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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未遂”到“犯罪中止” 盈科律师实现案件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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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8-0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近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简称“盈科沈阳”)高级顾问、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江庆欣,与杨晓光、臧启航律师收到当事人家属送来“专业敬业、法律精湛、尽心尽责、不负重托”的锦旗,对律师在案件办理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表示感谢。该案系一起涉嫌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承办律师通过精准法律适用、充分证据质证及刑事和解程序,最终促成案件从“犯罪未遂”变更为“犯罪中止”,当事人获减轻处罚并已回归社会。

01 案情回顾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定性争议,检察院主张当事人系犯罪未遂。律师通过全面查阅卷宗、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细节,并结合《刑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自动放弃犯罪且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重点论证:当事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意图,且未造成被害人实际伤害后果,符合“中止”的法定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案件定性作出调整。

02 办案过程

案件办理中,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协助家属与被害人沟通,推动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进行公证。此举既体现当事人悔罪态度,亦为司法机关审慎处理案件提供参考依据。江庆欣律师强调:“刑事谅解并非‘讨价还价’,而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修复社会关系的程序权利,需以事实为前提、以法律为准绳。”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当事人构成犯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戒与教育并重。本案中,当事人主动担责、积极赔偿,检察机关依法调整定性,法院准确量刑,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事人家属表示,案件处理结果兼顾法律刚性与人情温度,当事人已深刻反省,将以行动弥补过错。

03 律师观点

刑事辩护的本质是制约公权力、保障人权。即便对法定减轻情节存疑的案件,律师亦应坚守专业底线,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的妥善处理,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避免了机械司法可能引发的负面社会效应。

该案的成功办理,展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中的专业价值。盈科沈阳将继续秉持“专业、审慎、担当”的执业理念,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江庆欣律师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沈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沈阳工程学院经济管理与法学院客座教授。


杨晓光律师

毕业于沈阳工业大学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沈阳市皇姑区检察院听证员。


臧启航律师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刑事法律领域,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以精细化辩护策略和系统性控告方案维护当事人权益。执业格言“以法为盾,以理为刃;捍卫权利,守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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