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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 | “氮化钒的生产方法”专利诉讼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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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6-23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21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之一为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锦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渝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号为:(2020)川01知民初505号。该案件涉及的专利为“氮化钒的生产方法”,一审判决侵权成立并判决赔偿损失2900多万,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笔者经过检索发现涉案专利涉及多起专利侵权诉讼,索赔总额超4.4亿元,笔者依据公开可查询的信息,对涉案专利情况、涉案专利侵权诉讼策略及潜在的应诉抗辩方案等进行了归纳分析。

一、 涉案专利情况

1. 涉案专利基本信息

专利号:ZL01139886.8;

发明名称:氮化钒的生产方法;

申请日:2001年12月4日;

授权日:2005年3月30日;

法律状态:专利权至2021年12月4日后因保护期届满失效;

专利权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授权文本中,共7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7为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

氮化钒的生产方法,是先将粉末状的钒氧化物、碳粉和粘结剂混合均匀后压块、成型,再将成型后的物料加入制备炉中,同时制备炉通入保护和反应气体,制备炉需加热到1000~1800℃的温度区域,物料在该温度区域发生碳化和氮化反应,最终生成氮化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1)物料是连续式进出制备炉的;

(2)制备炉内部是用含N2或NH3或是它们的混合气作为反应和保护气体,并使该炉内压力始终保持为101335~101425Pa;

(3)所述物料在此温度区域反应的持续时间为2~6h,随后冷却到100~250℃自动出炉。

3. 涉案专利审查过程

涉案专利因申请时间较早,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的信息可能不全面。现查询到涉案专利审查过程中的公开信息如下:

(1)专利审查过程中的首次检索报告,检索报告中只有A类文件,即没有发现存在影响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文件。

(2)涉案专利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分别于2004年8月18日、2004年10月14日、2004年11月23日、2004年11月30日提交了4次意见陈述。意见陈述可能是对审查意见的答复,也可能是申请人主动提交的意见陈述。2004年8月18日申请人递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3)涉案专利公布文本和授权文本权利要求1的对比

通过对涉案专利公布文本和授权文本对比可以发现,申请人通过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部分技术特征而获得了授权,增加的技术特征为:A、反应温度限定为“1000~1800℃”;B、将反应和保护气体限定为“N2或NH3或是它们的混合气”;C、炉内压力限定为“101335~101425Pa”;D、将冷却温度限定为“100~250℃”。

因在检索报告中只有A类文件,没有影响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文件,因此推断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书大概率是为了克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4. 涉案专利无效程序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对涉案专利查询,可以查询到涉案专利至少有六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其中四次已经做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皆维持专利权有效。已经公开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人采用的无效理由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等。六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具体信息见下表:

综上,涉案专利经过多次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仍维持有效,并且无效请求人使用的对比文件皆没有公开“物料是连续式进出制备炉的”、“炉内压力始终保持为101335~101425Pa”这两个技术特征。由此可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非常稳定。


二、涉案专利侵权诉讼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查询,涉案专利至少针对六家生产企业发了六起专利侵权诉讼,索赔总额超4.4亿元。除一起专利侵权诉讼已经判决并生效外,其它案件皆在审理过程中。六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具体信息见下表:


三、专利权人的专利诉讼策略

依据能够查询到的公开信息,可以看出权利人采取了正确的专利诉讼策略来保证了案件的成功。现对专利权人的专利诉讼策略分析如下:

1. 诉讼时机的选择

专利权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选择在涉案专利保护期快要届满时,对江苏渝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众豪钒业科技有限公司、崇阳县崇青钒合金有限公司、陕西丰源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盘锦禾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众鑫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起了六起专利侵权诉讼。选择专利保护期快要届满时发起专利侵权诉讼至少有如下好处:

(1)侵权方侵权时间较长,侵权所得达到最大化,这种时机进行专利侵权诉讼可以获得最大的赔偿额;

(2)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之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将不再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将侵权方拉入重大诉讼中来,可以最大限度的打击和限制侵权方;

(3)发起大标的额的专利侵权诉讼,可以迫使侵权方因诉讼的压力主动退出市场或者与专利权人和解。

2. 取证方法的选择

专利权人在公证获得的《环境监测报告》中确定了侵权方使用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为:a:一种氮化钒的生产方法;b:先将片状的五氧化二钒(纯度大于等于98%)精细研磨,研磨后的大小为200目。将五氧化二钒粉体、脱氧化剂(石墨)、催化剂和自来水按一定配比混合后,进入压球机内压制成球,球体为长方形;c:将制备的球状物料送入推板窑中;d:通入反应和保护气体;e:物料在窑内经历四个阶段,干燥阶段(升温区300℃)、碳化阶段(1500℃)、氮化阶段(降温区1250℃);f:五氧化二钒中氧和石墨发生反应(碳化阶段),后与高纯度氮气结合生成氮化钒(氮化阶段);g:制备好的物料球被连续送入推板窑;h:所通入的反应和保护气体为氮气;i:推板窑内压力为微正压;j:物料在推板窑内经历6个小时;k:出炉后氮化钒的温度小于等于80℃。

