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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型科创企业如何挑战国际行业巨头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以某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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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4-1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目录

摘要与关键词

一、引文1. 涉及的知识点2. 案件背景介绍3. 本案基本情况

二、与某机械设备相关的背景知识1.  某机械设备的概念2.  某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3.  高性能工具的加工特点4.  我国某机械设备的研发现状

三、本案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1.  本案的判决结果2.  法理分析(1)B公司是否存在侵犯A公司R软件的行为?(2)B公司需承担的赔偿数额应如何计算?

四、本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的原因分析

五、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解决途径1. 树立知识产权合规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2.了解目标国家相关产品涉及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定3.关注当地市场的知识产权预警信息4. 在国际贸易中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条款5. 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6. 调解是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效手段

六、结语相关规定

摘要与关键词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我国中小型科创企业与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产生经贸合作,随之出现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结合笔者代理的一起涉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这起案件中,中国企业在充分尊重某国A公司知识产权的同时,勇于拿起中国的法律武器,另辟蹊径,有礼有节地向国际行业巨头发起挑战,使得案件得以和解而圆满解决。通过本案,笔者因案制宜,为中国B公司提供一种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全新思路,并以此助力我国中小型科创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某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涉外纠纷。

一、引文

1. 涉及的知识点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3)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

2. 案件背景介绍

某国A公司于2017年7月开发完成R软件,并在某国合法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软件可用于生产和修磨各种复杂、精密的工具。

中国B公司为某机械设备生产商,可生产某机械设备。

根据某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可知,利用某机械设备加工生产各种产品时,核心部分就是要将数字模型转化为设备运动的控制指令,而这一过程需要由某机械设备配套的软件来完成。可以说,没有软件的支持,某机械设备将无法完成上述编程、传输、控制及监控等步骤,也就无法进行正常的加工操作。

所以,中国B公司生产的某机械设备必须配套相关软件才能实现加工、生产工具的工作,而某国A公司生产的R软件因高精度、便于操作等优点,在中国的相关市场上占有绝对的市场份额。

3. 本案基本情况

2021年4月,A公司认为B公司生产销售的Q型号某机械设备配套使用盗版R软件,遂将B公司起诉至某中院,要求:B公司删除或销毁其持有的R软件侵权复制件及其载体;B公司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X万元并承担维权合理开支XX万元。

经A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到B公司现场进行证据保全,从Q型号机械设备上提取到若干软件,在源代码文件中查阅文件属性,显示著作权人为A公司、产品名称为R软件、文件版本为4.2.1。

一审中,A公司主张参照R软件的许可使用费计算赔偿额,并提交其与客户签订的采购订单作为赔偿计算依据,主张R软件的采购单价约XX万元;根据A公司提交的公证材料,B公司Q型号设备至少销售XX台。经计算,B公司的侵权获利超过千万元。A公司实际主张XX万元。

2023年4月,一审法院做出判决,认定B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但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定R软件的采购单价及Q型号设备的销售数量,遂酌定赔偿经济损失X万元和合理支出10万元。

A、B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A公司重点举证R软件采购单价的计算方式,说明一审法院对采购单价的认定有误。

2024年11月,A、B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与某机械设备相关的背景知识

本案是某机械设备领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为了便于理解本案相关内容,本部分简单介绍与某机械设备有关的背景知识,有助于对法律问题的探讨。

1.  某机械设备的概念

某机械设备是一种装配有计算机控制系统的自动化设备。该控制系统能够逻辑地处理具有控制编码或其他符号指令规定的程序,并将程序编译为数字代码,通过信息载体输入计算机控制系统,经运算处理后发出各种控制信号,控制设备的动作,以此按设计图纸要求的形状和尺寸,自动地将零件加工出来。

该机械设备解决了复杂、精密、小批量、多品种的零件加工问题,是一种高效能的自动化设备,代表现代设备控制技术的发展方向。

2.  某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

根据上述描述可知,利用某机械设备生产各种零件时,核心环节就是要将图纸设计的数字模型转化为设备运动的控制指令,而这一过程需要由机械设备配套的计算机控制系统来完成。

具体来说,首先需要将图纸中零件的三维几何模型转化为数字模型,再根据数字模型编写程序,然后将程序转化为机械设备的控制指令、传输给设备各个执行机构,使设备按照预定的轨迹和速度完成零件加工工作。此外,计算机控制系统还负责实时监控设备的运动状态,如位置、速度、加速度等参数,以确保加工精度和安全。可以说,没有计算机控制系统的支持,某机械设备将无法完成上述的编程、传输、控制及监控等步骤,也就无法进行正常的加工操作。

