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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章

专职律师

刘洪章 北京

工作简历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现为北京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朝阳区律师协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2010年至今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任执业律师;

1995年至1997年就读于山东大学自考法律本科专业,获学士学位

1993年至2000年在山东清泉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办公室职员,办公室副主任,法务部部长,并兼任党支部书记,党总支副书记。

案例一:三份判决书 一把辛酸泪

王其梅(化名)为北京市朝阳区来广乡一农妇,中年丧夫且无儿女,收养一子名叫王子成(化名)。王子成长大成人结婚后,三人将老房翻建为八间大瓦房,王其梅住三间,小两口住五间,开始倒也能相遇而安,其乐融融。但是好景不长,随着婆媳关系的紧张,母子之间的关系也颇不融洽,故此王其梅经常去青岛的妹妹家长期居住,以图静心。2006年春天,王其梅接到同村的一街坊电话,说王其梅能否给王子成说说,将王其梅家的楼房卖给他,不要卖给同村的张易。王其梅惊诧不已,自家哪来的楼房?放下电话,王其梅乘坐当天的火车回到了北京,才知道自己的家发生了沧海桑田般的变化。

按照北京市规划,朝阳区来广乡许多农村被规划为五环路的绿化隔离带,需要搬迁腾退,其中就包括王其梅所在的村庄。按照乡政府制定的《绿化隔离带腾退办法》,乡政府将村民以户为单位给予两部分补偿,一是结合房屋内人口给予金钱补偿,二是提供优惠价格的楼房。2005年冬,乡政府需拆迁王其梅家的八间房屋,因户主和房主均为王子成,确定被拆迁人为王子成,乡腾退办公室与他签定了《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拆除房屋八间,房内共有户口三人,即王其梅、王子成、及王子成妻。乡政府对其一家进行补偿,补偿款共计51万元,此补偿款可以分批提取现金,亦可先存入一指定账户,楼房竣工后转为购楼款,多退少补,王子成选择了后者。按照办签政策,每个拆迁户口可购买50平米的平价楼,每平米3000元,超出50平米部分每平米4900元。2005年冬,王子成在来广营乡**小区*号楼*单元302购买了一套148平米的三居,花去44.4万元补偿款。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明书》上所有人栏只填写了王子成的名字,使用人一栏填写了王其梅、王子成、及王子成妻子三个人的名字。王子成在买到此楼后,不知什么原因,一天也没有住,2006年春房屋交付后,便以45万的价格卖给了同村的张易,并在乡政府过户,自己在东城区东直门附近买了一套公寓。王其梅知道这一切时为时已晚,王子成已搬进公寓,高挂免战牌,并打游击战。

王其梅无奈,先去找了来广营乡政府,乡政府工作人员经调查告诉她,她家的事都是按政策办的,都是按程序走的,尽管他们很同情,但因为是家庭内部纠纷,无法给她提供更多的帮助,并建议她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王其梅先找了一个宾馆安营扎寨,随后在东城区法院附近找了一个律师,律师给她分析到:此事的解决只能分步进行,此房肯定有王其梅的份额,因卖房没经过她的同意故侵犯了她的权利,应该首先请求法院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再拿着判决书去乡政府将房屋证明上产权人恢复为王子成,最后拿着房屋证明请求法院分割房屋的份额,就这样一步步将事情复原,实现她的权利。王其梅认为律师的分析很有道理,于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审判管辖规定,王其梅及律师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王子成为被告,买房人张易被列为第三人,以所买卖房屋有自己的份额,且此房屋没有正式房屋所有权证书不能买卖为由提起了诉讼。开庭时,王子成没有出庭,其代理律师主张房屋没有王其梅的份额;张易则主张他是按照市场价格公平购买此房,且已搬进实际居住,法院应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的稳定,判决驳回王其梅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此房已由善意第三人用公平对价买走,并经乡级人民政府的同意,应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的稳定,判决驳回王其梅的诉讼请求。法官私下对王其梅说,尽管他也很同情,但情归情,法归法,出于同情他还告诉王其梅,责任在自己的儿子,所以应告自己的儿子,而不能告买房人。

于是,老人通过朋友找到一位律师,以王子成为被告提起了第二次诉讼,要求王子成给付属于自己部分的楼房份额款,计17万元。很快法院判决:因原告王其梅提供的原《房屋产权证明》上所有权人只登记有王子成,尽管她提交了能证明有她份额的证据,但此证据的证明效力小于《房屋产权证明》,故无法证明此房屋有王其梅的份额,更无法判定王子成是否侵权,最后判决驳回王其梅的侵权诉求。

王其梅欲哭无泪,一筹莫展,后经朋友介绍聘请了刘洪章律师。律师仔细分析了王其梅的这种情况,认为王其梅的前二次诉讼准备不足,但根据一事不再审的原则,只能另辟途径。有两种路子可走,一是进行楼房确权诉讼,二是进行补偿款分割诉讼。决定先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即对王子成曾经拥有的房屋进行确权,并进行分割。此案立上后,法官们也产生了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此房现已不属于王子成所有,王子成也没有了权利,无法确权,即无法对事实不能的东西进行明确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从法理上说并没有禁止对曾经属于纠纷一方的物件进行明确权利,只要公民有此需要,而且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遵循司法为民的原则,就可以对曾经物进行确权,但不宜分割。最后法院判决:曾经登记在王子成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小区*号楼*单元302房屋,在05年*月*日至2006年*月*日期间有王其梅三分之一的份额。王其梅泪如雨下,感觉到正义战胜了邪恶。

但是,在上诉期内,王子成的律师以:此房王子成已经没有权利,无确权的基础,事实无法确权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故此判决不能生效,此案进入上诉审理程序。第四份判决书让王其梅流下的是痛苦的泪水还是幸福的泪花,一切还在未知中。

