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投诉失败”到“起诉胜诉”专利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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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1-1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本案专利人一直从事于厨房、卫生间用具、纺织品等日用品的生产、销售。本案专利权人发现普通家庭现有使用的衣架造型单一,且占有空间率大,经潜心研发,成功设计出一种能同时悬挂多件衣物,且颇富美感的伸缩折叠收纳架,此收纳架结构简单,造价便宜,实用性大大提高,投入市场后广受消费者好评。 基于上述产品,本案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依法获得专利权。授权之后,本案专利权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完成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基于10份对比设计,做出“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以及其他现有设计在产品设计上存在明显区别,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该差别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了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以及其他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显著差异,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并确定“此外,未发现本专利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缺陷”,即涉案专利具有稳定性。 本案专利权人发现有侵权方在某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与其专利产品相似,构成侵权,并依法向电商平台进行投诉,要求侵权产品下架。 在电商平台将投诉转送侵权方之后,侵权方提交申诉,上传对比图片,认为侵权产品设计与专利权保护外观设计不同。 而后,电商平台以“申诉审核成立”为由对该投诉进行“完结处理”,专利权人电商平台投诉失败,未能达到使侵权产品下架的目的。 针对电商平台的结论,专利权方也十分纠结,电商平台都认为不构成侵权(即申诉审核成立)。
律师策略:
那么,该产品真的就不侵权吗? 本案专利权人不服,也不免心存纠结,委托我们团队进行了分析。 我们分析认为:电商平台的认定过于表面,没有从外观设计专利实质角度进行分析认定。我们团队认为:被投诉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外观之间存在相同设计,也存在不同的设计;但不同设计部分属于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而相同设计部分属于该外观设计专利的创新设计。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确实使用本案专利权人专利保护的外观,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我们团队的分析坚定了专利权人的信心,并委托我们团队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在诉讼中,我们代表专利权方客观分析专利保护外观设计与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之间有相同设计特征和不同设计特征。对于重要不同设计特征,代表专利权方一方面提交对比设计1(CN300923006D)、2(CN302540339S)、3(CN302016706S)、6(JPD1277661)、9(JPD1395287),证明本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挂构形状设计特征并非其设计要点,挂钩设计属于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另一方面,提交对比设计9(JPD1395287)、证据10(CN304352205S)、11(CN303812529S)、16(CN304390905S)证明被诉侵权设计的挂钩也属于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最终证明:被诉侵权设计和本案外观设计专利均包括的设计特征属于本案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即均包括本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其不同的设计特征属于该类产品的现有设计特征或惯常设计,进而说明,被诉侵权设计与本案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认可专利权方的主张,认为:二者无实际差异,不同部分属于惯常设计,且在产品中占比很小,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最终认定被诉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
典型意义:
虽然专利侵权认定的主观性使得专利侵权认定具有不确定性,但在不确定性中追求其确定性,探索专利侵权认定的客观标准,是专利律师、知识产权人及知识产权司法的价值取向。 如果你认为构成侵权,就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创新,需要更多勇敢的人;中国创新保护,还有我们!还有广大知识产权人。 同时,我们团队呼吁:在保护创新的同时,也要反对滥用诉权,专利权人及被诉侵权人都应该积极维护合法权益,在保护创新,激励创新驱动的同时,反对诉权滥用。中国创新,中国发展,大家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