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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婆尽赡养义务,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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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1-2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对公婆尽赡养义务,是否有继承权?

作者/张璐律师

【案情简介】              

彭某和柳某生育四子女,长子彭某1,次子彭某2,长女彭某3(已故),次女彭某4。1969年,彭某和柳某对农村住宅进行拆除重建,在长女、次女等多方帮助下建成三间平房,此时彭某1、彭某2均未成家。彭某1与柳某1经登记结婚后,生育二子,长子彭某5,次子彭某6。1981年,当地县政府补办了该三间平房的宅基地使用手续,并颁发了《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登记户主为柳某1。

2001年10月、11月,彭某和柳某相继去世。对争议的三间房屋均未留有遗嘱。不久彭某3也去世,彭某3与高某1生育两个子女,儿子高某2,女儿高某3。

2006年11月,某区政府将涉案三间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登记为彭某1和彭某2,并向二人分别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柳某1不服颁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了撤销了某区政府为彭某1、彭某2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判决。

2013年5月,彭某6向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申请将争议的三间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彭某6。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以该房屋宅基地存在权属纠纷为由,作出不能对该三间房屋宅基地进行变更登记的回复。此后,柳某1、彭某5、彭某6与彭某2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经多次协商、沟通,均无果。彭某2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对三间房屋遗产进行析产继承分割。

【判决结果】                

彭某1依法继承其父母彭某、柳某三间房屋遗产价值的1/2份额;彭某2依法继承1/8份额;彭某4依法继承1/8份额;高某1、高某2、高某3依法继承1/8份额;柳某1依法分得1/8份额。

【律师解读】                

一、涉案房屋为何被认为并非彭、柳两家合建,且涉案房屋系彭某1的父母所有。

彭某1、柳某1主张涉案三间房屋是彭柳两家合建的主要证据是证人柳某2的证言及其自身陈述与房屋现状。房屋建成后,彭某和柳某在与柳某1共同生活期间直至去世前均未对房屋合建问题做出任何意思表示,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也未证实房屋系两家合建。所提及的现场勘查房屋用料不一样及证人柳某2的证言,均因柳某2与柳某1有亲属关系,是法律上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其证言的可信度不高,且房屋用料不一样也不能证明柳家提供了建房材料。故,彭某1、柳某1认为涉案三间房屋是彭、柳两家合建没有法律依据。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事由有自建、买卖、赠与、继承等。涉案房屋系彭某1父母所建,后续变更没有相关证据印证。1981-1982年间登记的《村镇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是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该证系根据当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颁发。彭某1与柳某1认为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五人就是房屋所有权人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为继承纠纷,依照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分别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案外人彭某5、彭某6不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列。

二、彭某2的起诉期限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

本案中,彭某和柳某死亡之后,继承即开始。因各继承人均未明确放弃继承权,遗产尚未分割,故不能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彭某1、柳某1以其父母分家、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间节点来计算继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没有法律依据。

三、涉案房产应如何析产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同时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例外分配及酌情分配原则,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涉案房屋建成后,柳某1及其两个子女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柳某1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承担了该户家庭农业口粮、棉、油供给义务及农业承包责任土地各项上交农业税费义务,对公婆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柳某1在本案中虽然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依法可以酌情分给适当的遗产。1993年,柳某1从农村搬至城区居住后,彭某1的母亲亦跟随彭某1夫妇生活多年直至去世。涉案房屋建成之时,彭某1的大姐(已去世)、二姐已经出嫁,按照中国人的传统,出嫁的女儿一般不与父母共同生活,客观上导致她们对父母生活上照顾较少;彭某2于1972年起直至2010年将户口迁回原籍时止,一直未与父母共同生活,相比较彭某1夫妇而言,其客观上对父母的赡养照顾也较少。

本案中,对宅基地上的房产继承应综合考虑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及涉案房屋的历史使用、维护状况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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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璐律师,盈科北京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寻衅滋事案件研究会主任,《盈科律师一日一法》编辑。从事法律工作多年,主要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在刑事领域,经办及参与办理过大量贪污、受贿、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贩卖毒品、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案件,曾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取保候审、从轻处罚等有利判决。多次受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北京时间》《律师帮帮忙》等媒体栏目的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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