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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 盈科律师为某海商案件被告赢得本、反诉双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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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2-12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2019年4月,龙口市某公司与蓬莱市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以海上运输方式采购一批水泥熟料,并向蓬莱市某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协议签订后,蓬莱某公司及时从辽宁省组织货源,并联系海运公司派船运输。但船舶到达龙口市某公司指定到货港龙口某港锚地后,龙口市某公司却迟迟不按约定安排船舶进港卸货,并借故拖延支付货款。在龙口市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蓬莱市某公司只得将货物就近处理,造成损失19万余元,同时出于善意将30万元定金退还给龙口市某公司。

律师策略:

2019年4月,龙口市某公司向人民法院以蓬莱市某公司没有按期到港为由,要求蓬莱市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对蓬莱市某公司的账户进行了保全。案发后,作为被告方的蓬莱市某公司委托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于立辉、周玲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于立辉、周玲律师即刻启程赴案发地调查取证,经研究“船讯网”定位资料及双方的网络应用服务通信信息等资料,可确认被告方在本案中并无违约,相反原告方在船舶到达锚地后迟迟不支付剩余货款、不安排船舶进港,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被告方退还定金本出于善意,但却又遭遇对方的恶意诉讼。为此,盈科律师自当站在事实和公理层面,旗帜鲜明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对事实、证据的分析和诉讼策略的研判,于立辉、周玲律师决定果断提出反诉请求,主张龙口市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对龙口市某公司的账户进行了保全。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同时,对被告(反诉原告)主张原告(反诉被告)赔偿违约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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