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为杨某某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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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11-20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由盈科全国公益工作委员会开展的“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大赛”已于2024年8月揭晓。本专栏将陆续刊登大赛评选出的“典型案例奖”、“突出贡献奖”和“服务之星奖”获奖案例文章,展示各位优秀盈科法援律师的专业水平与仁爱之心。欢迎各位同仁转发、评论、关注!
2022-2023年度盈科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案例——为杨某某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主办律师:盈科鄂尔多斯 万静律师
案情简介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某能源有限公司灰库等工程。
2020年7月21日,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某签订《某能源有限公司新建工程合同》,将灰库模版工程分包给张某,张某雇佣杨某进行现场施工。
2021年1月1日8时许,杨某在施工现场搬运钢管时,钢管滑落砸伤其右腿。经第九四二医院诊治,诊断为:1、右腿骨骨折;2、右内踝骨折;3、右后踝骨折。
2021年8月31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收了杨某提交的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认定申请表、证人证言、医疗诊断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并于当日受理。
2021年10月14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21】第0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杨某发生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予以认定工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策略
2022年6月24日,杨某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受理了杨某的申请,指派盈科鄂尔多斯律师万静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重点与难点在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张某签订《新建工程合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杨某发生事故时是在工作期间搬运钢管,杨某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杨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权认定工伤,其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案件结果
2022年7月26日,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至关重要。
首先,对于劳动者来说,准确的工伤认定能够确保他们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依法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等权益保障。
其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严格的工伤认定也有助于明确责任边界,有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用工环境,同时能促使其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
最后,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是维护法律严肃性和公平性的体现。工伤事故往往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定的冲击,准确、及时的工伤认定可以化解矛盾,使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公平,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主办律师简介
万静,盈科鄂尔多斯监事会副主任。
专业领域:
诉讼与争议解决/房地产公司业务知识产权与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