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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跃锦

专职律师

杨跃锦 厦门

工作简历

杨跃锦律师简历

杨跃锦,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律所职务:海事海商法律事务部 主任

                 盈科全国海事海商专委会 副主任

专业领域:海商法、涉海行政、涉海刑事辩护

社会兼职:厦门市船政文化交流协会 副会长

                 厦门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厦门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 委员

                 厦门港航调解中心 调解员

教育经历:  

1、厦门大学   法律硕士

2、北京交通大学  物流管理

3、上海海事大学  水运管理

4、福建船政交通学院 海船驾驶

工作经历:

2017.09至今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2012.07至2017.09  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2011.12 至2012.07 广东敬海厦门所、广东恒福所   律师助理

2011.03 至2011.12  厦门泛航船员服务公司      海务主管

1995.07 至2011.02  漳州轮船公司、国外船务公司   船员、船长

曾经及正在服务的客户:

担任 厦门兴隆海上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 壹鹭顺(厦门)石油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 厦门盘锦石化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 厦门鑫闽通物流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 厦门中海通航运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 厦门毅成达船务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 福建省安达康船务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 厦门泛航船员服务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 福建全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 漳浦县嵩发渔业船东协会   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 厦门永丰嘉成船务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 厦门亿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 福建省漳州轮船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 香港凯瑞船务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 KING LEAD INTERNATIONAL SHIPPING LIMITED 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 厦门安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 浙江博茂船务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

 

成功案例

诉讼:

1、原告张某、王某(船东)诉被告厦门某晖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人保厦门市分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杨跃锦律师团队担任被告的代理人,标的金额人民币480万。杨跃锦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通过法理及司法解释说服法官认同出具独立保函的保险公司不应成为被告;通过航海技术的专业知识分析船舶碰撞系由于原告船舶的过失所导致,从而否定海事局作出的海事调查报告及其结论意见;原告的船舶碰撞后沉没系船舶不适航引起,应该就其损失负大部分责任。最后法官支持我方大部分代理意见,为客户减损440万元,在我方上诉后,经过调解又为客户减损7万元。

2、原告施某诉被告莆田市某轮船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高某所有的“闽平渔xx5”渔船在完成捕捞作业返航途中,在平潭海域距平潭东澳澳前码头还有1小时的航程中,被福建省莆田市某轮船公司及林某所有的“德x”轮(经营人为陈某某)碰撞,造成“闽平渔xx5”渔船沉没和高xx等人失踪。平潭县法院宣告高某某死亡。平潭海事局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德x”轮负碰撞事故主要责任,“闽平渔xx5”轮负次要责任。高某某近亲属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53万元。杨跃锦作为主办律师,担任被告莆田市某轮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通过多次到沉没渔船的造船厂调查船舶建造价格以反驳对方提出的保险金额,最终143万元的调解赔偿金额得到诉讼双方的认可。

3、原告福建某通供应链管理公司(货主)诉被告佛山某通船务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杨跃锦作为主办律师,担任本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通过法理、司法解释及最高法院最新判例,从本船的三无船舶、是否存在挂靠关系、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等抗辩说服合议庭采纳我方观点,最后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4、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海某物流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厦门中某通航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杨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从延迟抵港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从货主未提供货物导致货物落空应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答辩及反诉。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判决支持反诉被告的大部分诉求。

5、原告俞某诉被告宋某、江苏某航运有限公司的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争议标的3000万元。杨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应诉,认为讼争船舶特别是机器设备的品质约定实际是以“现船现状”约定交付,并不存在质量缺陷。同时提出反诉,就约定解约定金的解释应考虑到法律规定而补全条款适用。杨律师为厦门海事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提供了众多新思路,使其可以通过后续判决确定在船舶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于船舶质量的条款是否应当明确约定为船舶现状,海事局签发的船检证书是否是船舶质量合格的绝对凭证,以及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对船舶质量的认诺是否可以视为补充协议而继续履行合同。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6、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杜某虎诉被申请人江苏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某航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杨律师作为再审申请人的代理人申请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该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7、原告郭某与被告广西某翔船务公司船舶权属纠纷一案,杨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船舶的建造和挂靠的全过程,以及案涉船舶实际是由原告占有、使用、经营、收益的事实。最后法院确认了原告对案涉船舶享有实际所有权。

