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 | “附执行条件”专利侵权判决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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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8-1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近日,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二部)李兆岭、张显益律师团队收到一份特殊的专利侵权二审判决,案号为(2023)最高法知民终2889号,其特殊之处在于判决主文明确“附执行条件”——该判决的执行将受到涉案专利无效请求程序结果的影响,在涉案专利被宣告维持有效时,该判决才具有执行力;否则,该判决将不具有执行力。
这一创新裁判方式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5年4月作出的(2024)最高法知民终370号判决,这种方式为平衡专利权人与被诉侵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全新思路。
一、“附执行条件”专利侵权判决的基本内容
为探究此类判决的内在逻辑,基于(2024)最高法知民终370号和(2023)最高法知民终2889号,对此种判决内容进行拆解如下:
二、三大核心问题:解读“附执行条件”判决的底层逻辑
基于以上内容拆解,我们通过如下问题,就附执行条件判决适用条件进行说明如下:
(一)被诉技术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1]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非《专利法》另有规定,否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专利权。即专利权获得专利授权之后,具有直接的独占性。而判断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即是否构成侵权,是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基础。被诉技术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断具有独立性,一般不需要考虑专利权是否可能被宣告无效。
一般来讲,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只有在构成侵权的前提下,才有必要进行其他事实,如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及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判断或认定。相反,如果被诉技术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即未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也没有必要考虑其他事实,当然也就没有必要考虑适用“附执行条件判决”进行处理。
因此,被诉技术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是适用“附执行条件判决”的第一个前提。
(二)涉案专利已经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被宣告无效的可能很大
在判断被诉技术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前提下,还需要考虑涉案专利权稳定性。
虽然专利侵权程序可以不考虑专利权的稳定性,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很大,侵权诉讼程序一概视而不见,有违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因此,考虑涉案专利所处的法律程序及其稳定性,就成为第二方面的考虑。
这方面考虑主要涉及两个角度:一是当前程序,即涉案专利已经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即已经启动了挑战专利权有效的法律程序;二是从实体上考虑,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大,即很可能被宣告无效,而宣告无效将直接决定侵权判决结果及公平公正性。如果未满足上述条件,法院可以径行依法判决,就无适用“附执行条件判决”的必要。
(三)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或需较长时间才能作出决定
虽然涉案专利已经进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但由于一些原因,无法正常进行,并可能需要更长时间作出决定。如果无限期等待,将导致专利侵权诉讼久拖不决,既损害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市场秩序稳定。
由于程序及实体关联性和复杂性,存在很多因素导致专利无效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如(2023)最高法知民终2889号,就由于专利无效程序与专利无效程序之间相互制约,又由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对专利无效程序的影响,导致专利无效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如(2024)最高法知民终370号案,就涉及涉案专利被财产保全导致专利无效程序无法正常进行。
相反的情况,即使涉案专利有效性已经被挑战,且挑战成功的可能很大,但如果无效程序正常进行,就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决定,专利侵权程序也可以进行适当等待,也就没有必要考虑适用“附执行条件判决”。
因此,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作出决定,是适用“附执行条件判决”的第三个因素。
三、“附执行条件判决”价值启示:寻找公平公正的支点
鉴于当前专利纠纷中,专利侵权与专利确权程序分立的机制,法律人进行了很多的探索,从“合并召开庭前会议的方式”[2]协调行政与民事诉讼程序,到“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时可引导当事人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方式[3],再到“附执行条件判决”。我们认为:当前的探索与努力,均体现了法律人追求公平公正价值的精神。公平公正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专利权人而言,可避免因无效程序拖延而丧失救济机会;对被诉侵权人而言,可防止为"不稳定专利"承担不可逆的赔偿责任;对司法实践而言,为类似"专利稳定性存疑+无效程序受阻"的案件提供了裁判范式。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今天,附执行条件判决为平衡"保护创新"与"防止滥用"提供了新路径。对于企业而言,这一判决也提醒:在专利布局时需注重稳定性,在应对侵权纠纷时要及时运用专利无效程序维护自己权益;而对法律从业者来说,如何在制度框架内实现个案公平,将是持续探索的课题。
作者简介
李兆岭 律师
盈科北京律师、专利代理师,现任盈科北京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二部)副主任,具有理工和法学双重理论功底。
李兆岭律师专注于专利、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知识产权案件。
李兆岭律师从事五年技术及设计工作后,于2007年至今专注于知识产权,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熟悉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及创新管理:李兆岭律师服务过多家大型企业,服务行业包括机械、金属冶炼,化工、环保及互联网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张显益 律师
盈科北京律师、专利代理师,具有深厚的生物医药、化学和法学理论功底,2015年起开始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张显益律师专注于企业合规、知识产权诉讼与知识产权非诉、以及相关民商事诉讼、仲裁。
张显益律师精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善于解决企业遇到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提供从前期的知识产权挖掘布局,中期的成果保护,后期的维权、管理等全流程专业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参见网页:管育鹰:最高法知产法庭对民行交叉案件裁判标准对接做出有益尝试。https://www.chinacourt.cn/article/detail/2019/12/id/4727774.shtml
[3]参见网页: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中涉及“(2022)最高法知民终124号”部分。
网址: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948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