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分享会圆满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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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9-05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2025年7月21日,《住房租赁条例》全文正式公布,并将于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对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以及推动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建立具有深远意义。
2025年8月28日下午,盈科深圳工程与房地产中心房产法律事务部组织专题讲座活动,由房产法律事务部秘书长康云霞律师主讲,分享《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聚焦政策背景、核心条款,并展开实务探讨。活动由房产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王丽君律师主持。
▲ 主持人:房产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王丽君律师
▲ 主讲人:房产法律事务部秘书长康云霞律师
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问题,《住房租赁条例》主要从出租承租活动、住房租赁企业行为、经纪机构行为、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条例》明确,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对于出租房屋的要求,《条例》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目前深圳市的标准为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
对于租赁合同的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对于出租人的要求,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拟出租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其具有合法出租权利的材料,并配合承租人依法查询、核实拟出租住房屋有关信息,并核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拒绝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
对于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等,《条例》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事转租经营的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
除逐条解析外,沿着《条例》的脉络,康律师还与与会者进一步探讨“日租房、时租房等是否适用本条例”“深圳城中村房屋是否适用本条例”“违反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否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断水断电是否属于暴力腾房”“出租人能否随时带客看房”等在租赁活动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实务建议,获得大家的热烈响应。
本次讲座以 “政策+实务” 形式帮参会者快速掌握《条例》要点,今后,盈科深圳工程与房地产中心将继续举办类似活动,搭建专业学习、业务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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