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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决胜终审:民事案件二审攻防策略深度解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视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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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9-10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本篇律师原创文章将分三期发布,本期为第二期内容,第三期(终篇)将于明日播发。

文章大纲一览

第一部分 二审战场:程序框架与核心原则

第一章 二审程序的性质:“续审制”的战略意涵

第二章 审理的边界:上诉请求的至上性及其例外

第三章 “上诉不加罚”:一项后果性规则而非独立原则

第二部分 上诉方进攻策略:解构一审判决

第四章 攻击事实认定(认定事实错误)

第五章 攻击法律适用(适用法律错误)

第六章 杠杆程序性违法(违反法定程序)

第七章 新证据的战略性运用

第三部分 被上诉方防御策略:巩固一审胜局

第八章 精心构建答辩状

第九章 主动确证一审判决的正确性

第十章 化解新证据的冲击

第四部分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研究:实战中的策略应用

第十一章 民间借贷案件的二审常见战场

十二章 上诉方实战剧本

十三章 被上诉方实战剧本第五部分 高阶战术与庭审辩论

第十四章 掌握口头辩论的艺术

第十五章 应对法官的“灵魂拷问”

结论:迈向终审胜利的综合战略

总结二审诉讼的核心战略要点,并提供一份战略自查清单。

接上篇

第二部分 上诉方进攻策略:解构一审判决

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方而言,二审程序的核心任务就是对一审判决进行系统性、逻辑性地“攻击”,以说服上级法院相信原审裁判存在应当被纠正的错误。成功的上诉策略并非简单地重复一审的观点,而是要像外科医生一样,精准地剖析一审判决的内在结构,找出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审判程序上的“病灶”。本部分将围绕这三大攻击路径,提供一套完整的战术手册。

第四章  攻击事实认定(认定事实错误)

攻击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是上诉策略中最常见也最具挑战性的一环,其根本目标是论证一审法院对“发生了什么”这一核心问题的结论是错误的 。由于二审法院通常会尊重一审法官基于亲身庭审所形成的心证,因此,单纯宣称“我方证据更可信”往往效果不佳。更有效的策略是,将攻击的焦点从“证据本身”转移到“法院认定事实的逻辑过程”,揭示其推理链条中的断裂、矛盾或不合理之处。

主要的攻击角度包括:

挑战关键证据的资格与真实性:论证一审法院采纳了本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审法院可能采信了一份来源不明、经过剪辑的录音证据。上诉方可以依据证据规则,主张该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或其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应被采纳。同样,对于书证、物证,如果一审法院仅凭复印件定案而未核对原件,上诉方也可就此提出质疑。

攻击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权重分配):论证一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权重分配不当。即法院过分倚重证明力较弱的证据(如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而忽视了证明力更强的证据(如客观的银行转账记录、官方备案文件等)。上诉状中应详细阐述,为何一审法院的权重分配违背了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例如,在一笔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案件中,一审法院仅凭出借方单方陈述和一张借条就认定交付事实,而未充分考虑出借人自身的经济能力、大额现金交易的不合常理性等因素,上诉方即可主张法院对证据的综合判断存在偏差。

揭示判决内部的逻辑矛盾:仔细审查判决书的“经审理查明”部分与“本院认为”部分,寻找两者之间的矛盾之处。有时法院在理由阐述部分所依据的事实,可能与其在事实认定部分所确认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引用的证据内容相悖。指出这种“自我矛盾”,是削弱判决权威性的有力手段。

强调关键证据的缺位或被忽略:论证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完全忽略或未充分评述某项足以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上诉方的任务是向二审法官清晰地展示:如果一审法院当时正确地考虑了这项被忽略的证据,其事实认定必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成功的上诉策略,是引导二审法官重新审视一审法官的“思考过程”。上诉状不应仅仅是证据的堆砌,而应成为一份针对一审判决的“诊断报告”,清晰地指出其在证据采信和事实推理上的逻辑谬误。例如,可以这样论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A的唯一依据是证人甲的证言。然而,判决书对于直接反驳该证言的书证乙(银行对账单)却只字未提。一审法院在此并非在不同证据间进行合理的自由心证,而是完全回避了对矛盾证据的审查与说明,其事实认定过程存在重大逻辑缺陷。” 这种论证方式,更容易说服二审法官启动实质性的审查。

