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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未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进行必要调查,终本裁定被上级法院撤销并责令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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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9-2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是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之一。对于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情况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还要求执行法院应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如执行法院未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进行必要的调查,没有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而终结本次执行属程序不当。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撤销终本裁定,恢复执行。

案号

(2020)云23执复14号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7权利人杨和伦于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18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通过公安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信息”分别于同年1月8日、12月5日在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月21日,执行法院到牟定县找被执行人李聪的技术员习有虎询问李聪的有关情况。

5月29日,执行法院作出(2019)云232执46号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聪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6月6日,到禄丰县找韩绍云了解了华宝公司的中标工程及付款情况。在查明该公司尚有工程尾款及保证金未支付后,于6月14日向禄丰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中共禄丰县委党校竣工未审计的活动室应付工程款及保证金暂停支付。

6月25日,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报请延长执行6个月。

11月5日向云南省昆明监狱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明监狱的改扩建项目武警营房体训场及武警室外绿化景观设计施工的工程款及保证金暂停支付。

11月15日向石林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委托执行函、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云南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中路公厕拆除重建工程的工程款及保证金暂停支付。

12月31日,执行法院根据网络查控反馈信息,作出(2019)云2322执46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和伦提出执行异议,以执行法院执行行为不当,请求予以撤销并恢复执行。

执行法院受理异议后,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驳回其申请请求。

异议人杨和伦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结果

上级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和(2019)云2322执46号,(2020)云2322执异1号执行裁定,本案由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法院释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之一是:“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中,执行法院未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进行必要的调查没有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当,应予纠正。复议申请人杨和伦请求撤销双柏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2执46号和(2020)云2322执异1号执行裁定,并恢复本案执行的复议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实务建议

执行法院的终本裁定,并非不可破除。除了找寻新的财产线索,恢复执行外。代理律师也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寻找执行法院裁定终本的程序违法之处,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撤销该终本裁定,以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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