案例二 *“姜维”“典韦”和“贺天彪”的官司

京剧是我国四大国粹之一,京剧人物脸谱是它的有机组成部分。脸谱由其浓妆淡抹,直观夸张,对比强烈而受到人们的喜爱,票友一看脸谱就知道这个人物是谁。如何保护京剧脸谱这些传统民族艺术作品并让它发扬光大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案件可见一斑。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赵某系内蒙古某大学教授,自幼对京剧脸谱具有特殊的爱好,成年后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陆续出版了《京剧脸谱》和《中国京剧脸谱》两本书,书中收录了几百幅彩色脸谱作品,极具艺术性。艺龙公司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生产的圆领衫上使用了原告书中的3幅京剧脸谱,即“姜维”、“典韦”和“贺天彪”,被告使用的3幅脸谱的图案与原告书中的相同。北京友谊商店销售了艺龙公司生产的上述圆领衫,故二被告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专有使用权,已经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北京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及公证费用3510元。

证据系统:①《京剧脸谱》和《中国京剧脸谱》各一册,证明原告具有著作权;②其他作家的京剧脸谱作品一册,证明原告所绘脸谱系正脸画法,有自己独特的风格;③经公证所购买的圆领衫及发票各一份,证明被告存在侵权事实。

 

被告答辩: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被告生产的圆领衫上的京剧脸谱图案与原告书中的图案是不相同的,两者的图案每幅均有十处以上的重大差异,细小的差异更是数不胜数。(详见对比表)。脸谱属于文艺作品,其侵权方式主要有复印和临摹等,然后放大或缩小,但高与宽的比例应是一样的,但在本案中,二者的比例截然不同,且相差很大。

被告之法定代表人王先生本身就是一位著名美术家,现任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并获有多种荣誉称号,其美术绘画作品多次在国内外获奖,完全具有自行绘画脸谱的能力。被告所生产的圆领衫上的京剧脸谱系由王先生自已参考京剧舞台上的人物及其剧照,在稿纸上独立创作成底稿,再印制到圆领衫上,根本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综上所述,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系统:①3幅作品的绘画手稿,证明是自己独立创作;②圆领衫一件,证明与原告所绘的脸谱每幅有十几处的区别;③王先生的聘书及荣誉证书,证明王先生具有独立创作的能力;④3个京剧人物的剧照,证明脸谱的公有元素占整个脸谱画面的绝大部分;⑤现场证人证言,证明这3幅脸谱是王先生自己亲笔所画;⑥国家一级京剧演员证言,证明京剧脸谱必须具有很大的相同之处。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勾画某一具体的京剧人物脸谱时,都必然要使用特定的谱式、色彩和图案。由于原告绘制的脸谱和圆领衫上的脸谱的相同之处,均存在于京剧人物的所特有的谱式、色彩和图案方面,而该表达方式是京剧人物脸谱必备的唯一性表达,属于公有元素,原告对此无权主张著作权,也无权禁止他人利用相同的元素进行艺术再创作。本案中,印在圆领衫上的脸谱与原告所绘脸谱在线条、笔锋、构成图案的分布位置均存在10处以上的差异点,能够反映绘制者的独创性,故不足以认定被告印制在圆领衫上的京剧脸谱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及专用使用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还将涉案6幅彩色京剧脸谱附在判决书后。

二审法院判决: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以双方作品实质相似为由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创作的涉案京剧脸谱所使用的谱式、色彩和图案对于所指向的每个具体京剧人物脸谱而言具有表达方式上的唯一性,上述公有领域的创作素材不是作者的独创,上诉人无权就此主张著作权,也无权禁止他人利用同样的素材进行创作。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双方在勾脸时所表现出来的线条、笔锋、构成图案的分布位置和比例等又是不同的,这种不同的勾法就是艺术创作,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上述部分是权利人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比较的重点。法院认为双方的脸谱作品在上述部分存在着差异,二者表达形式不相同也不近似,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被告艺龙公司的代理律师刘洪章接受委托后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认真的分析。先是对相似判例进行了研究,发现本案的原告曾以侵犯京剧脸谱著作权为由多次起诉过他人,其中较典型的案例是北京市第二中级院判决了其中一案中的被告永和豆浆大王对原告进行了巨额赔偿,律师认真结合本案分析了案例,找出了应对之策。本案审理焦点有两个,一是双方作品中的哪些部分属于公有元素,二是独创性的元素在作品中占有多大比例可以认定构成侵权。代理律师先后从三个方面阐明了自己的观点,首先是立法上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究此立法原意,京剧脸谱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此类纠纷与一般的著作权纠纷不同,解决方法亦应不同。其次,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知,京剧脸谱是一种谱,是一种公式化约定俗成的东西。再次,假若被告这种行为也是侵权的话,今后京剧表演将要增加一道程序,即京剧演员上妆前首先要得到原告的许可。进而指出京剧脸谱不同于一般的作品,它具有特殊性,公有元素较多,一般的作品若少部分相同或近似应认定为侵权,但京剧脸谱只要少部分存在不同就不能认定为侵权;在二审开庭审理时,上诉人代理人又强烈主张双方作品实质相似,代理律师明确指出,上诉人代理人的这种说法是混淆视听:众所周知,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本身,至于作品的体裁,内容,风格,价值,优劣等均非此法保护的对象;众所周知,启功的书法被称为瘦金体,但创作并发表这种风格作品的书法家不胜枚举。故上诉人代理人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是妄图将此案的审理引向歧途。经过代理律师的充分举证与据理力争,终于使同一审判法官根据不同的事实作出了相反的判决,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国务院至今还没有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致使民间文艺方面的纠纷源源不断,同时造成了司法上的困难。故呼吁行政机关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定纷止争,促进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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