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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公司老总涉嫌职务侵占190余万元,辩护成功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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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5-03-24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委托事项:担任肖明涉嫌职务侵占案一审辩护人

刑事案由:职务侵占罪

受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宣告无罪【(2014)深宝法刑一初字第3220号】

承办部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 

主办律师:丁一元律师 主任

主办律师评述:李白诗曰蜀道难,难于上青天!用之比喻当今法院万分之一的无罪判决率毫不为过。执业26年,本律师辩护过近千起刑案,不乏取保候审、不予起诉、缓刑、改判、死刑保命等成功结果。但迄今为止,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件还暂时仅有三单。在2000、2004、2015这三年里,亲办了三单获得法院无罪判决的刑事案件。2000年,广州市工商联原部长黄志钢贪污案,两次判决15年,广东省高院两次发回重审,最终判决无罪;2004年,全国首例数量最大的熊少华运输2500公斤毒品案,一审判决无罪;2015年2月10日,深圳必爱歌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股东肖明涉嫌190余万元职务侵占案,三次开庭审理后法院认定罪名不成立,宣判当天释放。从上一次迄今历时十年之久,才又一次收到无罪判决书。

 

一、基本案情

本案的发生源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纠纷。肖明原系深圳市必爱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爱歌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在加入必爱歌公司之前已经兼任多家公司的股东,拥有成熟的客户群体。任职期间,肖明冒用公司名义和原个人客户发生供货业务或安装音响工程, 

2013年5月,必爱歌公司报警称肖明利用职务侵占公司财产。2013年12月30日肖明被刑事拘留,数月后又将另二人一并逮捕起诉。公诉机关指控肖明在销售公司产品过程中,单独或合伙通过赚取公司赠品、差价、利润这三种方式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从内销外售中牟取非法利益19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建议法院量刑6到8年。

 

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辩护工作开展与法律意见

作为第一被告肖明的辩护人,丁一元律师认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坚持为肖明做无罪辩护。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法院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重大的问题,全部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以下是辩护意见:

首先,关于指控事实和证据问题。①被告人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诱供所致;②必爱歌公司没有大客户制度;③起诉书未区分肖明的个人客户与公司客户;④肖明没有经手公司赠品,更没有侵吞公司赠品;⑤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的检材提取过程不合法,鉴定机关先入为主,假定事实,得出的鉴定结论与起诉书内容不具备关联性,不应作为定案根据。

其次,针对指控事实的法律适用问题。①肖明以个人身份签订超出必爱歌经营范围的安装工程合同,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②肖明按公司审批同意的价格与名义上的客户交易,后抬高单价售卖给真实客户,该行为并不损害公司经济利益,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另外还打出了一记组合拳:

1、成功申请辩方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从专业的角度指出本案会计鉴定不是根据基础会计事实材料得出,而是根据假定事实和被告人口供来计算,不符合行业规范。

2、对控方申请出庭作证的鉴定人进行发问,面对丁律师提出的会计鉴定意见的鉴定方法和检材不合法问题,鉴定人在庭上被问得哑口无言,居然还在庭后提交《关于自我纠正出庭作证意见的说明》。

3、成功申请三名辩方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公诉机关指控肖明侵吞公司赠品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4、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错误问题出具律师法律意见书。

5、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进行比对分析,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三、判决结果

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法院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重大的问题,经审委会讨论,全部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最终认为肖明等三人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于2015年2月10日宣告无罪。肖明最终在关押407天后等来了公正判决。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充分行使了独立审判权,此举是智慧和勇气的体现,大胆判无罪,不退检院补侦、撤诉,不看公检脸色“和稀泥”判缓刑或“实报实销”,值得点赞!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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