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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鑫

专职律师

宁鑫 临沂

工作简历

职务: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2015年 辽宁大学  法律(法学)硕士学位

                 2013年 山东师范大学  法学(知识产权)学士学位

工作经历:2021年5月至今  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2016年8月-2021年5月   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2015年12月-2016年7月  山东文昂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擅长领域: 劳动争议  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经典案例:

1、2016年,原告乔某1、乔某2、王某驾驶车辆在某路段中间隔离石墩发生碰撞,造成以上三人受伤,车辆受损。该路段为临沂A公司(本案委托方)发包人给临沂B公司,事故发生时该路段尚未竣工验收。2015年某月,临沂某住建局和临沂某城管局签订《城市道路维护管理交接书》,约定临沂某住建局管理维护的城市道路、桥梁已交由临沂某城管局管理维护。以上三原告起诉临沂A公司、临沂B公司、临沂某住建局、临沂某城管局,要求赔偿三原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损等各项损失。被告临沂A公司辩称其为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而非施工单位,案涉工程尚未交付,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乔某2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其损害后果与该公司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路段处于施工阶段,尚未竣工验收亦未交付,临沂B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时对该路段具有管理维护义务。临沂A公司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临沂B公司承担以上赔偿责任。

2、2017年3月,原告魏某到被告某公司(本案委托人)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职务,双方签订了自2017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3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原告的工资为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相结合。被告自2017年12月给原告缴纳社保至2018年7月。2018年5月2日,原告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2018年7月25日被告在扣除为原告缴纳的2018年5月至7月的社保费后,支付给原告4月份工资。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8个月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克扣的481元工资、社保损失费。被告辩称双方入职之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无需支付原告双倍工资,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扣发的工资是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评定的绩效工资,并非无故克扣,被告公司内部有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扣减原告工资是被告对原告工资奖金水平自主管理的体现,原告在被告处任职期间担任被告公司人事经理,工作内容包括为员工缴纳社保,原告自己社保未及时缴纳是其个人原因造成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自原告入职之日起便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双倍工资于法无据,原告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被告表示同意,实际上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规定,对该请求不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的社保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法院暂不处理,对于克扣的工资,系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原告工资奖金水平自主管理的体现并非无故克扣。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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