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 —— 庭审代理阶段|证人申请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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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7-28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55步流程管理中庭审代理阶段包括取证申请、证人申请、应对答辩、应对证据、质证意见、补充证据、举证意见、庭前联系、庭前函件等步骤,本文分享证人申请的内容。
申请证人出庭
1证人证言的概念及作用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常见的证据种类之一。随着直接言词原则的加强,证人证言在案件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证人证言可以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第一,单独证明案件的某一方面事实;第二,补强某些证据的不足;第三,和实物证据相结合,共同证明案件的事实。这往往是证人证言最重要的作用。物证等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却往往是间接证据。相反,证人证言虽有较强的主观性,但相当部分证人证言却是直接证据,而且当庭作证能很好地体现直接言词原则。因此,当证人证言和实物证据结合起来作证时,就可能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
2与证人证言相关的代理工作
在部分案件中,证人证言的相关代理工作也始终伴随着案件的大部分代理阶段。从程序的角度来分析,证人证言的相关代理工作包括:(1)证人的寻访、选择和确定;(2)证人证言的固定;(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4)证人发问提纲的准备;(5)证人出庭辅导;(6)庭审中对证人发问;(7)庭审中对证人证言质证。
对证人的寻访、选择和确定工作,对证人证言的固定工作,这二方面的工作一般在第9步收集证据步骤中完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工作就是本步骤的工作。证人发问提纲的准备工作属于第35步发问提纲步骤的内容。对证人出庭辅导工作,我们单独设定了第38步证人辅导。庭审中对证人的发问工作及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工作将在第42步参加庭审步骤中进行。
3证人出庭作证原则及例外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68条第3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只有在四种特殊情况下,证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才可以不出庭作证,而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当然,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作证。
4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注意事项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第一,及时提出申请。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尽早提出申请,方便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方便人民法院对庭审工作进行安排。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至迟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要避免当庭仓促提出申请。
第二,注意申请书的内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而且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如果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会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第三,可以一并提交证人的书面证言和证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果之前该证人的书面证言没有作为证据被提交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时最好同时提交证人书写的书面证言,方便人民法院了解证人出庭作证的内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时,最好同时提交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等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四,申请多位证人出庭作证时,注意申请书上对证人的申请顺序。一般依据案件事实证明顺序和证人主次顺序确定证人的出庭顺序。
作者简介
张群力律师
张群力律师系工学和法学双学士、法学硕士。1995年以优异的成绩取得律师资格,1996年专职从事律师执业,二十多年来一直从事诉讼仲裁法律业务。长期的工作实践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张群力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法院系统,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成功代理了大量复杂疑难案件。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反败为胜的案件就有十起以上。
张群力律师2009年受聘担任九三中央思想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会常务副主任、盈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石家庄、济南、南京、杭州、武汉、长沙和盐城等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张群力律师带领团队致力于推动诉讼仲裁专业化提升,在商事再审、商事仲裁、证据、法律文书、庭审和案件流程管理等方面有深入的实务研究,出版了《最后的诉讼│民商事再审实务与技巧》《最高人民法院新证据规定与证据实务│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与阐释》和《诉讼代理55步│案件流程管理》等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