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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交付未过户,买家能否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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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1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抵押车交付未过户,买家能否取得所有权?

作者/谷会肖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王某将其名下的一辆本田车以11万元价格出售给任某,双方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任某支付转让款11万元,王某向其交付车辆、钥匙、行驶证及除车辆登记证之外的所有文件。为核实该车辆是否存在抵押,双方前往4S店询问,被告知该车辆系全款购车,无按揭。王某声称因车辆登记证丢失,目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双方为此共同前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登记证的丢失补办申请,并约定一周后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王某失踪。

2023年9月,任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王某履行过户手续。人民法院多次试图联系王某未果,王某通过其家人向法院提供了车辆管理所的车辆抵押证明文件,认为出让车辆存在抵押登记,转让行为无效,其仍为本田汽车的车主,要求撤销车辆买卖合同。

【判决结果】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过户手续。

【律师解读】

一、抵押登记车辆的转让行为效力判定

王某在将车辆转让给任某时,该车辆已经抵押给银行,尚有部分按揭款项未归还,银行对车辆享有抵押权,且该抵押权已登记。经过抵押登记的车辆是否可以转让,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此规定,王某即使没有获得银行同意,也没有告知任某抵押登记的情况,但是双方之间转让车辆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车辆转让之后,银行的抵押权依然存在,任某可以通过代为清偿的方式,在还清银行贷款之后消灭抵押权,获得完整的车辆所有权。

二、抵押车辆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认定

王某未将涉案车辆过户至任某名下,任某是否已经取得了该车辆的所有权?车辆登记是否是车辆所有权取得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动产的登记采用的是登记对抗原则,而非登记生效原则。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即只要车辆交付给了买受人,则买受人即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机动车物权的登记,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登记等,产生的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并不是转让行为生效的前提。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中明确“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再次明确“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从公安部两次向最高法致函的内容可以确定,机动车登记仅仅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认定依据。即机动车登记车主与所有权的实际归属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综上所述,车辆的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转移,王某在收到款项后将车辆及随车手续交付给任某,从交付开始,该车的所有权人已变更为任某。车辆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也不是判断所有权人的依据,即使车辆登记证上车主名字仍然为王某,但实际所有权人已属于任某。

三、权利瑕疵下的法律救济路径分析

王某出售给任某的车辆系存在权利瑕疵的车辆,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权权益。但这种权利瑕疵不影响双方之间的合同效力和转让行为的效力。涉案车辆在交付时已经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车辆管理机构对车辆的登记仅仅具有管理作用以及对抗第三人的作用,不是认定所有权人的依据。

王某因车辆抵押不能将车辆过户给任某,导致任某作为所有权人无法完整地享有车辆的权益,任某可以督促王某或代其清偿银行债权,消除抵押权,去除车辆过户的障碍;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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