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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琳琳

专职律师

杨琳琳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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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刑事律师,专注税务、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涉税罪名的研究深入细致,善于就个案中涉案行为模式的辨析、人员地位作用的区分、涉税数额的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不同角度,形成体系完善的辩护思维。


经典案例

1、【撤销案件】**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侦查阶段介入辩护,提出数额辩护,最终因为涉案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而撤销案件。

2、【不起诉】X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介入辩护认为,虽然案件当事人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但是主观上没有虚开发票的故意,且其作为公司员工,为挂靠公司开具发票只是公司的决定,并非其个人行为,不符合虚开发票的构成要件。当事人终获法定不起诉。

3、【缓刑】W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侦查阶段介入,提出辩护观点,虚开抵扣行为未造成增值税款损失,且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当事人终获缓刑。

4、【免予刑事处罚】F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侦查阶段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团队作罪轻辩护,认为没有骗税目的的找他人代开发票行为与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可相提并论。有真实交易的代开行为对税收征管未造成社会危害性,应认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不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罪名,当事人终免予刑罚。

5、【缓刑】Z某某涉嫌网络开设赌场罪。当事人被控属于赌博网站代理,介入辩护后,提出观点认为,当事人是信息传递方,不具有“坐庄”的性质,所涉案件行为的性质以及在涉案网站所发挥的作用等,不符合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实质。当事人终获缓刑。

6、【缓刑】X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介入辩护后认为,当事人涉案行为仅是一种单纯的非法兑换货币的行为,并没有通过兑换行为本身从中谋取经济利益,非以营利为目的倒买倒买外汇行为,且在全案中仅起辅助作用,属于被动从属人员,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当事人终获缓刑。

7、【37天取保】L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虚拟货币交易所被控非法经营罪,当事人作为涉案平台的技术开发人员被列为嫌疑人,经介入辩护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当事人在37天内顺利取保。

8、【37天取保】H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当事人自首后在37天内顺利取保。

9、【37天取保】L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当事人自首后在37天内顺利取保。

10、【37天取保】Y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当事人自首后在37天内顺利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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