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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香港与内地婚姻家事判决互认与执行流程汇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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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10-16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地婚姻家事判决在香港

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流程

引  言

在上期文章中,笔者深入剖析了香港家事判决在内地便捷化申请认可执行的全链路流程,揭示了司法协助在跨境婚姻家事纠纷解决中的重要实践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跨境司法协同机制的认知拼图,本文将目光转向相反方向,聚焦内地家事判决在香港申请认可执行的具体路径。笔者依据《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同样以直观的流程图形式,系统梳理内地判决在香港的认可与执行流程,为有需要的当事人以及从事涉港家事法律实务的专业同仁提供全面、详尽的实务指引。

流程总图


各环节流程

一、申  请

1.基本要求

管辖法院

区域法院(家事法庭),区域法院可将登记申请移交原讼法庭

申请期间

状况相关命令——判决生效后任何时间

看顾相关命令——判决生效后任何时间特殊:如有不履行判决情况,应在该情况首次出现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

赡养相关命令——一般情况下两年

(关于以上类型命令的释义详见《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附表 2)

可受认可案件类型中

1.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2.离婚纠纷案件;

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4.婚姻无效纠纷案件;

5.撤销婚姻纠纷案件;

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

7.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8.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

9.抚养纠纷案件;

10.扶养纠纷案件(限于夫妻之间扶养纠纷);

1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12.监护权纠纷案件(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

13.探望权纠纷案件;

1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可申请文件类型

2022年2月15日或之后作出或生效的:

内地法院生效判决(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

由内地民政部门发出的离婚证

2.具体申请

申请香港法院认可所需提交材料

申请登记(生效判决)

一般材料:

誓  章

须列明:

(1)当事人基本信息(姓名;通常地址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

(2)判决中的所有指明命令以及对就哪些指明命令提出申请登记;

(3)判决系在内地作出,可在内地强制执行,属于生效判决;

(4)属于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

(5)香港法院或法庭是否正在处理同样诉求的诉讼;

(6)如有关指明命令获登记,该项登记不会根据《条例》第 16 条作废1,亦不可根据该条作废;

(7)相关利息及费用

(8)送达登记/承认通知书的方式;

(9)有关判决可强制执行的相关证据。

注1:《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十六条——须将登记作废的理由:包括本文中所提到的审查环节抗辩理由,以及《条例》第 1 或 2 分部的任何条文不获遵守、原判决已依据按内地法律进行的上诉或再审而失效的情况。

公司申请人的身份证副本,如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则须附有申请人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副本(经公证或以其他方式按照该证明文件发出地的法律认证);

有关内地判决的文本(经内地判案法院盖章);

由内地判案法院发出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是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并在内地生效;

草拟登记令。

注意:以下特定命令在一般申请材料的基础上还需要在誓章中附加额外说明。

1.看顾相关命令:

(1)是否出现不遵从该命令的情况以及该情况首次出现日期;

(2)是否申请过强制执行及具体情况;

(3)如发生逾期提交申请的情况,则须提出准许申请并说明超时申请原因、申请人曾采取哪些行动宣示其权益;

2.涉及款项支付的赡养相关命令:

(1)被强制执行一方的财产详情以及财务状况

(2)款项支付或义务履行完成日期,无则列明该判决生效日期;

(3)截至提出登记申请当日,尚未支付的款项金额和未履行义务的详情;

(4)如发生逾期提交申请的情况,则须提出准许申请并说明超时申请原因、申请人曾采取哪些行动宣示其权益;

3.一方缺席审讯下作出的内地判决:

(至少存在以下一种情况)

(1)按照内地法律缺席方收到传票但未出庭;

(2)判决上述明缺席方缺席审理的情况;

(3)缺席方是申请人

4.指明命令曾获登记的情况:

(1)是否有任何先前已登记命令,且登记已作废

(2)当前申请是否就某先前已登记命令(其登记已作废者)提出,如是则须述明该项登记的作废理由

(3)须附有所有先前登记令及所有将任何先前已登记命令的登记作废的命令的文本作为证物;

申请承认(离婚证)

誓章:包括双方姓名、住址;该离婚证在内地有效;附同订明费用;

申请人的身份证副本,如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则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副本(经公证或以其他方式按照该证明文件发出地的法律认证);

有关内地离婚证的副本 (按照内地法律公证);

草拟承认令。

二、审  查

1.被申请人抗辩理由

关于法院判决:

未经合法传唤:根据内地法律,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

欺诈:判决以欺诈方法取得;

重复受理诉讼:香港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内地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

法院已作出判决:香港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就同一争议所作出的判决;

违背法律原则或公共利益:香港法院认为认可和执行内地法院判决明显违反香港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未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内地判决未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关于离婚令:

无效:内地离婚证无效;

欺诈:内地离婚证以欺诈手段取得;

2.收  费

登记申请 $1,045;

寻求承认申请 $1,045;

寻求香港判决的经核证文本的申请$125;

(司法常务官如在某个案中认为合适,可减收、免除或延迟收取以上费用)

三、法院作出登记/承认

送  达

申请人负责送达

四、救济途径

方式

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作废登记令/承认令送达

时间

登记令/承认令上载明的法院指定期限内

材料

提交证明登记令/承认令应当作废的相关资料/证据

五、执  行

时间

申请作废登记令/承认令的限期届满后;

申请作废的程序结束后(如果被申请人提出相关申请)

对象

原讼法庭——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区域法院——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

材料

誓章,注明已送达登记/承认通知相关文书;

香港法庭作出的相关命令

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内容

截至作出誓章当日,有关内地判决在内地仍属生效、该已登记命令未被履行、未申请其他强制执行程序;

被强制执行人的财产详情和财务状况

结  语

两年的实践中,内地的安排与香港方面对应的条例和规则促进了两地法律体系的交融与对接,也提升了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结果的互认与执行效率。通过研究,笔者团队将继续不断强化对跨境婚姻家事案件司法协助机制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并落地相关法律服务产品,为专业、高效、快捷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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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楚欣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朱楚欣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盈科深圳家族传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广东省涉外律师先锋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律师库入库律师。

从业近十年以来,深入研究婚姻继承家事诉讼与法律顾问服务业务。近年来,就高净值人士私人信托、遗嘱信托、意定监护、家族企业的家族信托设立以及移民税务筹划等领域进行拓展,曾参与承办多宗重大疑难婚姻家事诉讼案件及私人财富传承专项服务。


吴嘉颖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大学2021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参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建瓴律师团队“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互相认可和执行”项目研究。

法律咨询电话: 400-700-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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