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关于公司IPO“同股不同权”特别表决权设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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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1-0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摘要
“同股不同权”指资本结构中包含两类或者更多代表不同投票权的普通股的架构。公司的发展伴随着大量的资金需求,随着外部资金不断进入,原始股东的股权逐步被稀释,在股权分散的股权结构下,为了维护实际控制人的地位,避免控制权丧失,“同股不同权”架构便由此产生,在满足公司融资需求的同时又保障创始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避免由于股权稀释丧失控制权与话语权,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一、“同股不同权”的法律基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13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同股同权”,但同时,《公司法》也授权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3)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三)《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上述文件对优先股的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四)《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2018)
第(二十六)条规定:“支持发展潜力好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并提出“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
该意见明确提出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制度。
(五)《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2019)
第(五)条规定:“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类别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该意见允许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采用“同股不同权”,“不同权”体现在表决权权能的差异安排,而分红权等其他股权权能仍然相同。
(六)《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指导性文件,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的相关事项,相关事项的规定具体由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加以细化明确。
(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
第四十三条:符合相关规定、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中,披露并特别提示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以及转让限制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上述文件将特别表决权进一步拓展至主板市场,至此,A股全市场(包括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新三板)上市/挂牌的企业均可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
二、全面注册制下A股各板块对“同股不同权”的规定
(一)各板块交易规则
1、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2.17)
第3.1.6条规定: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六节的规定。
2、科创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1号)
第2.1.4条规定:“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
3、创业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3〕93号)
第2.1.4条规定: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4、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1.10.30)
第2.1.5条规定: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且相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
5、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2020.4.9)
第六条 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还应当符合下列财务条件之一:
(一)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最近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1年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合计研发投入占合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
(四)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
挂牌公司市值应当以下列方式确定(以孰低为准):
(一)按照最近12个月内有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发行价格计算的公司市值。
(二)12个月内有成交的最近2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值。
(二)各板块差异对比
1、“同股不同权”企业的上市标准差异
(1)主板与科创板、创业板对比
全面注册制后,沪深主板与科创板、创业板对特别表决权的规定基本统一,在上市标准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沪深主板对特别表决权公司的预计市值要求高于科创板、创业板,且要求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2)北交所对比
北交所没有单独设立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的上市标准,主要原因是北交所发行上市条件之一系要求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需满足新三板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的标准。
新三板挂牌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的标准归纳如下:
2.“同股不同权”企业具体制度规定差异
(1)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对比
全面注册制后,沪深主板与科创板、创业板对“同股不同权”公司具体制度规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特殊表决权股东资格要求,科创板与主板、创业板相比,增加了对上市公司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资格选项,扩大了股东资格要求的范围。
第二,关于表决权差异限制,科创板与主板、创业板相比,减少了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后分配股票股利情形。
第三,关于股票类别的转换,科创板与主板、创业板相比,减少了“转让或者委托给受该特别表决权股东实际控制的主体”的除外情形。
第四,关于不得按照同股不同权表决的情形,科创板与主板、创业板相比,减少了“聘请或者解聘监事”的情形。
第五,关于持续信息披露要求,科创板与主板、创业板相比,未对“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具体事项予以规定。
第六,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创业板与主板、科创板相比,增加了“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条款。
(2)北交所对比
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2020.4.9)
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1.10.30)
鉴于在北交所上市前需要在新三板挂牌满12个月,因此北交所公司需要先后遵守新三板、北交所的规定,在特别表决权制度上与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均存在一定差异。主要区别包括:
