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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金融借贷诉讼的“战争艺术”:从请求权基础构建到庭审制胜(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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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9-1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接上篇  

第三部分  法庭实战——原告方的诉讼策略与举证责任

在请求权基础思维的指引下,原告方的诉讼策略应当围绕“构建一个逻辑严密、证据扎实的请求权基础”这一核心目标展开。

3.1 诉讼请求的精准构建:如何起草一份无懈可击的起诉状

一份高质量的起诉状是诉讼成功的起点。当前许多法院推广的要素式审判表格,为起草逻辑清晰的起诉状提供了良好范本。

诉讼请求的要素化: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可执行。应分别列明: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具体数额。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并明确各项费用的计算方式(利率标准、计算基数、起止时间)。尤其重要的是,应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覆盖判决作出后至实际执行完毕期间的资金占用成本。

若有担保,应明确请求判令担保人承担何种担保责任(连带或一般),并明确担保范围。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如律师费、保全费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的结构化。

该部分应围绕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展开叙述,清晰说明:合同何时签订、主要内容为何、款项如何交付、被告何时开始违约、原告是否进行过催收等关键事实,并援引相应的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

3.2 证据链的组织与运用:从合同到履行的完整证明体系

证据是支撑请求权基础的基石。提交一套组织有序、逻辑严密的证据材料,对法官形成有利的内心确信至关重要。

证据目录的战略价值:

一份精心制作的证据目录,不仅仅是材料清单,更是向法官展示诉讼逻辑的“路线图”。应按照证明目的对证据进行分组,例如分为“证明借贷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的证据”、“证明被告违约及债务到期事实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未届满的证据(催收证据)”、“证明担保关系合法有效的证据”等,形成环环相扣、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

核心证据链的构建:

1.借贷合意证据:经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或借据、欠条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

2.款项交付证据:银行转账凭证或网上支付截图是证明交付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这是诉讼的“生命线”,必须确保清晰、完整。

3.担保关系证据:经签署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以及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股权质押登记证明等,是主张担保权利的必备文件。

4.违约与催收证据: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书及送达回执是证明金融借款加速到期的关键。各类催收函、要求还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既是证明违约事实的证据,也是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核心证据。

3.3 庭审中的攻防焦点:利率合法性与担保责任的实现

利率攻防:庭审中,原告应主动向法庭提交清晰的利息计算明细表,并说明约定的利率标准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LPR四倍的规定,或在金融借款中未显著超过年利率24%的合理范围。对于被告可能提出的“砍头息”抗辩,原告应准备好完整的银行流水,证明放款后资金无异常回流。

担保责任攻防:针对担保人可能提出的抗辩,原告需提前准备应对。例如,若担保人主张保证期间届满,原告需出示在保证期间内已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证据。若担保是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原告需证明该担保经过了公司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以反驳被告可能提出的担保合同无效抗辩。

第四部分  思维范式与裁判未来的融合

被告方的诉讼策略,核心在于通过精准的抗辩或反诉,攻击原告请求权基础的薄弱环节,以达到减免甚至免除责任的目的。以下矩阵直观展示了借贷纠纷中的核心攻防要点。


4.1 实体抗辩:从合同无效到诉讼时效的全面防御

合同效力抗辩:如前文2.3节所述,这是最彻底的防御策略。被告可积极搜集证据,证明借贷行为符合套贷转贷、职业放贷、用于非法活动等法定无效情形,从根本上釜底抽薪。

诉讼时效抗辩:这是程序法上极为重要的抗辩权。被告应仔细审查借款的履行期限、原告的催收记录,判断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关键在于精准确定时效的起算点,并核实原告主张的时效中断事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案例深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9号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了重要阐释。该案明确指出,诉讼时效制度中的“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通常不因中断、中止而延长。然而,该案例的裁判要点澄清了其适用场景:如果债权人通过持续、有效的催收行为,使得普通诉讼时效(三年)不断中断、重新计算,从而始终未届满,那么债务人就不能再依据“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的规定来提出抗辩。这一指导案例,有力地保护了金融机构等积极行使权利的债权人,限制了债务人滥用二十年期间逃避债务的可能,为长期不良债权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4.2 事实抗辩:对借款本金、款项交付及还款事实的有效反驳

