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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原创|王某被控串通招投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为何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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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9-1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以下文章来源于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王某涉嫌串通招投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为何撤回起诉?

作者/廖明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系A村村主任。2016年12月,王某海从雷某处承揽A村道坪村道及护坡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王某明确要求王某海将该工程转让给曹某等人施工,但王某海未同意。2017年1月20日,该工程竣工。王某利用其村主任的职务便利不组织验收,故意拖延3个月,直到当年4月份才验收。


2017年10月17日,A村集体油茶果采摘工程公开招标,陈某松、高某福、黄某财(另案处理)经共谋后,在B村某店铺内与张某年等陪标人相互串通报价。陈某松通过给予张某年等陪标人每人1.7万元好处费的方式,让陪标人放弃竞争。因有人举报,该工程被废标。废标后,王某与陈某松等人找张某年要回1.7万元,遭张某年拒绝。张某年的儿子张某全与王某海、黄某荣合伙进行某镇溪漫道硬化工程施工。王某以工程不予通过验收、不支付工程款相威胁,要求张某全退还3.4万元好处费。张某全无奈,同意支付3万元。但王某要求通过张某年支付,张某年不同意,最终王某未取得该笔款项。


2019年1月23日,王某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以敲诈勒索罪和串通投标罪报捕。后被以串通投标罪批捕。


同年4月30日,某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某县检察院以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采纳了王某不构成涉嫌强迫交易罪的律师意见,仅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侦查阶段,王某委托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廖明律师作为辩护人。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

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再审裁定:

准许某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律师解读】                 

一、王某依法不应构成串通投标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王某不具有以上六点构成犯罪的行为、情节和后果。主观上,王某不具备犯罪故意;客观上,其行为也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A村集体油茶山采摘承包虽采用所谓招投标方式,但该种形式的招投标不属于串通投标罪中的招投标范围。A村直接发包项目强制招投标缺乏法律依据。


二、王某依法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主观上,王某通过张某全、王某海向张某年讨回给予陪标人的好处费,没有非法目的;客观上,某镇溪漫道硬化工程属于扶贫工程,王某作为村主任是无权验收的,只有镇政府才有工程验收权,王某无法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因此,王某依法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王某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主观上,王某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王某没有采取“威胁”手段取得A村道坪村道及护坡工程。是否构成威胁的程度,作为交易相对人王某海最清楚。在案证据表明,在王某海的心里并没有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威胁,这种交易相对方的心理感受,是判断是否构成威胁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因此,王某依法不应构成强迫交易罪,

本案原一审法院对王某作出有罪判决、定罪量刑的多项“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原一审刑事判决书所引证据中,同一证据自相矛盾、不同证据互相矛盾,判决书所引证据与卷内其他证据互相矛盾,对一些“事实”是否存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对罪与非罪的认定,在一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存在重大争议。因此,应严格依照《最高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意见》的规定,“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这桩冤假错案最终以撤诉结束,是律师、被告人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法官、检察官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回应。守得云开见月明,维护公平与正义,不忽视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义的天平不会偏移,刑事诉讼的道路上,有我们刑辩律师的一份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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