第一,可以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限定在科技创新型企业,且需要主办券商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设置特别表决权后至少需要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才能申报北交所,而沪深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在规则层面均未对特别表决权制度的运行时间作出明确要求。
三、香港联交所关于“同股不同权”的规定
根据现行有效的《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修订案》(2018.4.30),香港联交所对于同股不同权公司的上市要求如下:
四、已成功上市的案例分析
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及香港联交所均已明确允许设置“同股不同权”的公司上市,但主板、创业板和北交所暂无设置“同股不同权”的成功上市案例。本文介绍近期科创板“同股不同权”公司成功上市案例如下:
(一)奥比中光688322(2022.7.7)
1、特别表决权设置
2021年1月3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的议案》,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源浩持有的82,800,000股为A类股份,公司的其余股份为B类股份。除《公司章程》约定的特别事项外,公司股东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为5票,而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为1票。
黄源浩及其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公司39.70%的股份,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通过设置特别表决权持有发行人68.60%的表决权。
2、股权结构
(二)云从科技688327(2022.5.27)
2020年9月1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特别表决权制度及累积投票制度暨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修改公司章程,设置特别表决权。
根据特别表决权设置安排,控股股东常州云从持有公司的146,505,343股股份为A类股,其他股东(包括本次公开发行对象)所持公司股份均为B类股。除部分特定事项的表决外,每一A类股股份享有6票表决权,每一B类股股份享有1票表决权。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而发行的股票,及发行人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的股票,均属于B类股股份。
(三)经纬恒润688326(2022.4.19)
1、特别表决权设置
2020年10月18日,发行人召开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的议案》,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
根据特别表决权设置安排,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吉英存所持有的8,526,316股公司股份设置为A类股份,扣除A类股份后,公司其余81,473,684股为B类股份。每份A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B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的6倍,每份A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经上述特别表决权安排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吉英存直接持有发行人32.75%的股份,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通过设置特别表决权直接持有发行人54.36%的表决权。吉英存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方圆九州、天工山丘、天工信立、合力顺盈、正道伟业、玉衡珠嵩和天佑飞顺控制公司11.61%的股份,合计控制经纬恒润44.36%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62.24%的表决权。
2、股权结构
五、关于企业设置“同股不同权”的法律建议
(一)制度设置时间合法合规
根据全面注册制后的规定,公司在IPO上市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特别表决权安排,因此需要在IPO前完成。从国内公开案例(如优刻得、奥比中光、经纬恒润、云从科技等)来看,通常在公司股改后、IPO申报前召开股东大会设置特别表决权。但是,如果设置特别表决权的时间与IPO申报的时间相距较近,特别表决权制度运行时间较短,在IPO审核中可能会被审核机构关注该制度的稳定性、有效性。
因此,若公司拟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可以尽早与其他股东沟通具体方案,在股改时一并设置特别表决权制度,确保这种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申报IPO前已正常运行一段时间,以便于打消监管顾虑。
(二)制度设计满足自身需要同时符合监管要求
注册制体系下对于表决权差异的规定已相对完善,公司在制定制度时,要重点考虑持股对象、比例、特殊表决权决定的事项范围、对应比例、锁定期限以及转让限制等等,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进行量身定制,同时要满足上市监管审核的要求。
(三)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控制权不发生变更
IPO实质条件中要求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良好的组织机构,同时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所以在设置特别表决权时要保证上述条件的达成,延续公司一贯的管理模式,保障公司持续稳定经营,能够作出有效的决议,避免产生纠纷,使公司陷入僵局。与此同时也要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避免权利的滥用,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可及时反馈异议的制度渠道,在重大事项中倾听中小投资者意见。
(四)重视制度设置的程序文件
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全面注册制下,企业上市审核标准更加明确。公司在遵守各板块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设置的特别表决权,原则上不会构成IPO的实质障碍。在IPO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可能会对特别表决权设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设置程序合法性、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以及是否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进行重点问询。
设置程序的合法性尤其值得引起重视。一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决议、表决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均要确保得到有效签署且妥善保存;另一方面,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而言,特别表决权股东及其关联方在股东大会审议特别表决权议案时必须回避表决;对于沪深主板、科创板及创业板公司,规则层面虽未明确要求回避表决,且实操中部分公司未执行回避表决也顺利通过IPO审核,但是出于谨慎性考虑,如果有关股东回避后也能保证特别表决权议案经2/3以上表决通过,可以考虑主动回避。
作者简介
胡浩律师
盈科投融资服务中心主任,盈科北京资本市场与证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执业以来,专注于股权激励、投融资、收并购、挂牌上市、家族企业治理与传承等业务领域。发表原创文章《北交所开市两周年市场数据概览》《北交所利好新规解读—定增保底无效、业绩对赌主体需明确约定》《北交所上市七大优势》《北交所上市条件及流程梳理介绍》《翰博高新—北交所转板创业板实操详解》《观典防务-国内首例北交所转板实操详解》《科创板上市前——期权激励关注要点》《北交所:2022年1月新增2家IPO企业——颁布新监管措施,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股权激励助力硬科技企业》《确定股权激励个体份额的六大因素》《确定股权激励整体份额的五大因素》《影响股权激励周期的四大因素》《股权激励收益与劳动报酬的关系探析》《解密全球知名家族宪章的亮点》等。
白昀千律师
法律硕士,盈科北京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投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新三板挂牌、股票发行等业务领域。著有原创文章《股权激励案例分析》《翰博高新(833994)—北交所转板创业板实操详解》《北交所成立一周年,新三板变化如何?——2022年1-8月新三板挂牌企业财务指标分析》《科创板上市前——期权激励关注要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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