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郑州律所党员律师到恒兴嘉苑社区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履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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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3-09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司发〔2018〕5号)、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司文〔2018〕96号),加快推进郑州东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履职活动。村(居)法律顾问积极开展法治宣传,以案释法活动,围绕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村(居)治理重点环节,普及法律知识。为了履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职责,2023年1月6日下午,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第五党支部书记李朋芳来到管城回族区商都路办事处恒兴嘉苑社区开展现场服务和法律咨询活动。
活动现场,小区居民就物业服务费定价与服务不匹配,业主有无权利自行降低标准缴纳进行咨询。李朋芳律师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地解答:业主无权单方面进行调整。首先需要明确不匹配,指服务费定价与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提服务不具有合理性,并不是服务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或者不符合约定。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之规定可以看出,是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在该情况下,业主发现定价超过文件规定的标准,可直接向相关监督部门进行反应处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可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与物业服务方协商沟通调整定价,后者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规定,解聘物业服务人,重新选聘适宜的物业服务人。
居民们纷纷表示通过律师的讲解,明白了经常遇到但又似懂非懂的道理,也了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社区多给大家提供这样的咨询机会,既明白了法律道理,又理顺了邻里关系。
盈科郑州律所将继续秉承盈科“无公益,不盈科”的精神,根据河南省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要求,动员更多的青年党员律师积极地参与村(居)公益法律活动,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建设法治河南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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