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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一法 | 公司资产被挪用,股东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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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7-22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贾某与Z公司共同出资,成立S公司。其中Z公司出资40%,贾某为法定代表人大股东,Z公司为陈某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杨某系陈某妻子,实际控制Z公司。

S公司成立之初,因委托Z公司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相关公章资料均保存于Z公司处。

2016年8月,S公司向陈某借款1000万用于公司发展。同年10月,陈某、杨某在贾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召开股东会议,利用保管的S公司公章擅自挪用其中900万汇入其他公司账户。贾某委托葛新律师代理此案,律师仔细分析案情后,以Z公司、陈某、杨某为三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Z公司、陈某、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公司利息损失228850元。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就款项出借的原因未作出合理解释,S公司公司主张上述行为给S公司造成利息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作为S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之便,向其有关联的其他公司转移S公司资产,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三被告辩称,900万转出是用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且半年之后及时收回,未妨碍S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法院认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从而支持了S公司的诉讼请求。

作者简介

葛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交通大学法学专业。具有国家注册拍卖师、玉器类鉴定师、北京产权交易所经纪人等执业资质。擅长领域:民商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企业内部合规、劳资纠纷、股权纠纷、投融资私募基金股权架构设计类、上并购破产执行;拍卖、典当、银行抵押贷款、文物艺术品鉴定、法拍房、二手物资、机械设备、海关罚没等资产处置;体育赛事、拳击联赛;经纪人代理人、知识产权、非洲矿业、海运类等 涉外。曾任某国资背景大型集团公司高管和法律顾问,某政府部门杂志社记者,处理百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新华招投标集团、京荟广场物业集团、深圳家得宝集团等法律事务。曾任美国拳击联合会亚洲区拳击联赛瑞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亚洲区体育赛事法律顾问;泉石国际公司等非洲津巴布韦、赞比亚、坦桑尼亚、刚果、刚果金等非洲地区“铬”“镍”“钴”等金属矿产公司业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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