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如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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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5-05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险如何赔付?
作者/鲁蕊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2日3时20分许,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年9月1日,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件认定为工伤。XX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A物流公司发放了王某工伤的一次性伤亡补助金847,180元,丧葬补助金38,166元,合计885,346元;另,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按照王某父母及子女986.28元/人/月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给王某家属。A物流公司扣除相应款项向其家属履行了赔偿责任后,认为此次事故属于雇主责任险的承保范围,所有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物流公司与B公司签订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一份,保险期间自2020年5月15日零时起至2021年5月14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责任为雇主责任,雇员工种为司机,雇主责任险清单中列明了包括王某在内的雇员名单。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A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A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人A物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因工死亡的,赔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需额外赔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案中,A物流公司已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根据A物流公司的申请将王某死亡认定为工伤,并发放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以及按月向王某供养亲属发放抚恤金,A物流公司无需额外赔付其他费用。
二、雇主责任险系财产保险,应当遵循损失填补原则
雇主责任保险的性质为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损失填补原则是其基本原则之一。
本案中,A物流公司与王某近亲属刘某签订的《赔款协议》约定,将从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的工伤赔偿金扣除相应款项后支付给刘某。该款项来源于工伤保险基金,是王某因工伤死亡后依法所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A物流公司并没有额外支付费用,未发生任何损失。故而A物流公司要求B公司予以赔付此费用,与财产险损失填补原则相悖。
三、雇主责任险系商业保险,具有选择性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程度比较灵活, 赔偿限额以及承保范围与保费有着直接关系,由雇主进行选择。假如雇主与保险公司约定,雇主在从保险基金中获取赔偿后可以由雇主责任险再进行赔偿,此种约定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私法自治原则,雇主即可根据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本案中,A物流公司与B公司双方并未进行上述约定,且A物流公司主张适用合同第三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B公司按照涉案保险责任限额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可知,B公司向A物流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前提为,A物流公司对王某的死亡依法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在此案中,A物流公司并未在工伤保险基金外承担赔偿责任,故而A物流公司要求B公司予以赔付,超出了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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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鲁蕊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金融保险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律师一日一法》副主编、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创赢人生》栏目特聘客座律师,参与编辑专业书籍《劳动争议调解案例解析及实务指引》。曾服务于多家保险公司,代理数百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代理某航空公司与保险公司财产保险纠纷案件,争议标的1亿元;代表某财险北京分公司应诉参加原告起诉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保险公司胜诉等。专业领域:保险法、公司法、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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