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看电影《二十条》,说一说宋代的正当防卫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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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2-2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春节档电影《第二十条》在演艺圈火了,在法律界也火了。【律政勇杰】觉得,影评已经层出不穷,何必拾人牙慧,索性在故纸堆里翻一翻我国宋代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奏请朝廷建议修订法律获准,并于同年七月完成,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宋刑统》第十八卷“贼盗律”之“夜入人家”条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翻译:“夜里无缘无故闯入他人家中的行为是犯罪,处刑是“笞四十”(无故侵入私宅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非法侵入住宅的人被屋主立即杀死(屋主属于正当防卫),屋主无罪。如果屋主明知闯入私宅的人不是故意侵犯,但将他杀伤,屋主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以斗殴致人伤害罪减二等处罚(屋主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对案件发生有一定责任,对屋主应当从轻处罚)。如果入侵私宅的人已经被屋主制服,屋主还将他杀伤,以斗殴致人伤害罪处罚,如果屋主杀死了入侵私宅的人,处以流刑(屋主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或者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对屋主应当减轻处罚)。
在“夜入人家”条中,还用答疑的方式进行了补充规定。问曰:“外人来姦,主人旧已知委,夜入而杀,亦得勿论已否?”答曰:“律开听杀之文,本防侵犯之辈。设令旧知姦秽,终是法所不容.......若其杀即加罪,便恐长其侵暴,登时许杀,理用无疑”。
翻译:假如屋主事先知道他人会在夜间侵入自己的住宅,从而提前做好了准备,将非法侵入住宅的人杀死,屋主同样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就是防止侵犯私宅这种丑恶的犯罪行为,如果对预先做好防备的屋主定罪处罚,恐怕会助长他人入侵私宅的暴力行为,所以允许屋主实施正当防卫将非法侵入住宅的人杀死,依照法律不构成犯罪。
《宋刑统》第二十一卷“斗讼律”之“斗殴故殴故杀”条规定:“诸斗,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后下手理直者,减贰等。至死者,不减”。并举例:“假甲殴乙不伤,合笞四十,乙不犯甲,无辜被打,遂拒殴之,乙是理直,减本殴罪贰等,合笞二十”。
翻译:(除了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斗殴,都被对方殴打造成伤害的,根据各自受伤的情况按照法律定罪处罚。但是,如果后动手的人理由正当充分的,应当从轻处罚。但是,如果后动手的人把人打死了,不能从轻处罚。比如,甲殴打乙没有造成伤害的,对甲的处罚是打四十板子,乙没有侵犯甲,无缘无故被甲殴打,乙还手将甲打伤,是有道理的,应当从轻处罚,对乙的处罚是打二十板子(防卫过当)。
像电影《第二十条》里妻子被他人QJ的情形,丈夫能否反杀施暴者呢?《宋刑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宋刑统》第二十六卷“杂律”之“诸色犯奸”条里,对诸奸者(一般QJ行为),有夫者(QJ有夫之妇),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地位低于平民的其他人员QJ平民妇女),QJ近亲属、其他亲属或者QJ近亲属、其他亲属的妻、妾、奴婢,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官员在办公场所QJ平民女性或者管辖的女性),甚至僧人QJ等各种QJ的情形和处罚做了颇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最重的处罚可以绞、斩。
可见,QJ在宋代是严厉打击的严重犯罪行为。反抗QJ致施暴者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容斋随笔》曾记载过一则故事:四川昌州一名丧偶女性阿任,被丈夫的亲弟弟卢某骚扰并意图QJ,她在反抗中将卢某杀死。案件报到朝廷,宋徽宗御笔亲批“免勘特放,封旌德县君”。阿任不仅没有被判处刑罚,还受到了皇帝的嘉奖。考虑到宋代男尊女卑的价值观和文化传统,丈夫将QJ妻子的人打伤、打死,是夫权的应有之义,当然不构成犯罪。
最后,让我们重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
【 律政勇杰 】
资深法律人,现为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师从山西省著名刑法学家、山西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天虹教授,和山西省人大常委王继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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