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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正义终现:一场虚假诉讼的三年昭雪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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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9-10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回顾:从天降官司,到艰难维权

2022年4月25日,张某带着满腹的委屈和无助找到了盈科北京刘永江律师。她历经三年的艰辛诉讼,直到2025年8月22日才得以昭雪。这三年多的时间里,她经历了从再审判输到逆转翻盘的艰难历程,而刘永江律师则是她在这场正义反击战中的有力辅助。

故事要追溯到 2021年1月19日。这一天,魏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这起看似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背后却隐藏着重重秘密。张某一头雾水,她从未欠过款,却被告知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经过一番询问,她才得知自己被一个陌生人起诉。在无助之下,她找到了刘永江律师。

二、艰难维权:再审之路,阻碍重重

刘永江律师受托后,一边准备再审程序,调取卷宗并提交再审申请书;一边以张某爱人刘某名义提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及执行异议之诉,为张某的再审案件争取了时间。

在申请再审过程中,刘永江律师发现涉案银行卡由公司统一办理并保管,张某从未持有。他提交了证人证言、社保缴纳证明、资金流水和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主张张某与魏某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

2022年11月3日,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再审申请。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银行卡非张某本人使用,也不能证明张某与魏某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妥善管理自己的银行卡,承担管理不善的后果。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且已超期限。张某陷入焦虑和恐惧,银行流水显示资金交易额高达几十亿,魏某已胜诉,若其他人也以民间借贷起诉,张某将面临倾家荡产的困境。

三、曙光初现:检察院介入,案件反转

刘永江律师并没有放弃,他调取了某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刑事案卷,找到了对张某有利的证据。案卷显示,魏某的投资属于非法吸收的资金,且在刑事案件中,魏某明知资金涉案,还以他人名义申报为受害人。因刑事退赔无果,魏某试图通过虚假陈述和伪造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获取有利判决。

刘永江律师认为,借款合同的成立需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借款合同。本案中,魏某与张某素未谋面,仅凭中间人介绍就转账给张某,不符合常理。张某曾在某集团从事行政工作,其银行卡有大量与不特定人群的交易往来,且该集团控制人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现有证据显示张某的银行卡极可能是集团用于投资返利的工具,无法证明张某参与犯罪,而魏某在该公司投资并获取过返利及提成,且魏某尚有投资未收回的情况,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魏某与张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刘永江律师在第一次申请再审未果后,向检察院提出民事监督申请,并凭借有力证据说服检察院受理此案。2024年8月26日,检察院发出受理通知书。经过多次与检察官沟通讨论,2025年3月28日,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通知书。法院收到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故于2025年6月9日作出同意再审的裁定,并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四、正义终现:案件重审,终获全胜

2025年8月22日,法院重审此案并再次一审开庭。法官明确表示将改判。魏某因害怕被追究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主动提出返还张某全部案款并当场履行完毕,同时与张某协商撤诉,承诺不再起诉,消除了张某执行回转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至此,历时三年多的再审案件终获全胜,为张某挽回了巨大损失并避免了更多法律风险。

然而,这三年多的诉讼对张某精神上的折磨以及她为此付出的所有时间和金钱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刘永江律师认为,魏某应为其虚假诉讼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魏某明知其转给张某的资金是投资行为且已向公安机关申报,却隐瞒真相,通过虚假陈述和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有利判决。尽管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魏某也退还了钱款并撤诉,但所有判决和裁定因撤诉被撤销。这不仅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还给张某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魏某的行为极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五、律师寄语:维护正义,警惕虚假诉讼

在此,刘永江律师提醒:

面对诉讼莫轻视,置之不理失权益,

莫贪小利造假诉,违法代价终自负。

如果遇到了类似魏某的遭遇,一定要通过正确的途径寻求法律救济,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对于遭遇到类似张某情况的人,应立即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并进行分析,千万不能置之不理,否则可能后患无穷。

裁判文书





律师简介


刘永江 律师

刘永江,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一部)副主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律师,BTV法治中国栏目特约评论员,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会员。在十多年律师执业生涯中,办理、服务各类法律事务近千件,免费咨询无数,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处理各种复杂法律事务的经验。特别擅长于刑事辩护、刑事风险防范等法律事务。

部分成功刑事案例:

杨某故意伤害案,侦查阶段办理取保,后再未追究;

贾某容留吸毒案,检察院阶段办理取保;

张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因公安取证过程有瑕疵,检察院未起诉;

张某某非法制毒案,法院审理阶段办理取保,后检察院撤诉;

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察院不批捕,取保;

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院判处缓刑;

张某集资诈骗案,检察院阶段因证据不足未批捕;

张某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检察院未批捕,取保;

郭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检察院阶段未批捕,取保;

王某故意杀人案,一死两伤,建议死刑,最终判处死缓;

熊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安、检察院、法院三阶段均取保,后判缓刑;

董某假冒注册商标案,量刑区间3至7年,最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孙某涉黑涉恶案件,多个罪名共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吴某寻衅滋事案,建议量刑4年,最终判处2年6个月;

吴某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案最终认定两个罪名,建议量刑14年半,最终判处有期徒刑8年;

郑某合同诈骗案,后以转化合同纠纷为由,未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敲诈勒索、诈骗案,最终按一罪从轻判处。

殷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最后合规不起诉。张某犯诈骗罪,建议量刑4-6年,最终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时担任辩护人,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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