第五章 攻击法律适用(适用法律错误)

攻击法律适用,是指在承认或假定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正确的前提下,主张一审法院适用了错误的法律规范,或对正确的法律规范作出了错误的解读。这类上诉理由通常更受二审法院的青睐,因为其审查不涉及复杂的事实调查,而是纯粹的法律判断,更符合二审作为上级法院的监督职能。

主要的攻击角度包括:

法律规范的错误解读:论证一审法院对某一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理解存在偏差。在民间借贷领域,这尤为常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几经修改,利率保护上限从“两线三区”(年利率24%和36%)调整为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基准 。如果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仍然适用了旧的24%标准,或者错误地计算了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上诉方即可明确指出其法律适用错误。

适用已失效或未生效的法律:这是一个较为“硬核”的错误,即一审法院依据了已经被废止的法律、法规,或者适用了在其裁判时尚未生效的法律。这种情况虽然不常见,但一旦发现,几乎是必胜的上诉理由。

未能适用法定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论证一审法院忽略了本应适用的法律规定,尤其是那些涉及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这是一个重要的战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列举了多种导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如“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即职业放贷行为)等。如果一审中已有证据显示存在此类情形,但法院却未主动审查并适法裁判,认定合同有效,那么上诉方就可以此为由,主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遗漏了对合同效力的审查。

法律定性错误:论证一审法院对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作出了错误的判断。例如,将名为“股权投资”,实为“固定回报”的“名股实债”关系错误地认定为股权投资关系,从而适用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非民间借贷的规则。上诉方需要通过分析合同条款的实质内容,论证其法律定性的不当。

将法律适用问题上升为“法律错误”,而非“法律观点分歧”,是提升上诉成功率的关键。一个“错误”是客观的、不容置疑的,法院必须纠正;而一个“分歧”则可能被认为是属于一审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因此,上诉状的表述应力求精准和肯定。例如,不说“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对利率的理解过于宽泛”,而应说:“一审判决支持了年利率18%的利息请求,而涉案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为3.65%,其四倍上限为14.6%。一审判决超出的部分直接违反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构成明确的法律适用错误。” 这种基于精确计算和明确规则的论证,其说服力远胜于模糊的观点陈述。

第六章  杠杆程序性违法(违反法定程序)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当一审法院的审理活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至于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时,这本身就构成了独立的上诉理由,并可能导致判决被撤销,发回重审 。程序性违法的上诉理由具有独特的战略价值,因为它往往不依赖于对案件实体是非的复杂辩论,而是聚焦于客观、易于核查的程序性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明确列举了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几种典型情形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例如,本应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却由独任审判员审理,或者合议庭成员不符合法定人数。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如果审判人员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则构成严重程序违法。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例如,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提起的诉讼,未经其监护人代理。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这是实践中较常被援引的理由。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未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使其无法准备答辩;或者在庭审中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等。

从战略层面看,主张程序违法往往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原因在于,认定程序是否违法,通常有客观标准可循(例如,送达回证是否规范,合议庭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争议空间相对较小。二审法院审查此类问题时,不必深入评判一审法官在实体问题上的心证和裁量,只需核对程序性事实即可。这使得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心理负担较小,因为它并未直接否定一审同事的实体判断,而是指出其程序上的瑕疵,要求其重新“走一遍程序”。

因此,对于上诉方而言,在准备上诉时,除了梳理实体问题,还应对一审的全部程序进行一次彻底的“体检”,从立案、送达、庭审笔录到裁判文书的作出,仔细查找是否存在程序瑕疵。一旦发现符合法定条件的严重程序违法情形,应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甚至首要的上诉理由,因为它可能提供一条通往“胜利”(发回重审即为阶段性胜利)、阻力最小的路径。

