,积极运用多种方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辩护意见采纳率高。与丁一元主任合办了十数起重大社会影响、疑难复杂案件,均取得良好效果,其精细化的法律服务获得同行与客户的一致肯定。

 

【专注领域】

    刑事辩护、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尤其走私类、企业职务类犯罪案件的辩护。


【法院判决无罪案件】

    1、孙某某受贿(涉案金额五百万元)、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一审判决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无罪,受贿罪金额从指控五百万元降低为一百万元。((2018)粤7101刑初20号)

    2、谭某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行贿案,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判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卡诈骗罪无罪。曾在“一元说法”公众号发表自媒体文章《律师,我的下半生就交给你了》、《数罪并罚20年,羁押1200天,拿什么拯救你?70后民营女企业家》、《企业家被羁押1350天,20年改10年,4罪变2罪》。((2018)粤1881刑初133号)

 

【检察院撤回起诉案件】

    1、**海囤全球电商谢某华生产、销售假药案,经发表自媒体文章、香港境外调查取证后,与经办法官郴州某区法院副院长多次交换法律意见,郴州某区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2019)湘1002刑初286号)

2、广州**公司老板朱某在微信开设电商平台销售实体彩喷版画被控合同诈骗案,在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后,历经两次开庭,七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审限,当事人被羁押两年多后于宣判前被取保候审,案件时隔三年半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2019)粤0104刑初149号)

 

【检察院不起诉案件】

    1、中山某银行邓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检察院指控违法放贷超过4亿元),经有效辩护,中山市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中检一区刑不诉[2018]60号)

    2、黎某盗窃案,检察官表示此类案件一般都要起诉,经查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可以不起诉,经多次反复沟通,**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穗天检刑不诉[2018]123号)

3、杨某贩卖毒品案,懵懂少年误入法网,为挽救未成年人,经历批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退、二退后,**区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江蓬检未检办刑不诉[2019]12号)

4、殷某强奸案,被指控实施了怂恿帮助行为,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获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次补充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穗天检刑不诉[2022]140号)

5、程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涉嫌偷逃关税35万余元,经介入辩护,检索同类案件同一法院的不起诉案例提交经办检察官,在没有认定自首的情况下,**市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穗检刑不诉[2022]18号)

6、谯某职务侵占案,涉嫌非法占有单位商务费用60余万元,经过专业的深入分析和顶住压力,辩护人还原了事实真相,指出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承办检察人员也改变强势态度,在没有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做出理性的存疑不起诉决定。(穗埔检刑不诉[2023]549号)

7、叶某超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移送审查起诉至检察院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获得批准,经召开听证会后取保候审,后变更罪名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交法律意见获采纳,历经两年多最终取得不起诉结果。(汕检刑不诉[2025]1号)

 

【取保候审、缓刑案件】

    1、全某某走私案,**市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并判处缓刑。

2、梁某某走私固体废物案,**市人民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

3、汤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开庭时当庭认可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4、邓某某诈骗案,**区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检察院不起诉。

5、吴某媚职务侵占案,涉案金额近400万元,**法院判处缓刑。

    6、李青某故意伤害案,**市法院审判阶段取保候审。

    7、陈代某伪造公文印章案,**区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

    8、迮德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区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并判处缓刑。

    9、黎某盗窃案,**区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检察院不起诉。

10、杨某贩卖毒品案,**区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候审,检察院不起诉。

11、余某亮虚假诉讼案,**区法院移送犯罪线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37天不批捕取保候审。

12、张某芳诈骗案,同案已批捕,公安已向媒体披露,经过实地考察调查取证,**区检察院37天不批捕取保候审。

13、汤某伟贩卖毒品案,某三甲医院麻醉科医生涉嫌贩卖麻醉药物,同案一人已批捕,本案七人中唯一一位**区检察院37天不批捕无罪释放。

14、李某玲销售伪劣产品案,涉案成品油价值约三千万元,涉案人数上百人,除了提交书面法律意见,还想尽办法调查取证并与检察官取得联系,阐明法律意见,**区检察院37天不批捕取保候审。

15、万某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刺猬紫檀),侦查机关将当事人作为团伙作案的主要成员,但经过会见和分析,与经办人充分交流意见后,**市检察院37天不批捕取保候审。

16、黄某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废旧机头),经辩护努力,担任公司总经理的黄某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7、陈某敏走私普通货物案(坚果),经辩护努力,担任公司财务的陈某敏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8、殷某强奸案(帮助),37天批准逮捕后,辩护律师没有放弃变更强制措施的努力,两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移送审查起诉后一个月内成功取保候审。

19、王某尧强奸案,妻子闺蜜举报酒吧老板王某尧强奸,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走访现场、调查取证,发现案件众多疑点,提供有理有据的详细法律意见书给检察官参考,刑拘后13天,佛山**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

20、张某泰强奸案(未遂),合作伙伴报警称酒后遭强奸,公安立案抓人后辩护律师介入,发现此事子虚乌有,经充分与检察官交流法律意见,刑拘后14天不批捕取保候审。

21、谯某巍职务侵占案,前女友举报涉嫌犯罪,总部报警要求立案抓人,在公安通知配合调查时提前咨询律师意见,主动到案并沉稳回答公安提审,辩护人提升高度说明客观事实,刑拘后不到30天**区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

22、廖某颖虚假广告案,消费者要求退货不成报案诉称遭诈骗,公安立案后认为涉嫌虚假广告罪,经过收集证据仍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构成犯罪,佛山**区检察院37天不批捕取保候审。

23、王某盗窃案,**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24、林某某盗窃案,**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所有从轻辩护意见,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从轻减轻案件】

    1、公安部督办、清远有史以来数量最大(40吨)、人数最多(17人)的钟某富制造毒品、买卖制毒物品案,经积极辩护,在有犯罪前科的情况下,一审仅判处买卖制度物品一罪,轻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4)清中法刑一初字第26号)

    2、刘某某受贿案(涉案金额一百余万元),一审轻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当事人服判不上诉。((2017)粤0114刑初2003号)

    3、严某某私分国有资产案,一审轻判免于刑事处罚。((2017)粤01刑初29号)

    4、黄某强行贿案(涉案金额近五十万元),一审轻判一年八个月。((2018)粤06刑初54号)

    5、黄家某诈骗案(检察院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三年六个月),一审判决改变罪名为非法经营罪,且轻判有期徒刑六年。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2017)浙06刑终410号)

 

【重大影响案件】

    1、被媒体喻为“惊天大案”惠州**集团诈骗案(涉案金额一百一十亿元),连续开庭两周,案件影响重大。

2、清华女企业家李馥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案,检察院对公安指控合同诈骗罪不予起诉,于“一元说法”公众号发表自媒体文章《清华女企业家,被跨省抓捕羁押430天,何时回家?》,三天点击阅读量10万+,开庭三次共计9天,最高院延长十次审理期限,案件影响重大。

3、**银行与钱**公司共同发行资管项目逾期兑付,**银行前员工王某涉嫌挪用资金11.9亿元,办案单位三次申请改变管辖,案情复杂,民刑交叉,媒体多次报道,在金融银行业影响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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