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海找盈科”(十三)| 美国“长臂管辖”反向利用?——从小米诉Celerity案看中国企业跨境取证的制胜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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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11-12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在全球化的商业竞争中,中国企业面临的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日益复杂。当关键证据“漂洋过海”锁在美国企业手上,如何突破地域限制获取核心信息?小米公司近期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申请为德国专利诉讼获取证据并取得成功,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教科书级的实战样本——这场以《美国法典》第28卷第1782条(28 U.S.C.§ 1782)为工具的取证之战,不仅扭转了德国专利诉讼的被动局面,更揭示了“美国长臂管辖”反向服务中国企业的关键逻辑。
01小米公司的“破局之战”:美国§1782程序如何成为跨境取证利器?
(一) 案件背景:德国专利诉讼引发的美国取证之战
该案源于一场发生在德国的专利诉讼。在该诉讼中,小米公司需要获取非诉讼方Celerity IP, LLC(下称“Celerity”)持有的关键证据,以支持其在德国的抗辩主张。Celerity是涉案专利的独家许可代理人,其掌握的信息对德国诉讼至关重要。为此,小米依据《美国法典》第28卷第1782条,向Celerity公司所在地的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签发传票(subpoena),强制Celerity提供相关文件并接受证人询问。这一程序的核心功能,即为允许美国联邦法院为外国或国际法庭的诉讼提供证据协助,成为连接不同法域司法程序的“桥梁”。
(二) 胜利的三重价值:战略、战术与示范意义
最终,法院以“Memorandum Opinion and Order”形式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小米的强制披露动议(Motion to Compel Discovery),强制Celerity在7日内提交文件、14日内指定证人。这场胜利体现在三个维度:
A战略层面:小米成功地将在德国诉讼中的不利地位,通过在美国主动出击寻求证据而得以扭转,化被动为主动,为德国诉讼后续答辩夯实了证据基础;
B战术层面:小米的美国律师团队展现了对美国证据开示(discovery)规则的深刻理解和娴熟运用,精准抓住对手在程序应对上的疏漏,最终说服法官。
C示范层面:此案为所有“出海”的中国企业提供了一个范例,即如何反向利用素有“长臂管辖”之称的美国法律体系,使其成为维护自身海外利益的有力工具。
02Celerity的程序滑铁卢:证据开示中的三大致命错误
Celerity公司手握证据却节节败退,其抗辩主张几乎被法官全盘否定。其律师在证据开示阶段的三项“操作失误”,直接导致其抗辩主张被法官“全盘否定”,堪称跨境诉讼中的反面教材。
(一) “subject to”的语言陷阱:模糊表述等于放弃
Celerity在回应小米的每一项取证请求时,都使用了“subject to”(在不放弃……的前提下/参照英美法词典译为“取决于,以……为条件”)这一限定性短语。例如,“在不放弃其一般性反对和以下具体反对的前提下,Celerity公司回应如下……”。这种“两头下注”式的答复方式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被严格禁止。
因为它既未明确是否会提供全部文件,也未清晰表达反对立场,导致法院无法判断其真实意图。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包含 subject to 或without waiving 的答复方式是一种陈旧的、具有误导性的做法”,并引用判例说明,使用这种语言会导致抗辩主张被视为无效,甚至构成对该项反对权利的放弃(waived)。Celerity律师的这一用词不当,使其所有抗辩主张从一开始就失去了说服力。
(二) “模板式反对”的无效性:笼统抗辩不被接纳
Celerity提出了大量笼统的、非针对具体请求的“一般性反对”(General Objections),并在具体回应中反复引用这些一般性反对。
2015年修订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明确要求,对证据开示请求的反对必须具体说明理由(state with specificity)。笼统地声称请求“过度宽泛、带来不当负担”等而未提供具体解释的“模板式反对”(boilerplate objections)是被明令禁止的。
法官严厉批评了Celerity的做法,指出其抗辩主张几乎全部是模板式的,因此这些抗辩主张被视为无效并予以放弃。例如,Celerity声称小米的请求“过分宽泛”(overbroad)和“带来不当负担”(unduly burdensome),但从未具体解释为何宽泛、负担如何产生。
(三) 举证缺位:特权与保密主张无据可依
Celerity还主张小米的请求涉及律师-当事人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工作成果保护(work-product doctrine)、商业秘密等,并声称遵循请求会带来不当负担。