本金抗辩(“砍头息”):被告若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在放款时即预先扣除了部分款项作为利息或手续费,应积极主张借款本金应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

案例深度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例第155号”是本金实质审查的典范。在该案中,某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以收取“咨询服务费”的名义,在放款当日即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巨额费用,变相实现“砍头息”。检察机关通过能动履职,调取了相关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账户流水,查明了其关联关系和资金回流的事实,最终成功提起抗诉。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所谓的“咨询服务费”实为预扣的利息,应当从本金中予以扣除。该案例充分说明,司法机关对于变相提高利率、损害借款人利益的行为,会进行穿透式审查,以探究交易的真实意图。

款项交付抗辩:若原告主张大额现金交付,被告可从其经济能力、资金来源不合常理、不符合交易习惯等方面提出合理怀疑。若为银行转账,但双方存在其他业务往来,被告可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的货款、合伙投资款等)的支付,而非借款。

还款事实抗辩:被告应提交所有还款凭证。在双方对已付款项是冲抵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争议时,若无明确约定,被告可依据有利于债务人的原则,主张优先冲抵本金。

4.3 策略性反诉:变被动为主动的诉讼技巧

被告在诉讼中的角色不应仅限于被动的防御。在特定情况下,提起反诉是变被动为主动、争取更大利益的有效策略。选择以“抗辩”还是“反诉”形式提出主张,是一项重要的战略决策。抗辩旨在削弱或消灭原告的请求权,其法律效果最多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反诉则是提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旨在获得一个可供执行的积极性给付判项。

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在主张合同无效的同时,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款项,可通过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原告返还已收取的财产。

请求返还超付利息:如果被告已支付的利息总额,按照LPR四倍的标准计算已超过了应付本息总额,那么多付的部分就构成了不当得利。此时,被告必须通过提起反诉,才能要求原告返还这部分超付的利息。

请求解除担保合同:若主借款合同无效,或担保合同自身存在无效、可撤销事由(如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对外担保),担保人可以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担保合同无效或予以撤销,从而彻底免除自身的担保责任。

结论  法庭实战——被告方的抗辩体系与反制策略

请求权基础思维,以其严密的逻辑结构和清晰的分析步骤,已经从法学理论的殿堂深入司法实践的前沿,极大地提升了金融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的规范性、说理性和公正性。它不仅为法官、律师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作业流程,更重要的是,它倡导了一种以规范为本、以逻辑为纲的法治精神。

展望未来,这种思维范式将与中国司法改革的浪潮深度融合。随着《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入实施,以及要素式审判、类案智能推送、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等智慧法院建设的推进,请求权基础思维的分析框架将被进一步模块化、数据化。它将成为连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驱动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核心引擎,推动中国民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迈向新的高度。

最终,请求权基础思维的价值不仅在于其技术层面的优越性,更在于其所承载的法治理念:每一个关乎民众财产权益的司法裁判,都必须建立在坚实、可检验的规范基础之上。这正是保障私权、稳定社会预期、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

作者简介


刘四国 律师

刘四国,法学硕士,盈科北京律师、盈科律师学院特聘讲师、民法典宣讲团讲师, 南宁、九江、梧州、绍兴、十堰、吉安、襄阳、天水、宝鸡、温州等地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刘律师常年处理企业和个人大型债权债务案件,在投融资纠纷、民间借贷等领域有着自己独特的办案技巧和心得。执业宗旨:身体力行、耐心细致、诚信为本、勤勉尽责。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金融担保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疑难复杂的民商事争议二审、再审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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