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案例|执行亮剑 雷霆出击之实战手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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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8-12-1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为律师或者申请执行人的你
是否遇到过这样的老赖
失联数年
人去楼空
名下没房没车没存款
判决生效前“假离婚”
数百万债务在身
依旧逍遥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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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19日,王某某与某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下城法院作出(2016)浙0103民初3XX3号、(2016)浙0103民初3XX6号、(2016)浙0103民初3XX8号判决,判决王某某向某某公司支付租金合计2447633.56元,名义货价23650元,违约金167475.05元(暂算至2016年4月7日),合计2638758.61元,某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某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某未履行付款义务,某某公司亦无法与王某某取得联系。
2018年8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情节严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02
律师收案&实战
(一)临危受托,忠人之事
2016年,下城法院已经以“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案执行,某某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数百万元债权无法实现。2017年9月,律师接受委托后,复盘案情,梳理材料,联系执行局办案法官。并于2017年10月至11月期间,多次前往合肥调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及某诚公司名下的资产情况。
(二)遁形无踪,人财两空
2017年10月,律师多次前往王某某户籍所在地住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王某某本人已失联,其户籍地址上的房屋早于多年前转售他人,名下没有房产和车辆。此外,经了解,王某某与其前妻于2017年4月份协议离婚,律师前往民政局调取《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中负债累累的某诚公司的债务由王某某一人承担,另外两家资信良好的公司归其前妻所有,名下奔驰轿车归其前妻所有,且王某某需每月支付其前妻1万元抚养费。
(三)老赖移花接木,查档屡屡受阻
鉴于王某某从事设备租赁行业,律师前往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查询王某某及某诚公司名下机械设备信息。经多次与该站领导沟通,终于在申请下城法院开具《调查令》之后,查到某诚公司名下在质监站登记的设备有186台设备,其中包括王某某从某某公司购买的4台塔式起重机和3台施工升降机。为进一步确认上述七台设备实际所在地是否与登记所在地一致,律师与各个工程总包单位斗法数日,最终确认了正在租用某诚公司7台设备的工程名称及所在地。
(四)跨省追击协同配合,艰难取证终寻突破
2018年1月,根据律师前期收集的证据,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在法官与王某某沟通并向其释法明理其依然拒绝见面沟通的情况下,律师遂与执行法官实地走访租用某诚公司机械设备的项目工地。经实地走访核查,并与工程总包单位确认:在该地,包括中辰滨湖CBD、绿地御徽、高铁都市花园等多个项目,均在租用某诚公司的机械设备并正常支付租金;此外,在绿地御徽项目现场,经与总包方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沟通并核查相关租赁合同后得知,该工程租用的设备系某诚公司以案外人王某名义租赁给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金也是支付给王某,项目经理称王某系王某某堂弟。经合理推测,王某某其它工地极可能也采取了相同的手段,以达到阻挠执行法官调查财产线索的目的。
(五)司法强制加身,老赖再三拖延
通过对上述设备信息、离婚协议书、总包单位提供的租赁合同及陈述,2017年10月30日,下城法院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王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月下旬,经律师申请,下城法院对王某某做出《拘留决定书》。王某某于2018年3月向下城法院提交一份《情况说明》,直言按月还款、以房抵债以达成和解,但经数次沟通后,仍未支付任何款项。
(五)藐视司法权威,难逃法网恢恢
2018年4月,经律师申请,下城法院将王某某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5月,律师配合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及财产线索,梳理案件事实,公安机关经过独立侦查后立案,并对王某某网上追逃,2018年7月,被动到案。
2018年7月,王某某妻子累计支付租金本金250余万元,公安机关经过立案后的侦察,将案件移送检察院;
2018年7月底,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8月20日,下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某某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03
办案疑难解析
1.如何认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八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即有能力执行并不要求被执行人具备履行全部义务的能力,本案中,王某某虽然没房没车没存款,但其公司名下有数十台正常出租的设备及租金收益,即视为有能力执行。
2.如何认定“转移资产”?
对于转移资产的认定节点,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但“判决生效说”一直是主流观点。《会议纪要》第七条第一款对“判决生效说”予以确认,但第二款同时规定“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本案而言,2016年11月,下城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某提出上诉,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2017年5月1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该案按王大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2017年4月7日(判决生效前),王某某与其妻子周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王某某故意将奔驰轿车、名下没有负债的公司全部转移给周某某,本案项下拖欠某某公司的债务及负债累累的某诚公司由王某某一人承担。据此,下城法院认定,王某某与周某某协议离婚的行为属于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形。
3.如何认定以“司法拘留”和“罚款”作为前置程序?
2015年《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其中“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应当理解为被执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已作出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不以对被执行人实际执行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措施为必要;执行程序中已按审判程序确认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等执行文书,邮寄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被执行人拒绝签收或者因被执行人离开该地址而未能签收的,文书被退回之日可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经律师申请,执行法官将《拘留决定书》邮寄至一审程序中王某某签字的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即视为已送达,而不必将罚款或拘留程序执行完毕。
04
树典型案例、振司法权威
执行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兑现,能否将“纸上权利”变成“真金白银”,对于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至今,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3件3人,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已经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的2件2人(含本案及本案被告人)。
该案庭审结束后,下城法院就本案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之打击拒执行为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下城法院新闻发言人骆燕专委主持,杭州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罗辉、刑二庭法官蒋祖峰,及部分下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下城区法院特约监督员出席发布会,下城区法院执行局局长俞宏、刑庭庭长张恒超参加发布会,参加发布会的还有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代表、申请执行人代表、盈科杭州律所李添睦、周朝阳律师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浙江电视台、杭州电视台、杭州之声等多家媒体记者进行报道。
05
法律条文节选
1.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地方会议纪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8〕112号)
06
结语
2018年即将过去,但今年无疑是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对于时下之社会,公正的判决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则是彰显司法权威、普及法治理念的不二选择。让人不胜欣喜的是,随着我国法制化的不断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已成为全国司法机关为之众志成城的一场攻坚战。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一直强调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必须打赢的一场“莫斯科保卫战”,我们退无可退、避无可避,必须迎难而上、一往无前。从本案的执行阶段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再到法院的一锤定音,司法机关重拳出击,亮剑执行,严厉打击拒执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真切切地践行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作为律师,在这场攻坚战中能够参与其中并尽其所能,何其幸哉!
律师简介
李添睦律师-盈科杭州
周朝阳律师-盈科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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