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姻是否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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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3-22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姻是否可以撤销?
作者/刘涛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罗某和黄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双方于2020年7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罗某给予黄某及其黄某父母共7.68万元作为结婚彩礼。婚后一周左右黄某突然离家出走,罗某多次寻找黄某未果。直至2021年7月,罗某才从黄某父母口中得知黄某婚前就患有比较严重的精神疾病。
2022年1月,罗某以黄某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与黄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黄某及黄某父母返还彩礼金总共7.68万元。
【判决结果】
一、撤销原告罗某与被告黄某的婚姻关系;
二、责令被告黄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金7.68万元给原告罗某。
【律师解读】
一、关于婚姻的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综上,在我国因受胁迫结婚和婚前隐瞒精神疾病的,才属于婚姻关系可撤销的情形。
本案中,黄某突然离家出走,在罗某多次寻找未果时,黄某父母才告知黄某婚前就已经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黄某在知道此事后,于一年内提出了撤销婚姻关系,合理合法。
二、为何返还彩礼?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黄某在与罗某办理结婚登记前后,罗某不知晓黄某患有精神疾病,在黄某出走很久后,其父母才如实告知。因此婚后黄某因病发离家出走,导致双方婚后无法共同生活,是黄某过错造成的,并非罗某原因,故罗某属无过错方。
综上,本案中因黄某故意隐瞒婚前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情况,所以依法判决撤销罗某与黄某的婚姻关系。因黄某的过错导致婚姻关系撤销,所以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及黄某父母共同返还彩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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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涛,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说法案例集(1)》《律师说法案例集(3)》《律师说法案例集(4)》《律师说法案例集(5)》副主编。律师执业二十余载,曾担任国有企业、大型私企、银行等的法律顾问,擅长代理房地产、金融、工程等领域的各类案件,成功代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累计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数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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