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两制造、贩卖毒品案死刑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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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12-3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委托事项:担任李金两涉嫌制造、贩卖毒品案二审辩护人
刑事案由:制造、贩卖毒品罪
受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死刑改判死缓((2012)穗中法刑一重字第8号)
承办部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
主办律师:丁一元律师 主任
合办律师:张承方律师
主办律师评述:家属慕名来所,丁一元和张承方律师在二审介入本案,经多次会见李金两,研究全案材料,精心准备辩护思路,全力以赴当庭劲辩,最终本案得以上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后认可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李金两参与制造、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二审辩护取得重大成功。在发回重审后,丁一元律师继续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重审法庭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被告人与同案犯苏某的贩卖毒品25公斤的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判决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得以成功保命。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称:李金两因涉嫌贩毒逾25公斤、制造毒品25公斤,被公安机关在制毒窝点所在大楼的停车场抓获。本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李金两制造和贩卖毒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李金两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财产。李金两命悬一线。
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论证与法律意见
辩护人经查阅全案卷宗和多次会见李金两,了解本案案情,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指控李金两向苏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5千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宗犯罪不应认定。
2、指控李金两向“阿初”贩卖毒品(冰毒半成品)的证据严重不足,该宗犯罪亦不应认定。
3、指控李金两与黎某共同制造毒品同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宗犯罪亦不应认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认定李金两贩卖(二宗)、制造毒品(一宗)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存在诸多疑点,根据疑点利益应归于被告,在此情况下对其定罪不符合证据规则。
三、判决结果
李金两因本案被羁押近三年,经历了一审判处死刑和二审发回重审,精神上承受了极大的压力。丁一元律师本着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出发,向法院陈述了案件存在的疑点、证据问题,法院综合案件听取了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定性、主观罪过、毒品数量认定等问题。结果广州中院重审后改判死缓,被告人成功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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