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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
工作简历
擅长领域:刑事控告(报案与立案)、刑事辩护、刑事申诉与再审
律所推荐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刑事申诉代理、刑事辩护
专业背景:
山西大学法学学士,中共盈科(太原)党总支副书记,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二部专职律师,刑事法律事务二部副主任。
在职期间参加多个研修班、培训班以精进专业能力。有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四期刑事辩护研修班、中国行为法学会非法证据排除研修班、草原狼毒品犯罪辩护研修班、庭立方法庭发问研修班、山西省律师协会涉法涉诉西北政法大学培训班、山西省律师协会涉法涉诉厦门大学培训班、山西省律师协会涉法涉诉中山大学培训班、山西省律师协会涉法涉诉兰州大学培训班、山西省律师协会涉法涉诉浙江大学培训班。
刑事领域主要专业文章:
《互联网金融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分析》、《辩护律师积极参与认罪认罚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重要意义》、《电信诈骗大数据分析》
部分经典案例:
1、担任何某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判决无罪案。
2、仝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担任辩护人。
3、郝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中担任辩护人。
4、李某等三十余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担任胡某辩护人。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辅助的帮助性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胡某依法减轻处罚。
5、王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担任辩护人。
6、张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担任辩护人。
7、张某等制造毒品(冰毒数量巨大)罪案法院审判阶段辩护人,通过在辩护人调查取证发现张某具有重大立功的事实情节。在检察院公诉机关起诉书没有认定张某立功情节,通过辩护人积极有效的开庭举证、质证与辩护,对张某的立功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成功保命。
8、贺某等抢劫罪(入室)、故意杀人罪案二审辩护人,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共同犯罪存在实行过限与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问题,应当对贺某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期之下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意见。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十年有期徒刑判决,改判贺某为有期徒刑三年。
9、赵某某玩忽职守罪案辩护人,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发生的死亡事件与被告人的工作职责及其职务行为不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10、王某等人故意杀人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案公安侦查、检察院、法院全部阶段的辩护人。从案发不久做为辩护人介入公安侦查阶段之初确立本案的辩护策略与方向,随后在补充侦查阶段积极调查、固定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同时,并将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通过有效辩护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被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采纳。随后法院审判阶段同样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存在长期家庭暴力的辩护意见,对全案被告人全部减轻处罚。
11、苗某等人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李某的辩护人,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李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具有刑法期待可能性的从轻减轻情节,随后对李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12、高某诈骗罪案担任高某辩护人,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高某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对高某宣判缓刑。
13、王某受贿罪案,担任王某辩护人,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可以适用缓刑的从轻辩护意见。
14、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闫某某投机倒把罪案申诉案,担任闫某某的申诉代理人。
15、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张某偷税罪、职务侵占罪刑事申诉案,担任张某申诉代理人。
16、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渠某猥亵儿童罪刑事申诉案,担任渠某申诉代理人。
个人荣誉及社会任职:
2014年被山西省律师行业党委授予为“山西省优秀党员律师”
2019年被授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律师”
2020年被太原市司法局党组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派驻山西值班律师
山西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会常务理事
山西省律师协会刑事委会委员
太原市仲裁委仲裁员
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听证员
太原理工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高级顾问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益心为公”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