第七章 新证据的战略性运用

在“续审制”的框架下,二审程序虽然不是一审的重演,但法律依然为特定情况下的新证据开了一道窄门。然而,这道门槛极高,规则极为严格,任何试图在二审中随意“突袭”对方的当事人,都将面临证据被拒绝采纳的风险。

何为“新证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新证据”并非指任何在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而是特指以下几种情形 :

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核心在于“新发现”。即该证据在一审时已经客观存在,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发现。当事人需要证明其在一审期间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调查注意义务。

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例如,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无权调取,后经二审法院准许调取获得的证据;或者证据在一审时处于鉴定、勘验过程中,结果在庭审后才作出。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这是对新证据的实质性要求。即使证据符合形式上的“新”要求,如果其内容不足以动摇一审判决的核心事实认定,二审法院也可能不予采纳或采纳后不改变原判。

提交新证据的程序要求同样严格。当事人必须在二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该期限不得少于十日)提交,并附有书面说明,详细阐述该证据为何符合“新证据”的法定条件。

从战略角度看,新证据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确实为那些因客观原因未能在一审中充分举证的当事人提供了最后的救济机会。一份“一锤定音”的新证据,完全可能让案件在二审阶段实现惊天逆转。但另一方面,滥用或错误地提出新证据,不仅会因证据被拒而浪费诉讼资源,还可能严重损害当事人在法官心目中的诚信形象,使其其他上诉理由的可信度也大打折扣。

更深层次的影响在于,二审新证据规则的严格性,实际上是对一审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迫使所有诉讼参与者必须在一审阶段就投入全部精力,进行最彻底的证据调查和准备。因为法律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一审是证据呈现的主战场,错过了这个阶段,二审的补救机会极其有限且充满不确定性。这种制度设计,倒逼诉讼资源向一审集中,旨在提升一审的质量和终局性,避免诉讼程序被无休止地拖延。因此,对新证据规则的最佳战略运用,是在一审中就做到尽善尽美,从而使自己无需在二审中依赖这一高风险的工具。

第三部分 被上诉方防御策略:巩固一审胜局

对于在一审中获胜的被上诉方而言,二审的目标明确而单一:维持原判。其核心策略不应是被动地见招拆招,而应是主动、系统地论证一审判决的正确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将上诉方的所有攻击都消解于无形。本部分将为被上诉方构建一套从文书准备到实体抗辩的全方位防御体系。

第八章 精心构建答辩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是被上诉方在二审程序中的第一份,也是最重要的一份书面文件。一份高质量的答辩状,不仅是对上诉状的被动回应,更是一次主动加固一审判决、引导二审法官思路的绝佳机会。

答辩状的构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结构上的针锋相对:答辩状的结构应当与上诉状的结构一一对应。上诉状攻击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问题三个方面,答辩状就应当分设三个部分,逐一进行有力回击。这种结构化的回应方式,便于法官进行对比阅读,直观地评估双方的观点。

内容上的核心聚焦:答辩的核心不在于重述己方在一审中的观点,而在于论证“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正确的”。这意味着,被上诉方需要站在一个更客观的视角,去分析和赞同原审法官的逻辑。例如,不仅要说“我方提交的证据A证明了事实B”,更要强调“一审法院采纳证据A并据此认定事实B,其认证过程符合证据规则,逻辑严谨,上诉方所谓‘证据不足’的观点并无依据”。

语言上的清晰简洁:避免使用冗长、情绪化的语言。答辩状应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论证过程清晰、逻辑严密。每一个反驳观点都应有明确的证据或法律条文作为支撑。

一份优秀的答辩状,能够在上诉程序启动之初就为二审法官奠定一个“原判正确”的初步印象,从而在上诉方展开攻势之前,就为其设置强大的心理和逻辑壁垒。

第九章 主动确证一审判决的正确性

最好的防守是进攻。被上诉方在二审中的地位虽然是被动的,但其策略必须是主动的。仅仅满足于反驳上诉方的观点是不够的,更高级的策略是构建一个关于“一审判决为何正确”的独立、完整的论述体系。

