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老总董铜行贿案判二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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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12-3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委托事项:担任董铜行贿案一审辩护人
刑事案由:行贿罪
受理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3)穗番法刑初字第1615号)
承办部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
主办律师:丁一元律师 主任
合办律师:刘小明律师
主办律师评述:本案辩护难点在于侦查阶段董铜被指控其行为属于个人行贿且没有自首情节,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董铜被宣判缓刑的可能性极小。律师接受委托后,从案件事实和证据出发,深究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罪轻辩护的方向,本案辩护的关键是如何将个人犯罪转向单位犯罪?如何争取自首情节?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铜是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番禺区检察院指控董铜在该公司代理房地产交易人员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所申请办理二手房交易过户登记业务中,通过行贿手段多次向交易登记所相关工作人员行贿且金额较大,使得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通过审核,完成过户。
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论证与法律意见
经辩护律师深入分析和研究,向相关人员调取大量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供董铜在2009年到2013年的银行账户流水单、房地产公司每一笔交易的去向、公司的收支状况以及找相关的证人做调查笔录,向检察机关出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董铜的行为是单位行为,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将董铜的行为定性单位行贿罪。丁律师通过多年的辩护经验,发现被告人董铜具有自首情节,多次会见后,将其被公安机关控制的过程仔细反复地推敲并翻阅相关的材料,向公诉机关提出董铜有自动投案的情节,并且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真听取丁律师的意见后认定董铜具有自首情节。
三、判决结果
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最终认定董铜个人行贿不成立,构成单位行贿罪,并且认定了自首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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