在美国诉讼中,主张特权的一方有责任提供“特权日志”(privilege log),详细说明每一份被隐匿文件的性质,以便对方和法院判断特权主张是否成立。同样,主张不当负担的一方,必须通过誓词(affidavit)或其他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遗憾的是,Celerity既未能提供特权日志,也未能提交证据来证实其关于不当负担和缺乏相称性的抗辩主张。其所有实质性抗辩都变成了“无法支撑的模板式反对”,相关特权与保密主张自然不被接纳。
03 法官的平衡艺术:美国证据规则下的审慎裁量
判决书清晰地展示了法官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严格适用和对双方利益的精细权衡。
(一) 证据开示的范围:关联性与相称性原则的坚守
法官首先确立了证据开示的基本原则。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b)条,任何与案件主张或抗辩相关的、非特权的信息都在可开示的范围内,关键在于“关联性”(relevant)和“相称性”(proportional)。法官在逐一分析小米的10项文件索取请求时,始终围绕这些请求与德国诉讼的关联性进行判断。
(二) 权利放弃(waiver)的程序底线:维护诉讼公平
本案判决的核心法律概念之一就是“权利放弃”(waiver)。法官反复强调,当一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以正确的方式提出具体的抗辩主张时,即被视为放弃了反对的权利。Celerity公司正是因为大量使用“subject to”和“模板式反对”,并且未能提供特权日志和证据支持,被法官认定其放弃了几乎所有的反对权利。这是对程序正义的有力维护,也警示所有诉讼参与方必须严肃对待证据开示义务。
(三) 跨国诉讼的衔接逻辑:服务外国程序与保护非诉讼方
尽管法官认定Celerity放弃了大部分反对权利,但他并非全盘支持小米的所有请求。对于部分他认为“表面上看起来有些过分宽泛”(facially overbroad)的请求,法官主动进行了修正,以确保取证范围与德国诉讼的核心——“涉案专利”(Patent-in-Suit)——紧密相关。例如,在第二项请求中,法官将“任何华硕专利”修改为仅限于“涉案专利”。这种做法体现了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审慎,既满足了小米在德国诉讼中的合理需求,也保护了非诉讼方Celerity免受无限制的取证骚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04中国企业的启示:在全球化诉讼中化“被动”为“主动”
(一) 善用“他山之石”:将§1782作为海外维权的利器
中国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美国的法律体系并非只有对我们不利的“长臂管辖”,其同样提供了如§1782这样强有力的工具,可以为我所用。当在任何国家(无论欧洲、亚洲还是其他地区)的诉讼或仲裁中,发现关键证据、证人或专家在美国境内时,都应积极考虑启动§1782程序,主动出击,获取关键信息,掌握诉讼主动权。
(二) 恪守程序规则:避免重蹈Celerity公司的覆辙
本案是学习美国证据开示规则的绝佳案例。Celerity律师犯下的每一个错误——从使用“subject to”到滥用模板式反对,再到未能提供证据支持——都应当成为中国企业法务和外部律师的警示。无论是作为请求方还是应对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当地的程序规则,做到回应及时、反对具体、主张有据。任何程序上的瑕疵都可能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
(三) 依赖专业团队:精准操作是法律工具的“落地关键”
跨境取证涉及复杂的程序规则与司法实践(如美国证据开示的时限、抗辩内容、特权认定等),需依赖既熟悉中国企业需求、又精通当地诉讼程序的专业律师团队。小米的胜利,正是其美国律师团队在“请求设计-反对应对-法官说服”全流程精准操作的结果。专业律师不仅能“用好工具”,更能“放大对手疏漏”,实现“以程序促实体”的最优效果。
结语
全球化诉讼中的“中国智慧”
小米诉Celerity案,不仅是一场具体法律战役的胜利,更是中国企业在全球化法律博弈中走向成熟的标志。只要深入研究并灵活运用当地法律规则,中国企业完全有能力在复杂的国际诉讼环境中,将“地域限制”转化为“法律优势”,将“被动防御”升级为“主动维权”。这场“取证之战”的经验,值得每一个“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深入学习——因为在全球化时代,善用法律工具的能力,本身就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侯雅觅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学专业实务导师
珠海科技学院兼职法学讲师
执业领域:涉外法律服务、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开发及交易、公司治理
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侯雅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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