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迎二十大 建功新时代”盈科律师执业技能大赛——国内某两家航空公司与国外某航空公司等
三家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已被浏览33172次
更新日期:2022-10-17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参赛案例
《消除反垄断局对排除、限制竞争的担忧,助力航空领域三家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案顺利通过反垄断审查》
一、案情简介
参与本次集中的经营者为国内某两家航空公司与国外某航空公司。其中,国内某航空公司(经营者一)为国内某航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拥有完备的某航空领域产品生产制造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国外某航空公司(经营者二)是一家根据某国法律合法组建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国外某全球知名的航空公司子公司,具备完整的航空复材结构设计、制造和适航认证能力;国内某航空科技公司(经营者三)为航空工业供应链体系建设的主要支撑单位之一,该公司借鉴国际先进服务经验,以专业化核心能力为基础,依托航空工业并利用全球资源,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模块化定制服务。集中三方历经多年洽商,终于达成一致并拟在中国某市新设立一家合营企业,计划于某年某月之前完成本次交易。
二、代理律师服务思路
争取恰当的机会和时间节点是合营方成立合营企业的生命线,快速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以下简称“反垄断局”)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能够为企业争取到恰当的交易机会和时间,更能够为企业节省不必要的巨额支出,历来为企业对承办律师提出的恳望和要求。
如何快速通过反垄断局的审查,除了提交审查所需要的基础材料以外,关键是要提交能够消除反垄断局对竞争担忧的与相关市场份额有关的数据,而在相关市场界定及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方面,申报方能够提出详尽、周密、准确的分析意见至关重要。
本案在办理整个过程中,承办律师通过对收集材料的梳理,将工作重心集中于《相关市场界定及理由》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这两份申报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当中。工作过程中,承办律师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相关规定,在分析界定相关市场和集中对相关市场影响的文件中,引入了大量有说服力的数据,运用经济学原理,兼顾《反垄断法》中关于对相关市场界定进行竞争分析的法律原理,充分展示了盈科反垄断律师团队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最终消除了反垄断局对本次集中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担忧,从而顺利通过反垄断审查,同时也赢得了审查机关当事人及的好评。
(一)相关市场界定及理由
相关市场界定包括相关商品市场界定和相关地域市场界定,按照惯例,首先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然后界定相关地域市场。
1、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
根据新设合营企业的客户或目标客户在航空领域的具体情况,又由于合营三方与合资公司均在该航空领域有相关产品,因而在它们之间存在横向重叠,故将本次集中所涉及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某航空产品1,代理思路如下:
(1)某航空产品1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申报人分别从某航空产品1的组成结构和产品涉及的工作原理进行分析。由于某航空产品1作为某航空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特征、功能和用途、价格或价值量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所以,无论是从需求替代角度考量,还是从供给替代角度分析,其相互之间不具有可替代性,因此,某航空产品1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2)某航空产品1无需细分。虽然某航空产品1又可以主要细分为多个组件,但从工艺流程、产品特点、行业特点、供需替代的角度来分析,无需细分。首先,某航空产品1虽然不同部件的功能不同,但在主体结构、基本的制造原理、工艺流程、装配的流程和方法等方面基本相似。其次,某航空产品1按需生产的行业特点,决定了某航空产品1的制造商不会将细分市场的各类产品提前生产待销,如果细分,不能够准确反映新设合营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再次,借鉴欧盟在先案例,从供给替代的角度分析,某航空产品1市场无需细分。这从欧盟委员会在某英国航空航天与英国某电气公司子公司集中案中可以得到应证。
2、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根据《指南》确定的界定相关地域市场需考虑的因素,申报人认为本次集中涉及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全球。申报人根据《指南》的要求,主要考虑:1、国内某航空产品1不能完全满足国产企业商日益增长的需求,相关产品市场通常需要在全球范围内采购;2、国内能够提供某航空产品1产品的企业均将市场扩展至全球;3、从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来看,运输成本涵盖在某航空产品1的售价中,不构成在国际间的运输障碍;4、不存在特别的贸易壁垒。尽管国际上就航空领域出台了多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加以限制,但就某航空产品1产品来说,其全球化市场已经为行业普遍认识。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
在准确界定相关市场后,便需要进一步评估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根据《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特点,从诸多因素来综合判断集中是否产生或加强相关经营者共同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其可能性。
在本次申报中,承办律师团队分别从合资三方及主要竞争者在所涉及的所有市场的营收规模及市场份额着手,详细分析了本次集中合资三方对相关市场的控制力;对消费者、行业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对相关市场技术进步和服务质量的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次申报过程中,竞争性分析的难点在于合资三方在“中国境内某航空产品1”和“中国境内某航空产品2”的市场份额问题,承办律师通过与反垄断局的多次沟通,从我国某航空领域产品1和产品2对航空领域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相关市场的市场需求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展开了详细补充论述,最终消除了反垄断局对本次集中案件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担忧。
综上,我们认为:
1、在办理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案件中,进行必要的经济学分析是不可或缺的。本案中,我们在收集到的大量证据中,兼顾数据的收集、分析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曲线图、柱形图、饼图等方式相关市场份额、区域分布等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增加了说服力;尤其是获取到在相关领域具权威机构的数据,增加了相关数据的可信度,为反垄断局作出判断提供了良好的铺垫。
2、材料收集及对收集材料的分析、归纳、整理并根据收集相关材料划定范围、列出时间表并且严格按照划定的范围和时间表去执行能够提高办案效率。这将取决于承办律师对案件核心点的判断,如果能够快速、准确把握案件审查的核心点,就能够准确划定材料收集的范围,避免重复工作、浪费时间。
3、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反垄断法》理论基础为填写好《申报表》和拟定《相关市场界定及理由》及《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等所必需。填写《申报表》是一件需要耐心的工作,同时也需要律师具备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否则,其填写的内容将难以符合反垄断局的要求,甚至出现填写的内容不统一、前后矛盾的现象;拟定《相关市场界定及理由》及《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这两份法律文书,除了需要律师对收集的材料非常熟悉之外,还需要律师具有高度的概括能力和良好的《反垄断法》理论基础,能够紧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言简意赅的表达出代理律师的观点,从而消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担忧,顺利、快速通过审查。
三、案件结果
2021年底,反垄断局审查通过了本次经营者集中申报。
四、社会反响
伴随国际航空产业格局的调整,国际某航空产品市场从21世纪初到本世纪初的大量供应商参与竞争,逐步过渡到向具有较强实力的主要供应商集中。国际上主要竞争者包括美国SpiritAeroSystems(势必锐航空系统)、英国GKNAerospace(吉凯恩航宇)、法国STELIAAerospace、美国CollinsAerospace(柯林斯宇航)、德国PremiumAEROTEC、日本Mitsubishi(三菱重工)等,2020年市场总量接近2千亿元人民币。
然而,目前中国在某航空产品制造和供应规模较之美国、欧洲、日本仍有很大差距,我国现有的某航空市场体量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标准。在供应链合作模式下,国际航空产品制造商会通过转包生产模式,以充分调动全球产业链分工,从而降低自身产品制造成本,使得其可以将主要精力投入于航空产品装配和总装以及下一代航空器的研发,从而加强了我国在航空领域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