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东“三打两建”十大案之首 从化特大涉黑案第一被告人黄建堂二审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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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3-24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委托事项:担任黄建堂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八罪案二审辩护人
刑事案由: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共八罪)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一审判处25年,二审成功减刑6年,改判19年
【(2013)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9号】
承办部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
主办律师:丁一元律师 主任
协办律师:杨春雁律师
主办律师评述:在我国二审改判的机率较低,特别是一些上级督办的案件。黄建堂涉黑案作为广东“三打两建”时期的典型案件,改判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律师辩护时必须有更充分的准备以及详细的说理,才能争取二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
一、基本案情
2012年广东“三打两建”十大案件之首,从化特大44名嫌疑人涉黑案第一被告人黄建堂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八个罪名。一审判决八罪并罚四十年,实际执行25年,属数罪并罚中合并刑的最高刑期。
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论证与法律意见
在二审辩护中,丁一元和杨春雁律师通过图表、图形等比较,提出辩护意见,二审法院予以采纳,具体如下:
1、其他同案犯与黄建堂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黄建堂也不是组织者、领导者。
2、组织者、领导者对该组织实施的每一起具体犯罪不应承担最重的责任。实践中,如:犯罪的起意、预谋、准备、实施等环节均由其他组织成员完成,组织者、领导者虽予认可或默许,但并未具体参与或指挥,则组织者、领导者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小于造意犯、实行犯,量刑时要有所区别。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组织者、领导者对该组织实施的每一起具体犯罪不应承担最重的责任,最终改判19年有期徒刑。在律师的努力下,成功为黄建堂减刑6年,刑罚得以大大减轻。
编辑: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