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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 | 智力成果保护方式选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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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4-16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如何保护智力成果,是智力成果产生之中或之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般来讲,智力成果保护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进行保护,也可以选择非专利方式进行保护,如商业秘密、著作权等。同样的一项智力成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予以保护。

今天我们就讨论一下,智力成果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选择考量。

首先,智力成果属性的多重性为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础。

现代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智力成果的不同属性拟制的法定权利。比如说,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对象是能够解决相应问题、产生相应技术效果、由多个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是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产品设计;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是有秘密性、商业性和保密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予以呈现的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著作权的一个分支,其保护的对象包括计算机程序(含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及有关文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对象是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从不同的角度看,智力成果会呈现出不同的属性、显现不同的形式,进而可以通过不同的权利予以保护。

比如,涉及软件的智力成果,呈现形式可能是计算机数据和指令,但其应用可以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这样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本身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象进行保护,进而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同时,对于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可以抽象形成技术特征,并基于技术特征组合形成适合的技术方案,通过申请发明专利予以保护。需要注意的,软件代码本身不能作为发明专利保护的对象,但软件代码运行过程中体现的“技术方案”才是发明专利保护的对象,因此,在通过申请发明专利进行保护的时候,需要将软件中的具体计算机数据和指令转换为技术特征,即通过文字描述,以技术特征的方式进行呈现,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下面是一件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部分内容,就是将具体计算机数据和指令转换形成的技术特征:

1.一种家校互通通讯方法,其特征在于,预置的通讯数据库存储多个用户的数据,至少部分用户的数据之间形成消息发送者和消息接收者的关联关系;所述通讯数据库中,对应所述用户还设置有在线标识的数据,以表征对应所述用户是否在线;

所述家校互通通讯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S210,发送用户通过终端形成目标消息,所述目标消息包括发送用户和消息内容的数据;

S220,根据目标消息中的发送用户的数据,在所述通讯数据库中确定关联接收用户的数据;

步骤S225,将所述目标消息及所述关联接收用户的数据存储在预定的消息数据库中;所述消息数据库中,对应所述关联接收用户及目标消息设置有发送标识的数据,以表征对应的目标消息是否向对应的关联接收用户发送;……

再比如,如果一项智力成果不仅可以解决一定技术问题,并产生相应技术效果的形状或构造,这些形状或构造也以产品的外观呈现。这些形状或构造可以抽象为技术特征,抽象形成的多个技术特征集合可以形成技术方案,可以通过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予以保护;同时,形状或构造形成的产品的整体或局部外观也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予以保护。

下面是CN302886502S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图片:


对应该产品的CN203723838U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组合式衣帽架,包括至少三根架杆和至少三根挂杆,其中,所述架杆沿周向排列,所述挂杆连接在相邻的两根架杆之间;其特征在于,每根挂杆的一端连接在其中一根架杆上,该架杆上设有让挂杆的该端插入的第一连接孔;该挂杆的另一端朝相邻的另一根架杆延伸并穿过该架杆,该架杆上设有让该挂杆的另一端从其中穿过的第二连接孔。

还比如,涉及集成电路设计的技术成果,除了可以就集成电路设计进行登记,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还可以就其技术方案的创新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文献号为CN103733245B的发明专利就是对集成电路的创新设置,其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节省电路面积的显示面板的驱动电路,其特征在于包含:

多个数字模拟转换电路,其分别转换一输入像素数据而产生一像素信号;

多个驱动单元,分别耦接上述数字模拟转换电路,依据该像素信号,而产生一驱动信号,并传送该驱动信号至该显示面板,以显示画面;以及多个升压单元,分别耦接上述驱动单元,并产生一供应电压,且分别提供该供应电压至上述驱动单元。

智力成果本身所具有多重属性决定了可以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不同,通过多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其次,具体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不同导致有必要通过相应类型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保护。

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相应地,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也具有无形性。为了使知识产权具有“类物权”的性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呈现,必须有“形而上”的方式存在,才能进行确权,最终为侵权提供确定的基础。因此,无论哪种知识产权,必然要以一定的形式呈现并确定。比如,要通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对技术成果进行保护,必然要形成确定的“权利要求”;要通过著作权对作品进行保护,作品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固定等等。

以下是典型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涉及的主要因素,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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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表内容,就智力成果保护方式的特点及选择的考量因素补充说明如下:

1、从知识产权的呈现形式与具体智力成果差别的角度来看,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具体智力成果之间差异最大,这种差异使得通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需要专业的专利代理师对智力成果进行抽象概括,才能形成合适的专利申请文件,获得适合的保护范围。专利代理师的参与能使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强度较高,侵权方规避难度较大,也更容易实现积极的保护效果;但同时也意味着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对创新性要求较高,获得知识产权证书(专利权证书)的审查周期较长。因此,对于创新程度较高的智力成果,可能需要优先考虑通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相对应,如果智力成果创新程度不高,可能选择其他方式予以保护。再进一步的,如果智力成果创新仅涉及表现形式,就需要考虑通过著作权及外观设计专利予以保护。

2、从保护期限上来讲,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智力成果,理论上没有期限的限制,但需要以适合的保密方式作为支撑,以避免非正当的获取、披露,进而利用商业秘密权实现长远的垄断利益。由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要保持“非公开性”,因此,对于在经营活动中无法避免 “公开”的智力成果就不适合通过商业秘密获得保护。如涉及大众使用的、产品结构类的智力成果,大概率无法在正常商业经营的过程中使智力成果保持“非公开”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专利权予以保护这种结构类的智力成果,可能是最优选的方式。

3、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而言,在集成电路方面的智力成果,需要尽可能地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才能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获得比较强的保护,即可以禁止他人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如果涉及技术创新,也尽量尝试通过发明专利权进行保护。如果即未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也没有通过专利予以保护,不然的话,只能寄希望于著作权进行保护了。

加强智力成果保护,利用不同知识产权对智力成果进行比较周密的保护,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探索。

作者简介


李兆岭 | 律师

李兆岭律师,盈科北京律师,拥具有理工和法学双重理论功底,现任中恒矿联法律顾问。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矿产能源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涉矿并购、矿业合规、技术案件争议解决等。

张显益 | 律师

张显益律师,盈科北京律师,现任中恒矿联法律顾问。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企业合规管理及风险防范,矿业技术保护、矿业权交易中的风险评估、矿业项目投融资法律架构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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