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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才元

高级合伙人律师,全球合伙人律师

肖才元 深圳

工作简历

办公地点:盈科深圳办公室 

教育背景:武汉大学理学学士、法律硕士 

深圳市福田区人大代表

盈科全球合伙人   

盈科中国区董事会副主任

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盈科(深圳)争议解决中心主任

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曾任:

盈科律师学院院长

盈科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民商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第十届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省第八届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第七届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

深圳市第六届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

中国有色金属(深圳)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肖才元律师系争议解决的复合型专家,擅长与专注民商事(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纠纷、投融资纠纷、知识产权)领域及行政诉讼疑难案件的争议解决,擅长诉讼方案的策划与诉讼技巧的运用,重大诉讼及疑难商事争议和/或民商行政交叉争议解决之完整方案的提供,其缜密进取的诉讼风格极为典型。其引人注目的成就,赢得了业内和社会的高度赞誉。  

荣获的国际大奖:

      1、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连续八年,肖才元律师被全球著名的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 Partner)评为公司及商事法律领域的“领先律师”。钱伯斯2016年专业评语为:“盈科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的争议解决专家肖才元律师在他的职业生涯中,积累了广泛的经验,为很多高知名度的案件提供意见。他精通一系列的争议性案件,包括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侵权”。

      2、肖才元律师荣获“ALB 2016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大奖!

     《亚洲法律杂志》(ALB)是汤森路透旗下的尖端法律杂志,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媒体之一,也是国际最著名的法律评级机构之一。

肖才元律师作为第一代理人主办、得到律师业内及社会极其高度认可的典型案件包括:

一、唯冠与美国某电子产品商标权属纠纷案及商标侵权案件(该系列案主要包括两大诉讼案件,肖才元律师均为唯冠主办律师、第一代理人)

       该案系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三部门法融为一体的特大复杂案件,倾注了肖才元律师两年多的汗水与心血。肖律师接受推举担当唯冠律师团主席,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的方案策划,并担任诉讼主办律师、第一代理人,发挥了核心主导作用,将诉讼技巧发挥得淋漓尽致,历经艰辛,在商标权属案和商标侵权案二案一审均大获全胜后,迫使苹果在二审中接受谈判和解,使得唯冠原本几无价值的商标获得了6000万美元的超预期价值。

       该案赢得了世界各大媒体的普遍关注,在对外交往的知识产权纷争,改变了国人屡屡被动挨打的局面,为国人扬眉吐气,赢得了全社会的高度赞誉,被誉为“中国知识产权的里程碑案件”。该商标权属案件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首。  

二、代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诚勿扰”商标侵权一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曾判令“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这是一起极为复杂的高难度诉讼,本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跨四年之久。肖才元律师作为主办律师,率领律师团队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充分收集证据,深刻分析案情,聚焦法律要点特别是理论前沿问题,细致梳理所有环节。

      该案虽然再审阶段,因前沿理论的巨大争议,原告的请求最终未能得到支持,但肖律师团队的执业风范得到了行业的高度认可,本案二审判决赢得全社会及国内外媒体的高度关注,中央电视台也安排了专题采访,该案无疑成为中国最有影响的案例之一。

三、原告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陕西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合同纠纷一案。

       该案系房地产项目转让纠纷,是典型的房地产项目投后纠纷,涉及陕西省西安市的城区房地产合作转让(棚户区改造)。原告作为项目受让方已支付3亿人民币,但项目无法进行,至今手续不全,从而产生纠纷。鉴于案件复杂,原告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选定盈科肖才元律师团队代理,诉请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

       案件三大实体争议焦点:主合同效力?原告已支付款项性质?我方与第二第三被告究竟是商品房买卖关系还是担保关系?(签定的是买卖合同,无担保合同,原告主张是特殊的担保形式—让与担保)

       该案历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被告方先后四次调整更换律所代理),最终原告大获全胜,原告方观点全部获得支持!判决:一、适用定金双倍返还原则,返还5.772亿(项目转让标的额为13.86亿,其20%为2.772亿);二、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在担保房产(原值3亿)价值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接受某集团的委托,成功处理信托项下债务人唐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三项目公司及地产项目整体清算核资法律服务项目。

       该项目均为唐山的大型房地产住宅项目,涉及华润资金70亿,而项目控制人债务累累,由肖才元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该项目已成功转手给恒大集团)。该法律项目被评为盈科律师事务所2016年十大非诉典型案例之首。

