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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
工作简历
教育背景
海南大学本科(法学)
专业方向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办理缓刑,对走私犯罪、涉黑案件、毒品犯罪、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死刑案件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具有深厚的刑法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对刑事辩护和公司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法律事务具有独到的见解,尤其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事)件的关键,擅长根据个案特性制定完整稳妥的诉讼或非诉讼方案。
工作语言
汉语
部分典型案例
1、【不起诉】 雷××涉嫌寻衅滋事罪,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对雷××作出不起诉决定(公诉案号:深南检公诉刑不诉〔2014〕313号)。
2、【不起诉】李×涉嫌非法经营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意见,对李×作出不起诉决定(公诉案号:深龙检刑不诉〔2015〕298号)。
3、【缓刑判决】 杜××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涉嫌走私金额200余万元,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法院将其认定为从犯并认定其作用与地位相当轻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案号:(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69号〕。
4、【缓刑判决】高××涉嫌诈骗罪,涉嫌诈骗政府补贴金额107万元,在强力辩护下,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认定为从犯并作为自首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案号:(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76号。二审案号:(2016粤刑终1615号)〕。
5、【缓刑判决】李××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有力辩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单位犯罪非自然人共同犯罪,并将李××作为从犯且自首处理,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97号〕。
6、【缓刑判决】彭××涉嫌销售假药案,经有力辩护,在逮捕后取保候审,并最终取得缓刑判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审案号:(2016)粤0304刑初1200号〕。
7、【缓刑判决】陈××涉嫌销售假药案,经有力辩护,取得缓刑判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一审案号:(2015)深龙法知刑初字第423号〕。
8、【二审减刑】罗××涉嫌贩卖毒品罪,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1年,经过坚持有力的二审轻罪辩护,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一审案号:(2014)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76号。二审案号:〔2014〕深中法刑一终字第862号】。
9、【改变轻罪名判决】 黄××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辩护律师强力提出该案不符合强奸案的犯罪构成的观点,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采纳,将其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一审案号:(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46号〕。
10、【改变轻罪名判决】朱××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提起公诉,辩护律师针对性提出该案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辩护观点,最终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采纳将其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审案号:(2016)粤0307刑初2166号〕。
11、【从轻判决】文×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有力辩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将其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一审案号:(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989号〕。
12、【从轻判决】李××涉嫌走私、运输案,涉嫌走私、运输冰毒34公斤,本案同案被告人4人,辩护律师介入后以不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应改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展开强力辩护,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同案其他三名被告人全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2016)粤03刑初652号。
13、【从轻判决】 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小米品牌移动电源1550个,经鉴定价值11万余元),经有力辩护,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一审案号:(2015)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号〕。
14、【从轻判决】徐×涉嫌非法经营案,涉嫌通过销售股票信息软件的非法经营额355万元,经有力辩护,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粤0305刑初20号〕。
15、【从轻判决】万××涉嫌诈骗案,涉嫌通过推荐“原油”平台交易平台诈骗金额达350余万元,经有力辩护,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533号〕。
16、【从轻判决】谢×涉嫌强奸案件,涉嫌强奸既遂一次,涉嫌强奸未遂一次,经有力辩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仅认定强奸未遂的该一次,最终判刑有期徒刑二年〔案号:(2013)深南法刑初字第934号〕。
17、【不批捕】冯××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介入该案后,及时提出不构成犯罪应当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冯××终于在被刑事拘留后的第37天被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深公福取保字〔2016〕00222号)。
18、【不批捕】吴××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介入该案后,及时提出不构成犯罪应当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吴××终于在被刑事拘留后的第37天被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深公罗取保字〔2015〕00369号)。
19、【发回重审】施××涉嫌运输毒品罪,涉嫌运输冰毒86克一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抗诉,辩护人二审坚持无罪辩护,最后发回重审〔二审案号:(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399号〕。
20、【发回重审】林××涉嫌贩卖毒品罪,涉嫌贩卖冰毒5050克,辩护律师一审作无罪辩护,后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5)深中法刑一初字第69号〕,二审中,辩护律师继续作无罪辩护,后发回重审〔(2016)粤刑终5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