3.  高性能工具的加工特点

随着现代制造技术的发展,行业对高性能工具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整体式高性能工具因其良好的切削性能和服役寿命成为航空航天、医疗器械、精密模具、电子通信等高端制造业不可替代的“利器”。高性能工具通常具有基体材料硬度高、空间几何形状特征复杂、制造成型几何精度高、表面质量要求高等特点,必须采用高性能的某机械设备才能加工成型。

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使用通用计算机控制系统来操作某机械设备就远远达不到高性能工具的加工要求,必须使用专业的配套软件。专业软件作为某机械设备的“大脑”,控制着设备部件的运动轨迹、给进速度等核心工艺参数,对工具加工成型的精度和质量起到决定性作用。

某机械设备配置的专业软件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机械设备制造商为其制造的某机械设备自主开发的配套软件,另一类是由专业的软件公司开发的、可以适配多家公司生产的某机械设备。本案中A公司研发的R软件,属于上述第二类配套软件,即由专业公司研发、可以适配多种机械设备。

4.  我国某机械设备的研发现状

我国在21世纪初期开发的某机械设备,大多采用主机自行制造、软件系统进口的方式。这种研发方式成本很高,而且由于某机械设备通用的计算机控制系统并不集成专业配套软件,难以实现工具(特别是复杂工具)的加工。目前,我国某机械设备的生产厂家也在积极与国内各科研院所合作,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配套软件。

但高性能工具的数学结构模型极为复杂,高精度、高效率、操作方便、可视化效果好、生产修磨一体化的高端配套软件仍被国外公司垄断,相关软件研发在国内尚属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该行业所用高端配套软件几乎全部来自进口,在付出高昂成本的同时,系统维护甚至产品信息还必须受制于人,间接导致软件自主研发和创新受制于人。

三、本案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1.  本案的判决结果

根据一审法院在B公司现场勘验时从Q型号设备上提取的软件,其软件安装文件夹中,多个源程序代码的文件属性均显示,著作权人为A公司、产品名称为R软件、文件版本4.2.1。

结合A公司公证提交的B公司产品宣传册,产品宣传册中Q型号设备的产品参数信息明确显示标准配置含有R软件;A公司公证提交的B公司官网宣传亦表明Q型号设备的“标准配置”描述中包括R软件。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在其销售的Q型号设备上复制了A公司的R软件,其目的在于将该软件运用在经营活动中并获取利益,且该使用行为并未取得A公司授权,侵害了A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对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的销售数量在现有证据情况下难以确定,故难以按照A公司主张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考虑到B公司规模较大,B公司生产的该类机械设备必需配套相关的工具软件,综合考虑R软件的知名度、市场价格,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等多重因素,一审法院酌定B公司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X万元和合理支出10万元。

2.  法理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B公司是否存在侵犯A公司R软件的行为;如果存在侵权行为,B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围绕该争议焦点,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B公司是否存在侵犯A公司R软件的行为?

根据一审法院在B公司现场勘察的情况,B公司在其公司展厅中展示的一台Q型号设备中确实安装有R软件,存在侵犯A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B公司抗辩称,其仅在展示的一台Q型号设备中安装R软件,目的是学习该软件。其他销售的Q型号设备均未安装。

对此,笔者认为,结合Q型号设备的使用特性,如果不安装软件该机械设备将无法加工精密工具,即客户购买该设备的根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由此可以推定Q型号设备需安装配套软件;同时,B公司在产品宣传册、公司网站等多处均宣传其Q型号设备均安装有R软件,而B公司并未取得A公司的授权,由此也可以认定B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2)B公司需承担的赔偿数额应如何计算?