五、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该案争议标的金额约为90亿人民币(第一期标的为7.5亿),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这是典型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情复杂且时间跨度长,肖才元律师代理被告宏宝公司一方,全面剖析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所发表代理意见和观点被一审法院所采纳,为当事人取得案件胜诉的良好结果。(目前该案正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中)

六、邵东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诉湖南省某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要求被告支付延期交付土地违约金(诉讼标的额3.8亿元)。

      该案由湖南省高级人员法院一审,项目涉及政府一方逾期交付土地,多期开发且时间跨度久,肖才元律师带领团队,针对政府一方的违约行为的事实、违约金的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多番研讨的分析,向法院递交了数份代理意见,最终法院认定政府一方违约的案件事实,并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决政府一方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土地违约金102562652.42元),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七、深圳市某财务公司诉深圳市某国土局不当颁证及抵押登记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870万元人民币一案---时称“国内已获成功的最大的房地产行政赔偿案件”。

      本案发生在2002年间,当时属特别重大的新型疑难案件,涉及利害关系人可否直接启动诉讼的问题、是否存在国土规划部门管理的普遍规范性问题、是否属于重复颁证重复抵押的技术性确认问题、国土局颁证是否违法、尤其是该违法行为与原告财务公司的损失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问题,当事人自身存在过错是否应自行承担责任的问题、最终的损失是应当彼此分担、还是当事人自担、还是国土局全赔的问题,尤其是可否突破当时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字面含义而适用的问题等等一系列争议。 该案历经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获得空前成功,并对行政机关强制扣划了870万元人民币,结束了此前深圳国家赔偿基金未曾动用过的零记录历史,并直接导致了深圳房地产权代用证制度的终止。 

       国内外媒体,如中国新闻社、南方周末、美联社、法新社等均广为报道,称其为“对中国法治产生巨大影响的历史性案件”,《南方周末》2003年7月10日以《870万:最大的国家赔偿案尘埃落定》为题作了整版专题报道,得到国内法学界、司法界的高度赞誉,此案被业界誉为“深圳律师的骄傲”。

八、代理原告陈某诉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某实验学校等十一位共同被告民间借贷担保案,成功追究民办学校担保责任,突破了《担保法》的字面限制 。

    《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而对于民办学校是否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又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故多年以来,对于民办学校的担保,公开资料显示,国内法院通常认定学校担保无效(不承担担保连带责任),仅仅是判令学校承担担保无效过错责任,不超出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对于承担普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更是如此。

      而本案采纳了本律师关于担保法的立法精神、民办学校主体定位的特殊性、立法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等代理意见,并结合本律师收集的证据,充分地考虑个案的特殊性,判令该民办学校承担担保责任,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关于“学校不可担保、担保无效”的限制。该案的重大意义在于成功地追究了民办学校这一特殊主体的担保责任。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惠州市某实验学校等十位被告为深圳市某公司5900余万人民币债务承担担保连带责任。惠州市某实验学校不服一审判决,以学校担保无效为由,提起上诉,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惠州市某实验学校随后又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也已被驳回。

     该案突破常规,成功地追究了普通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担保责任,特别是标的额高达6000万元人民币且双方交锋极为激烈的案件中,直接确认学校担保有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此前国内尚无先例,成功地实现了对《担保法》适用的突破!

九、某信托投资公司诉交通银行某分行拆借合同纠纷案

       典型的民刑交叉案,该案此前曾受证据材料本身及国内特大金融诈骗案的牵连影响,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在面临败诉的情形下,不得已撤诉。后在诉讼时效临近期满时,另行委托肖才元律师风险代理,经深入分析与周密策划,重新起诉,全部本金1000万元及历年的利息全部收回。

十、成功代理某集团公司,驳回了对方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大型商场长期租约的诉求

      原告成都市某机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主要诉求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判令某公司按过错原则,赔偿房地产经营损58,469,700元。

      四川高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4,148.5元由原告承担。该一审判决生效。 现有公开的信息显示:由高级法院一审审理“情势变更”适用诉求的案件,这尚为国内近年来的第一例。因该案的案情带有普遍性,该案的判决在四川房地产行业和国内大型商业连锁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十一、中国某金属财务公司诉深圳某工业有限公司楼宇买卖权抵押贷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作为中国有色财务的代理人,肖才元律师大胆提出某省高院“以裁定书对生效判决书进行实质性改动之作法严重违法”之论点,使得案件取得突破,省人大予以监督,高院再审,使中国某金属财务公司挽回损失近4000千万元。