加固事实认定:被上诉方应主动梳理并强调支持一审事实认定的核心证据链。如果上诉方试图用孤立的证据来割裂事实,被上诉方则需要向二审法院展示,一审法院是如何综合全案证据,形成一个完整、闭合且高度盖然的证据链条的。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上诉方(借款人)可能辩称转账记录是偿还旧债,被上诉方(出借人)则应强调,除了转账记录,还有借条、催款短信、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一审法院正是基于这种综合判断才认定为新的借款关系,其认定并无不当。

验证法律适用:被上诉方应为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提供更坚实的理论支撑。可以引用更高级别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甚至权威的法学理论来佐证一审法院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准确和深刻的。这不仅是在为一审判决辩护,更是在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提供更充分的法律理由。

掌控案件叙事:诉讼不仅是法律和证据的较量,也是叙事的较量。被上诉方应努力向二审法院呈现一个使一审判决结果显得公平、公正、合乎情理的案件故事。通过构建一个有说服力的叙事框架,可以使上诉方的观点显得既不合法,也不合情理,从而在情感和直觉层面争取法官的支持。

被上诉方在二审中享有一个巨大的心理优势,即一审判决的“正确性推定”。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会被维持原判,改判和发回重审是少数。被上诉方的核心任务,就是不断强化这一推定,将上诉方的所有努力都描绘成对一个已经经过审慎裁决的案件的无理纠缠。通过主动、有力地论证原判的正确性,被上诉方实际上是在帮助二审法官选择那条最“简单”、最常规的路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十章 化解新证据的冲击

当上诉方在二审中抛出“新证据”这一重磅武器时,被上诉方的应对必须是迅速、精准且多层次的。化解新证据的冲击,是捍卫一审胜局的关键一役。

防御策略应分三步走:

程序性阻击:挑战“新”资格。这是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被上诉方应首先从程序上攻击该证据,论证其根本不符合“新证据”的严格法定条件。质证时,应向上诉方和法庭连续发问:这个证据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是否客观存在?如果存在,你方在一审时为何没有发现?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调查取证义务?是否存在故意隐瞒证据、搞证据突袭的意图?通过这些问题,将被上诉方的举证行为置于“不诚信”或“不尽责”的审视之下。如果能成功说服法院该证据不具备“新”的资格,那么其内容再有冲击力,也无法进入实体审理的范畴。

实质性质证:攻击证据“三性”。如果程序性阻击失败,法院决定将该证据纳入审理范围,那么防御重心应立即转移到对证据本身的实质性质证(质证)上。质证的核心是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真实性:证据是否是真实的、未经伪造或篡改的?例如,对一份新提交的合同,可以申请笔迹鉴定;对一份录音,可以质疑其是否经过剪辑。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和获取方式是否合法?例如,通过窃听、窃录等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的证据,应被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关联性:证据的内容与本案的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实质性的联系?有时,上诉方提交的证据虽然真实合法,但其内容与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关系不大,无法起到证明作用。

影响力削弱:论证“不足以推翻原判”。这是最后的防线。即便新证据真实、合法且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被上诉方仍可主张,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从根本上动摇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整个证据体系。可以论证,该新证据只是一个孤证,与其他在案证据相矛盾;或者,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的某个次要细节,而对认定核心法律关系并无实质影响。最终目标是说服二审法官:采纳这份新证据后,综合全案来看,一审判决的基本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依然是正确的。

这种“三层防御”体系(程序阻击 → 实质性质证 → 影响力削弱)为被上诉方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应对方案,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新证据带来的风险,稳固一审的胜利果实。

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刘四国 律师

刘四国,法学硕士,盈科北京律师、盈科律师学院特聘讲师、民法典宣讲团讲师, 南宁、九江、梧州、绍兴、十堰、吉安、襄阳、天水、宝鸡、温州等地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刘律师常年处理企业和个人大型债权债务案件,在投融资纠纷、民间借贷等领域有着自己独特的办案技巧和心得。执业宗旨:身体力行、耐心细致、诚信为本、勤勉尽责。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金融担保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疑难复杂的民商事争议二审、再审案件的处理。

法律咨询电话: 400-700-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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