本案中,A公司主张按照R软件的许可费来计算赔偿额,许可费使用A公司与他人签订的R软件采购订单中的销售价格,侵权数量以B公司销售人员在展会上的陈述、其官网发布的销售数量作为计算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提交的采购订单中,软件版本包括4.0、4.1、4.2等、而价格区间从1万美元至3万美元,差距明显较大;B公司在推销中夸大实际销售数量属于常见情形,现有证据无法准确认定侵权数量。一审法院遂综合考虑R软件的知名度、市场价格,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等多重因素,酌定B公司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X万元和合理支出1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A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判赔额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补充提交银行付款记录等证据,补强一审证据中采购订单的证明力。在二审庭审中,法官也重点审查了该问题,详细核算A公司采购订单中的价格,初步确定一审判决对R软件采购单价的认定有误。

四、本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的原因分析

如前所述,二审法官在庭审中已基本认定A公司主张的R软件采购单价,再结合B公司公开宣传的销售数量,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增加赔偿额几乎已成定局。那为什么本案中A公司最终能与B公司握手言和、以调解方式结案呢? 

笔者在承办本案前,根据在案证据已经向B公司明确分析:B公司的侵权行为是事实存在的;二审法官极有可能改判,增加赔偿数额。但笔者也了解到,B公司曾与A公司洽谈采购正版R软件,后因A公司销售R软件的价格过高,同时还设置多种门槛条件,最终未能就采购R软件达成一致。笔者经过分析认为, A公司在相关市场上很可能具有支配地位,同时A公司很可能存在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获取高额利润。如果以此作为突破口,很可能会使本案二审结果发生变化。B公司慎重分析后,决定委托笔者承办本案,并采纳笔者的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笔者首先对A公司在中国开展的业务进行详细分析,并科学地界定相关市场;通过进一步调查,获取了全球范围内某机械设备行业的专业软件生产商在我国销售配套软件的情况、国内该行业各大生产企业的采购数据、相关公司发布的财务报表及招股书、行业的新闻报道、协会的公开数据等详实的材料;在此基础上经过科学统计,认为A公司生产的R软件在相关市场上占有超过50%的市场份额,推定A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由于某机械设备必须配置配套软件才能加工精密工具,而A公司占有如此巨大的市场份额,其完全可以控制销售渠道,导致某机械设备的生产厂商对A公司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而且本行业存在较高的技术壁垒,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并与A公司形成有效竞争。因此,可以认定A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同时,笔者经过分析认为,A公司为了达到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目的,分别实施了搭售商品、不公平高价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滥用行为破坏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环境,严重损害了包括B公司在内的相关某机械设备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对众多国内消费者造成实质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以上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笔者选聘经济专家测算A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并代表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诉,要求A公司就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向B公司赔偿损失。

功夫不负有心人。面对中国B公司提交的强有力的证据,在多重努力下,A公司终于在本案庭审明显占优的情况下同意与B公司和解。双方经过3个多月的艰苦谈判,最终就和解方案达成一致,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五、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解决途径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外企业间的经济活动日益密切,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其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占有相当比例,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领域。笔者认为,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应注重以下方面,妥善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1. 树立知识产权合规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企业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手段,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规则。以商业秘密为例,在员工培训及聘用过程中,对曾经任职于竞争对手的人员,要明确禁止其使用前雇主的机密信息或者专有信息,着重强调员工对前雇主和现雇主均承担保密义务,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同时降低被竞争对手指控的风险。

2.了解目标国家相关产品涉及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定

如果不了解相关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定,企业可能面临知识产权在产品输出国、转运国等地域被他人请求无效,或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风险。企业应当深入了解目标国家知识产权确权机制和立法、执法机制,在进入国外市场前深入研究并做好布局申请,提前评估潜在风险,尤其要加强市场可行性研究并建立企业内部合规机制。

3.关注当地市场的知识产权预警信息

产品已经进入当地市场后,企业应当积极关注预警信息,定期对产品出口国、转运国相关知识产权状况(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或在先申请等情况)进行检索,或商请合作伙伴及时提供风险预警,掌握产品输出过程中涉及的司法区域相关知识产权的情况,了解市场情况和政策更新动态,避免由于商品所涉知识产权与出口国存在冲突而引起的风险。

国内企业将产品在境外参展时,必须对出口目标国进行专利预警分析,依照当地法律和相关政策进行风险调查,避免对目标国已授权的相关专利构成侵权,进而导致无法出口和销售的严重后果。