十二、黄某诉陕西省某信托投资公司及下属深圳某证券营业部股票侵权及股票透支纠纷案

      该案的难点在于:原告在被告支持下透资炒股,未能及时还款,被告方利用事前不当掌握的原告方的交易密码,将原告的股票强行砍仓从而扣款,但对强行平仓这一基本事实予以否认,而原告缺乏诉讼最基本的证据。

      原告委托肖才元律师风险代理,经全面分析与论证并采用了“陷阱证据”的方法,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大获全胜。 

十三、北京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爱国路营业部“中关村”转托管纠纷案

       该案原告以将自己名下的股票(当时总价约4000余万元人民币)转走,不容置疑为理由,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肖才元律师作为被告联合证券公司一方的代理人,为了案外保护第三人(实质为被告联合证券公司的关联单位)的利益,则以名与实不符、原告并非股票真实所有权人为由,拒绝原告转托管。由于肖才元律师据理力争,原告感到诉讼结果难以取胜、不得不回到谈判桌上。案件最终以原告将一半股票抛售后全部分给案外第三人,另一半股票原告转走、原告撤诉而结案。 

十四、北京某公司诉深圳市某有色金属股份公司--原控股股东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要求被告承担“抽逃出资853万”的责任。

      肖才元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不拘泥于简单的往来账目,而是通过对事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公司资产实际状况进行透彻分析,并依据公司法、合同法、诉讼法原理,强调即使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也应由原告目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十五、成都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深圳市某工贸公司名下所持有的深圳市中金联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10%股权(价值为2400万人民币)强制执行案

       肖才元律师作为广东省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中国某金属工业广州公司的代理人启动了第三人异议程序。该案背景极其复杂,申请执行人以原股权转让未经评估、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从而导致股权转让无效为由,一再要求对虽仍在深圳市某工贸公司名下但早已由第三人实际掌控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附和。

      肖才元律师针对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执行人不断添加的种种观点,一一进行反驳,先后提交了七份代理词,第三人异议观点终被法院认定成立,股权解封,不予执行。

十六、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注:该所现已合并)诉惠州市某行政管理局拒绝律师查询企业档案行政诉讼案

      该案是一起律师执业自身维权的公益案件,律师事务所自身作为原告起诉行政机关尚为首例,引起国内律师界及社会的高度关注。 该案起因于:惠州市某行政管理局以一位律师不能提供法院立案通知为由,拒绝其查询惠州某公司的原始注册登记档案,所称依据为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布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肖才元律师作为原告正翰律师事务所的第一代理人,赢得了案件的胜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被告作出拒绝原告要求查询有关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书式档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十七、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生效行政判决书申请对某硅导电子有限公司财产强制执行案,成功驳回每日3%加罚,突破《行政处罚法》的适用

      肖才元律师作为该案被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在案件背景极其复杂、《行政处罚法》尚无细则的情形下,鲜明地提出:“虽然《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拒不执行者,可每日加罚3%,但在仅作出加罚提示而未另行作出加罚决定书并经可能发生的后续司法程序审查的情形下, ‘每日加罚3%’不能直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此观点得到人大及省高院的重视,被申请执行人避免了2000千多万元的财产损失。

十八、四起刑事无罪辩护案

       饶某某贪污罪案(历经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再次判决有罪、二审再次发回重审、一审判决无罪、二审驳回抗诉),获得终审无罪判决;

       汪某某挪用公款罪案,获得终审无罪判决;

       杨某某珍贵文物走私罪案,通过与有关机关交涉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均获得无罪释放(作撤销案件处理);

       魏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案,通过与有关机关交涉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犯罪嫌疑人均获得无罪释放(作撤销案件处理)。

十九、深圳市某民政局局长黄某某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

      该案曾为2003年期间深圳市最大的一起职务犯罪案,备受全国司法界关注,犯罪金额高达3920万。其从轻辩护的效果,引起社会的关注。

二十、苑某某指控被贪污人民币4600余万一案

      该案时称珠海经济特区有史以来最大的职务犯罪案、2002-2003年间全国特大要案,由珠海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引起社会及国内法学界的高度关注,辩护效果极其显著: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实际仅羁押两年即获得释放)。

肖才元律师目前担任下列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深圳市共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世界(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岁宝百货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海宏洋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咨询电话: 400-700-0148

English Service: 400-70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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