8、原告福建高x物流公司诉被告福建x进出口贸易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争议标的760多万元。杨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该案意义在于可以通过后续判决确定收货人越过承运人与承运人的受托人自行安排卸货事宜时如何证明货物已到达收货人处。杨律师就在孟加拉国(收货人所在地)的证据提取过程中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在承运人的受托人拒绝提供证据时向海关等官方机构申请调取证据,并试图通过其他非直接证据组建证据链,力图使海事法院支持我方观点,在对方提出反诉货物灭失主张货物价值时,杨律师提出以报关计算货物价值,后致双方和解。

9、福建省某航渔业公司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冻猪蹄)一案,杨律师作为辩护人从案涉船舶基于无害通过权通过三亚海域,并无走私犯罪事实,海警局无权登临案涉船舶,即使海警局有权登临,在案涉货物有合法证明的情况下,依法不应被认定为犯罪等方面。最后,海警局未对公司移送审查起诉。

10、曹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朝鲜煤)一案,杨律师作为辩护人从侦查机关尚无证据证明案涉货物属于进境货物,无证据证明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不能认定本案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属于走私行为;从本案货物运输属于国内沿海水路运输,根据《租船合同》约定,公司经营负责人有理由相信xx公司租赁其船舶系用于运输国内货物,船舶经营的负责人对其船舶载运货物的来源不知情,更无走私故意,应当撤销对其立案侦查等方面进行辩护。最后,海关缉私局未对曹x移送审查起诉。

11、申请执行人某市自然资源局与南安市某镇巷内村民委员会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某市自然资源局认为村委会对海域进行填海造地而对村委会进行行政处罚,后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杨跃锦作为村委会代理人对该行政处罚提出异议,从该案的案件事实认定着手,认为依据行政机关的调查,村委会并未进行填海造地;并通过追诉时效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错误进行多方面抗辩。异议被驳回。村委会向厦门市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后某市自然资源局自行撤销对委托人的行政处罚。

 

非诉讼:

1.长某航贸有限公司与COSCO SHIPPING SPECIALIZED CARRIERS CO.LTD.的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中,律师团队在帮助客户与香港律师进行邮件往来以协商损害赔偿金额。就客户作为承租人,未为“LECHANG”轮某一航次提供货物并取消合同的后果,不同意对方公司高达110,033.54美金的索赔金额。结合英国Smith v M’ Guire(1858)3H&N554等判例,最终计算出20,681.91的违约损害金额,后达成一致赔付,大大减少了客户的损失。

2. 因莫兰蒂台风,广东某航运公司之油船触碰福建晋江某养殖场损害赔偿纠纷,争议金额1050万元,本律师团队成功为养殖户争取到530万元赔偿(该轮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为480万元)。

3. XINFENG (HK) SHIPPING CO., LIMITED与WIN SHIPPING CO.,LTD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因WIN SHIPPING CO.,LTD定期租赁XINFENG海运公司所有“MV.HENG LIN”轮期间产生污底的清污费用问题,杨跃锦律师受托为XINFENG海运公司提供出具法律意见及发送律师函服务。杨跃锦律师主要为委托人提供:定期租船合同内容分析、NYPE46及其附件分析、协助委托人甄别各项材料的可靠性和合理性等法律服务,结合案件事实最终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并以盈科律所的名义向WIN SHIPPING CO.,LTD发送律师函让其支付清污费。

 

获得荣誉:

1、福建省航海协会2018年度学术论文优秀奖

2、福建省律师协会首批“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3、盈科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优秀涉外律师”称号

 

文章发表:

1、在《中国航务周刊》发表论文《浅议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与航次申报》

2、在《世界海运》发表论文《准商业性打捞中打捞合同主体资格分析》

3、在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发表论文《以问题为导向谈渔业保险的发展》

4、在厦门市律师论坛刑事分论坛发表论文《论海事行政证据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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