通过《环境监测报告》确定侵权方使用的技术方案,为后续的侵权比对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解决了方法专利侵权诉讼取证难的问题。

3. 赔偿依据

专利权人主张按照以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利益作为赔偿依据,即以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乘以利润率所得之积计算,并提供了侵权方销售数量的证据、合理利润率的证据等。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方生产销售时间跨度、开始生产的时间、侵权方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利润率等酌定侵权方的利润为2900万元。

4. 选择侵权方的策略

笔者注意到(2020)川01知民初505号案件的被告方江苏渝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鑫公司”),在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时没有提起管辖权异议,并且在一审判决后没有提起上诉。笔者认为至少存在如下可能:

(1) 专利权人与渝鑫公司之间达成了和解;

(2) 渝鑫公司比较弱小、无实际支付能力,公司处于停产停业状态;

(3) 渝鑫公司已经实质上完成了财产转移,现已成为壳公司。

综上,鉴于专利权人和侵权方皆没有提起上诉,(2020)川01知民初505号判决已经成为生效判决,对于专利权人后续的维权是一个重大利好。尤其是该判决确定的一些事实对专利权人的后续维权有重大帮助,比如判决书中认定:涉案专利中的“随后冷却到100~250℃出炉”与侵权方的“出炉后氮化钒的温度小于等于80℃”技术方案构成等同侵权。


四、侵权方可能的抗辩策略

结合专利审查过程中的检索报告及四份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初步可以推定涉案专利权非常稳定,侵权方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使得涉案专利无效的可能性较小。

笔者结合以往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认为侵权方的突破点主要在于针对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进行不侵权抗辩,包括:(1)炉内压力始终保持为101335~101425Pa,(2)冷却到100~250℃自动出炉,(3)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其它参数。

侵权方的主要抗辩策略为:

1. 鉴于上述(1)、(2)、(3)的技术特征在《环境监测报告》等公开资料中一般都不会公开,因此,在侵权方使用的上述(1)、(2)、(3)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中方案不相同的情况下,侵权方要积极举证。

如果侵权方不积极进行举证,按照(2020)川01知民初505号判决法院会依法适用举证妨碍规则,责令侵权方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线工艺操作规程等材料,在侵权方未举证证明其生产方法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其被诉行为构成侵权。

2. 侵权方应结合涉案专利审查档案、专利公开文本和授权文本,来说明技术特征(1)、(2)、(3)对专利授权产生的影响。专利权人通过在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A、B、C、D四项技术特征,其中(1)技术特征相当于C、(2)技术特征相当于D、(3)技术特征相当于A,即技术特征(1)、(2)、(3)对专利授权产生了实质影响,促使法院审慎使用等同原则。

3. 侵权方应结合专利无效决定,来说明书技术特征(1)、(2)、(3)对专利维持产生的影响以及对应的技术效果,促使法院审慎使用等同原则。

4. 侵权方应积极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效果与专利中技术效果的差异,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无法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

5. 侵权方应向法院积极提交指导案例及司法解释,证明实践中如果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包括数值范围特征的,权利人主张与其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技术特征的,一般不予支持。

例如2017年北京高院修订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规定:权利要求采用数值范围特征的,权利人主张与其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该不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申请日后出现的技术内容的除外。

综上,化学领域的方法专利诉讼具有复杂性、重大性、专业性等特点,权利人和侵权方的诉讼策略会直接关系案件的成败,双方当事人都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诉讼策略来争取取得有利的结果。


作者简介

王柱 律师

律师、专利代理师、生物化学硕士,盈科化工医药类企业核心技术保护中心主任、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专家组专家、新高赛专利评议专家。擅长专利诉讼及非诉业务,尤其是化工医药类企业的核心技术保护及维权事务。业务范围包括核心技术国内外专利布局、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专利维权、商业秘密民事和刑事维权、专利无效、自由实施分析报告等。先后为多家化工医药类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提供专利相关服务,并办理专利维权诉讼多达二百多起。其中代理的韩国惠人公司原汁机专利系列维权案,发起一百多起专利维权均取得了胜诉,总判赔额度达六千万元,并著有《专利维权案件中的重点法律问题解析——以惠人原汁机系列案为例》一书。

部门简介

盈科化工医药类企业核心技术保护中心,致力于为在细分领域拥有一定核心技术的化工、生物、医药、冶金、新材料等企业进行国内外专利布局、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全方位保护企业的核心技术;在核心技术遭遇侵权时,能够通过专利诉讼或商业秘密诉讼的方式打击侵权方,阻止侵权方进入相关领域,维持市场优势地位,使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高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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