企业应当对其所属店铺产品所使用商标、产品图片、产品技术情况进行排查和检索,以了解本店铺产品存在的潜在风险点,并关注该方面的预警信息。

4. 在国际贸易中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对于贴牌生产的商品,企业应当在签订合同前要求定做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仔细审核对方提供的商标文件,规范贴牌生产中商标标识的标注行为,并在授权许可使用商标后及时进行备案。

若企业涉及自主研发技术或自主商标,企业必须重视权利保证,与员工及进出口合同的相对方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例如,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重点明确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合理分配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重视知识产权授权许可条款的设置和/或优化,包括:1)授权合同相对方使用企业知识产权的,明确授权许可使用的范围以及条件;2)使用合同相对方知识产权的,要求合同对方承诺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合规性,同时加强对权利证明文件(包括权属证明文件、权利人同意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知识产权的授权等)的审查;等等。

5. 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企业要充分了解法律,增强法治意识。面对相关的知识产权调查、诉讼,要勇于运用法律的武器来应对。

收到相关律师函、平台通知、法院通知后,应及时选聘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对:1)查清对方的知识产权权利状况,做到知已知彼;2)确属侵权的,应主动删除、下架被控侵权产品,通过律师与对方和谈或积极应诉;3)属于恶意投诉的,向平台提供不侵权证明并与平台进行交涉。

拥有行业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业应当及时跟进国内与国际相关法律与知识产权政策所规定的标准,预防知识产权垄断风险。在专利许可使用等过程中注意专利许可费用的限度,保证许可请求在无正当理由下不被拒绝,避免对相关市场中的竞争产生限制,在标准许可中出现过高定价、歧视许可等限制竞争的行为。

6. 调解是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有效手段

应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往往耗时长、费用高,相比之下,通过和解方式妥善解决纠纷往往是一种有效手段。2021-2023年美国针对中国企业进行的“337调查”案件,有41起终止调查,其中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有13起,约占32%。



目前,国际商事调解已经成为国际经贸活动中专业的、市场化的调解方式,已有多家颇具影响力和公信力的调解组织,如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等。调解相对诉讼来说,具有解决结果可控,利益、诉求多样化,一揽子解决多国、多项知识产权纠纷,结果保密等优势,可以作为企业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

六、结语

本文通过笔者承办的一起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为读者提供一种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全新思路,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实现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目的。

事实上,不仅是在本文涉及的某机械设备行业,在过去多年时间中,我国企业遭受国际行业巨头垄断高价和搭售盘剥的情况较为普遍,已经付出了高昂的成本,并因此推高了产品的市场价格,最终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笔者也借本案警告国际行业巨头,在中国获取高额利润的同时,应该尊重中国法律,遵守通用的商业道德。

当然,本文不是要为我国企业的侵权行为开脱责任。在我国企业在成长过程中,的确需要借助国际行业巨头的先进技术,才能快速、健康的发展。因此,笔者建议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行业发展实现双赢。在面对国际行业巨头发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笔者希望承办律师能综合运用各类法律知识,多视角、全方位地为企业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一、《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八)计算机软件。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四十六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


王俊林 | 律师

王俊林律师,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盈科全球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曾任国际商会竞争委员会并购控制报告工作组中方专家、中国贸促会第二届经贸摩擦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

王俊林律师长期专注于竞争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及民商领域的诉讼实务及研究,擅于处理上述法律领域涉及的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合规风险控制等。业务范围包括对企业竞争行为分析及抗辩、反垄断民商诉讼及调查、并购交易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网络安全及数据保护、重大民商事诉讼仲裁、合规管理及培训等。

王俊林律师2018年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名录,2020年入选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

王俊林律师曾联合主编《反垄断法案例评析》(副主编,2012/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竞争法:规则与案例(第1辑)》(联合主编,2016/10法律出版社)、《竞争法:规则与案例(第2辑)》(联合主编,2020/12法律出版社)、《商业秘密保护实务及案例精解》(2022/8法律出版社),发表专业文章20多篇。


石陇辉 | 律师

石陇辉律师,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盈科全国文化传媒与体育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曾获盈科全国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2022年度知识产权新锐律师”称号。业务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相关诉讼。

法律咨询电话: 400-700-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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